《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18-10-10 刑法,犯罪收听量69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司发[1990]070 号)、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法(司)发[1990]6 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3 术语和定义  3.1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5 损伤程度分级  5.1 颅脑、脊髓损伤  5.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 Oc㎡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 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 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 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 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 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 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 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 Oc㎡以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 面部、耳廓损伤  5.2.1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 O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 O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O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 O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 O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 O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O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 O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 O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O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 O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O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 O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 O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 O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突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I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Oc㎡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O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5.3 听器听力损伤  5.3.1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3.2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3.3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3.5轻微伤  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减退。  5.4 视器视力损伤  5.4.1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5.4.2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5.4.3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4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5轻微伤  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5 颈部损伤  5.5.1重伤一级  a)颈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5.5.2重伤二级  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e)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 Oc㎡以上。  5.5.3轻伤一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 O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 Ocm以上。  b)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 O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 Ocm2以上。  c)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d)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5.5.4轻伤二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O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Ocm以上。  b)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O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Ocm2以上。  c)甲状腺挫裂伤。  d)咽喉软骨骨折。  e)喉或者气管损伤。  f)舌骨骨折。  g)膈神经损伤。  h)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5.5.5轻微伤  a)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  b)颈部擦伤面积4. Oc㎡以上。  c)颈部挫伤面积2. Oc㎡以上。  d)颈部划伤长度5. Ocm以上。  5.6 胸部损伤  5.6.1重伤一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5.6.2重伤二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d)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e)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f)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i)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5.6.3轻伤一级  a)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b)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c)肋骨骨折6处以上。  d)纵隔血肿;纵隔气肿。  e)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  f)食管挫裂伤。  5.6.4轻伤二级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b)肋骨骨折2处以上。  c)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e)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f)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g)胸壁穿透创。  h)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5.6.5轻微伤  a)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b)女性乳房擦挫伤。  5.7 腹部损伤  5.7.1重伤一级  a)肝功能损害(重度)。  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5.7.2重伤二级  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e)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f)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g)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h)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i)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j)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k)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5.7.3轻伤一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  b)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 Ocm以上。  c)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Ocm以上。  d)胰腺包膜破裂。  e)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7.4轻伤二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b)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c)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d)胰腺挫伤。  e)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f)肝功能损害(轻度)。  g)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h)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i)腹壁穿透创。  5.7.5轻微伤  a)外伤性血尿。  5.8 盆部及会阴损伤  5.8.1重伤一级  a)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b)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5.8.2重伤二级  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 Ocm以上。  b)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c)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d)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e)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f)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g)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i)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j)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k)阴道重度狭窄。  l)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  m)女性会阴或者阴道Ⅲ度撕裂伤。  n)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o)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p)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q)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r)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s)重度排尿障碍。  5.8.3轻伤一级  a)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  b)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c)输尿管狭窄。  d)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e)阴道轻度狭窄。  f)龟头缺失1/2以上。  g)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  h)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  5.8.4轻伤二级  a)骨盆骨折。  b)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c)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d)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e)阴道撕裂伤。  f)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 Ocm以上。  g)龟头部分缺损。  h)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O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i)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 O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j)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k)一侧输精管破裂。  l)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m)轻度排尿障碍。  n)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5.8.5轻微伤  a)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b)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c)阴囊皮肤挫伤。  d)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e)外伤性先兆流产。  5.9 脊柱四肢损伤  5.9.1重伤一级  a)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b)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5.9.2重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b)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d)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f)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g)股骨干骨折缩短5. O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h)胫腓骨骨折缩短5. O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以上。  j)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k)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l)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m)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n)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o)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5.9.3轻伤一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b)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c)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  d)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e)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f)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g)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  h)骺板断裂。  i)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  j)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k)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已行假体置换。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  l)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m)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 Ocm以上。  5.9.4轻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g)骨骺分离。  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j)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k)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l)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 O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 Ocm以上。  5.9.5轻微伤  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 O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b)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c)骨挫伤。  d)足骨骨折。  e)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f)尾椎脱位。  5.10 手损伤  5.10.1重伤一级  a)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5.10.2重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3轻伤一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d)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4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5.10.5轻微伤  a)手擦伤面积10. Oc㎡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Oc㎡以上。  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 O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5.11 体表损伤  5.11.1重伤二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 Ocm以上。  5.11.2轻伤一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 O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100. Oc㎡以上。  d)皮肤缺损30. Oc㎡以上。  5.11.3轻伤二级  a)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 O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 O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50. Oc㎡以上。  d)皮肤缺损6.Oc㎡以上。  5.11.4轻微伤  a)擦伤面积20. Oc㎡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 Oc㎡以上。  b)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c)咬伤致皮肤破损。  5.12 其他损伤  5.12.1重伤一级  a)深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Ⅲ。面积达30%。  5.12.2重伤二级  a) 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Ⅲ。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b)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 Ocm。  c)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e)挤压综合征(II级)。  f)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g)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h)电击伤(II。)。  i)溺水(中度)。  j)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荐留。  k)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5.12.3轻伤一级  a) 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Ⅲ。面积达5%。  b)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c)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  5.12.4轻伤二级  a) 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Ⅲ。面积达0.5%。  b)呼吸道烧伤。  c)挤压综合征(I级)。  d)电击伤(I。)。  e)溺水(轻度)。  f)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g)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h)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i)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k)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l)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m)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5.12.5轻微伤  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b)面部I。烧烫伤面积10. Oc㎡以上;浅II。烧烫伤。  c)颈部I。烧烫伤面积15. Oc㎡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2.Oc㎡以上。  d)体表I。烧烫伤面积20. Oc㎡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4.Oc㎡以上;深II。烧烫伤。6 附则  6.1 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  6.2 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比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6.3 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  6.4 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本标准相近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6.5 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6.6 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须暴露髓腔。  6.7 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  6.8 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主动脉弓分支、肺动脉、肺静脉、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腹主动脉、髂总动脉、髂外动脉、髂外静脉。  6.9 本标准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10 本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等)。  6.11 本标准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12 本标准幼女或者儿童是指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个体。  6.13 本标准所称的假体是指植入体内替代组织器官功能的装置,如:颅骨修补材料、人工晶体、义眼座、固定义齿(种植牙)、阴茎假体、人工关节、起搏器、支架等,但可摘式义眼、义齿等除外。  6.14 移植器官损伤参照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6.15 本标准所称组织器官包括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的。  6.16 组织器官缺失是指损伤当时完全离体或者仅有少量皮肤和皮下组织相连,或者因损伤经手术切除的。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  6.17 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  6.18 本标准所涉及的体表损伤数值,0~6岁按50%计算,7~10岁按60%计算,11~14岁按80%计算。  6.19 本标准中出现的数字均含本数。A.1重伤一级附录A(规范性附录)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  A.1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2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3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A.4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A.5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A.6等级限度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附录B(规范性附录)功能损害判定基准和使用说明  B.1 颅脑损伤  B.1.1智能(IQ)减退  极重度智能减退:IQ低于25;语言功能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重度智能减退:IQ25~39之间;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中度智能减退:IQ40~54之间;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轻度智能减退:IQ55~69之间;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的与人交往;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边缘智能状态:IQ70~84之间;抽象思维能力或者思维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B.1.2 器质性精神障碍  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症状表现为:意识障碍;遗忘综合征;痴呆;器质性人格改变;精神病性症状;神经症样症状;现实检验能力或者社会功能减退。  B.1.3 生活自理能力  生活处理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主行动。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均需依赖护理者。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三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一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B.1.4 肌瘫(肌力)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B.1.5非肢体瘫珠运动障碍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者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影响的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要他人护理。  中度: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B.1.6 外伤性迟发性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1)确证的头部外伤史。  (2)头部外伤90日后仍被证实有癫痫的临床表现。  (3)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等)显示异常脑电图。  (4)影像学检查确证颅脑器质性损伤。  B. 1.7 肛门失禁  重度:大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者丧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者消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轻度:稀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B. 1.8 排尿障碍  重度: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50mL。  轻度: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50mL。  B.2 头面部损伤  B.2.1 眼睑外翻  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中度外翻: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  轻度外翻: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  B.2.2 容貌毁损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1)眉毛缺失;(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颏粘连。  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1)眉毛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B.2.3 面部及中心区  面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屏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  面部中心区: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心区。  B.2.4 面瘫(面神经麻痹)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性)面神经损伤所致。  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5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和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额纹消失,不能皱眉;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颧支、下颌支或者颞支和颊支损伤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  B.2.5 张口困难分级  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示指和中指。  张口困难Ⅱ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示指。  张口困难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示指之横径。  B.3 听器听力损伤  听力损失计算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听力减退分级的频率范围,取0.5、1、2、4kHz四个频率气导听阈级的平均值。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4舍5入法进为整数。  纯音听阈级测试时,如某一频率纯音气导最大声输出仍无反应时,以最大声输出值作为该频率听阈级。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出反应波形的,以最大输出声强为反应阈值。在听阈评估时,听力学单位一律使用听力级(dB HL)。一般情况下,受试者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要比其行为听阈高 10~20 dB(该差值又称“校正值”),即受试者的行为听阈等于其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减去“校正值”。听觉诱发电位检测实验室应建立自己的“校正值”,如果没有自己的“校正值”,则取平均值(15 dB)作为“较正值”。  纯音气导听阈级应考虑年龄因素,按照《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GB7582-87)听阈级偏差的中值(50%)进行修正,其中4000Hz的修正值参考2000Hz的数值。  表B.1纯音气导阈值的年龄修正值(GB7582-87)   ┌────┬─────────────────┬─────────────────┐  │年龄  │男                │女                │  │    ├─────┬─────┬─────┼─────┬─────┬─────┤  │    │500Hz   │1000Hz  │2000Hz  │500Hz   │1000Hz  │2000Hz  │  ├────┼─────┼─────┼─────┼─────┼─────┼─────┤  │30   │1     │1     │1     │1     │1     │1     │  ├────┼─────┼─────┼─────┼─────┼─────┼─────┤  │40   │2     │2     │3     │2     │2     │3     │  ├────┼─────┼─────┼─────┼─────┼─────┼─────┤  │50   │4     │4     │7     │4     │4     │6     │  ├────┼─────┼─────┼─────┼─────┼─────┼─────┤  │60   │6     │7     │12    │6     │7     │11    │  ├────┼─────┼─────┼─────┼─────┼─────┼─────┤  │70   │10    │11    │19    │10    │11    │16    │  └────┴─────┴─────┴─────┴─────┴─────┴─────┘  B.4 视觉器官损伤  B.4.1 盲及视力损害分级  表B.2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2003年,WHO)   ┌──────────────────┬───────┬──────────┐  │分类                │远视力低于  │远视力等于或优于  │  ├──────────────────┼───────┼──────────┤  │轻度或无视力损害          │       │0.3         │  ├──────────────────┼───────┼──────────┤  │中度视力损害(视力损害1级)     │0.3      │0.1         │  ├──────────────────┼───────┼──────────┤  │重度视力损害(视力损害2级)     │0.1      │0.05        │  ├──────────────────┼───────┼──────────┤  │盲(盲目3级)            │0.05     │0.02        │  ├──────────────────┼───────┼──────────┤  │盲(盲目4级)            │0.02     │光感        │  ├──────────────────┼───────┼──────────┤  │盲(盲目5级)            │       │无光感       │  └──────────────────┴───────┴──────────┘  B.4.2 视野缺损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  实测视野有效值(%)= --------------------                500  表B.3视野有效值与视野半径的换算   ┌──────────────────┬──────────────────┐  │视野有效值(%)          │视野度数(半径)          │  ├──────────────────┼──────────────────┤  │8                  │5°                 │  ├──────────────────┼──────────────────┤  │16                 │10°                │  ├──────────────────┼──────────────────┤  │24                 │15°                │  ├──────────────────┼──────────────────┤  │32                 │20°                │  ├──────────────────┼──────────────────┤  │40                 │25°                │  ├──────────────────┼──────────────────┤  │48                 │30°                │  ├──────────────────┼──────────────────┤  │56                 │35°                │  ├──────────────────┼──────────────────┤  │64                 │40°                │  ├──────────────────┼──────────────────┤  │72                 │45°                │  ├──────────────────┼──────────────────┤  │80                 │50°                │  ├──────────────────┼──────────────────┤  │88                 │55°                │  │96                 │60°                │  └──────────────────┴──────────────────┘  B.5 颈部损伤  B.5.1 甲状腺功能低下  重度:临床症状严重;T3、T4或者FT3、FT4低于正常值,TSH>50μU/L。  中度:临床症状较重;T3、T4或者FT3、FT4正常,TSH>50μU/L。  轻度:临床症状较轻;T3、T4或者FT3、FT4正常,TSH,轻度增高但  B.5.2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以下分级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重度:空腹血钙<6mg/dL。  中度:空腹血钙6~7mg/dL。  轻度:空腹血钙7.1~8mg/dL。  B.5.3 发声功能障碍  重度:声哑、不能出声。  轻度:发音过弱、声嘶、低调、粗糙、带鼻音。  B.5.4 构音障碍  严重构音障碍:表现为发音不分明,语不成句,难以听懂,甚至完全不能说话。  轻度构音障碍:表现为发音不准,吐字不清,语调速度、节律等异常,鼻音过重。  B.6 胸部损伤  B.6.1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日常活动不引起过度的乏力、呼吸困难或者心悸。即心功能代偿期。  Ⅱ级:体力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症状,日常活动即可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者心绞痛。亦称Ⅰ度或者轻度心衰。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上述症状。亦称Ⅱ度或者中度心衰。  Ⅳ级: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充血性心衰或心绞痛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后加重。亦称Ⅲ度或者重度心衰。  B.6.2 呼吸困难  1级:与同年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者上楼时呈气短。  2级:平路步行1000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者上楼时气短明显。  3级:平路步行100m即有气短。  4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B.6.3 窒息征象  临床表现为面、颈、上胸部皮肤出现针尖大小的出血点,以面部与眼眶部为明显;球睑结膜下出现出血斑点。  B.7 腹部损伤  B.7.1 肝功能损害  表 B.4 肝功能损害分度   ┌──┬──────┬───────┬──────┬─────┬────────┐  │程度│血清清蛋白 │血清总胆红素 │腹水    │脑症   │凝血酶原时间  │  ├──┼──────┼───────┼──────┼─────┼────────┤  │重度│<2.5g/dL  │>3.0mg/dL  │顽固性   │明显   │明显延长    │  │  │      │       │      │     │(较对照组>9秒) │  ├──┼──────┼───────┼──────┼─────┼────────┤  │中度│2.5~3.0g/dL│2.0~3.0mg/dL │无或者少量,│无或者轻度│延长      │  │  │      │       │治疗后消失 │     │(较对照组>6秒)│  ├──┼──────┼───────┼──────┼─────┼────────┤  │轻度│3.1~3.5g/dL│1.5~2.0mg/dL │无     │无    │稍延长     │  │  │      │       │      │     │(较对照组>3秒) │  └──┴──────┴───────┴──────┴─────┴────────┘  B.7.2肾功能不全  表 B.5肾功能不全分期   ┌───┬───────┬──────┬─────────┬──────────┐  │分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血尿素氮浓度│血肌酐浓度    │临床症状      │  ├───┼───────┼──────┼─────────┼──────────┤  │代偿期│降至正常的50%5│正常    │正常       │通常无明显临床症状 │  │   │0~70mL/min  │      │         │          │  ├───┼───────┼──────┼─────────┼──────────┤  │失代偿│25~49 mL/min │      │>177μmol/L(2mg/d │无明显临床症状,可有│  │期  │       │      │L)但       │轻度贫血;夜尿、多尿│  │   │       │      │<450μmol/L(5mg/d │          │  │   │       │      │L)        │          │  ├───┼───────┼──────┼─────────┼──────────┤  │尿毒症│<25 mL/min  │>21.4mmol/ │450~707μmol/L(5 │常伴有酸中毒和严重尿│  │期  │       │L(60mg/dL) │~8mg/dL)     │毒症临床症状    │  └───┴───────┴──────┴─────────┴──────────┘  B.7.3 会阴及阴道撕裂  Ⅰ度:会阴部粘膜、阴唇系带、前庭粘膜、阴道粘膜等处有撕裂,但未累及肌层及筋膜。  Ⅱ度:撕裂伤累及盆底肌肉筋膜,但未累及肛门括约肌。  Ⅲ度:肛门括约肌全部或者部分撕裂,甚至直肠前壁亦被撕裂。  B.8 其他损伤  B.8.1 烧烫伤分度  表B.6烧伤深度分度   ┌─────────┬───────┬──────────────┬──────┐  │程度       │损伤组织   │烧伤部位特点        │愈后情况  │  ├───┬─────┼───────┼──────────────┼──────┤  │Ⅰ度 │     │表皮     │皮肤红肿,有热、痛感,无水疱│不留瘢痕  │  │   │     │       │,干燥,局部温度稍有增高  │      │  ├───┼─────┼───────┼──────────────┼──────┤  │Ⅱ度 │浅Ⅱ度  │真皮浅层   │剧痛,表皮有大而薄的水疱,疱│不留瘢痕  │  │   │     │       │底有组织充血和明显水肿;组织│      │  │   │     │       │坏死仅限于皮肢的真皮层,局部│      │  │   │     │       │温度明显增高        │      │  │   ├─────┼───────┼──────────────┼──────┤  │   │深Ⅱ度  │真皮深层   │痛,损伤已达真皮深层,水疱较│可留下瘢痕 │  │   │     │       │小,表皮和真皮层大部分凝固和│      │  │   │     │       │坏死。将已分离的表皮揭去,可│      │  │   │     │       │见基底微湿,色泽苍白上有红出│      │  │   │     │       │血点,局部温度较低     │      │  ├───┼─────┼───────┼──────────────┼──────┤  │Ⅲ度 │     │全层皮肤或者皮│不痛,皮肤全层坏死,干燥如皮│需自体皮肤移│  │   │     │下组织、肌肉、│革样,不起水疱,蜡白或者焦黄│植,有瘢痕或│  │   │     │骨骼     │,炭化,知觉丧失,脂肪层的大│者畸形   │  │   │     │       │静脉全部坏死,局部温度低,发│      │  │   │     │       │凉             │      │  └───┴─────┴───────┴──────────────┴──────┘  B.8.2 电击伤  Ⅰ度:全身症状轻微,只有轻度心悸。触电肢体麻木,全身无力,如极短时间内脱离电源,稍休息可恢复正常。  Ⅱ度:触电肢体麻木,面色苍白,心跳、呼吸增快,甚至昏厥、意识丧失,但瞳孔不散大。对光反射存在。  Ⅲ度:呼吸浅而弱、不规则,甚至呼吸骤停。心律不齐,有室颤或者心搏骤停。  B.8.3 溺水  重度:落水后3~4分钟,神志昏迷,呼吸不规则,上腹部膨胀,心音减弱或者心跳、呼吸停止。淹溺到死亡的时间一般为5~6分钟。  中度:落水后1~2分钟,神志模糊,呼吸不规则或者表浅,血压下降,心跳减慢,反射减弱。  轻度:刚落水片刻,神志清,血压升高,心率、呼吸增快。  B.8.4 挤压综合征  系人体肌肉丰富的四肢与躯干部位因长时间受压(例如暴力挤压)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局部循环障碍,结果引起肌肉缺血性坏死,出现肢体明显肿胀、肌红蛋白尿及高血钾等为特征的急性肾功能衰竭。  Ⅰ级:肌红蛋白尿试验阳性,肌酸磷酸激酶(CPK)增高,而无肾衰等周身反应者。  Ⅱ级:肌红蛋白尿试验阳性,肌酸磷酸激酶(CPK)明显升高,血肌酐和尿素氮增高,少尿,有明显血浆渗入组织间隙,致有效血容量丢失,出现低血压者。  Ⅲ级:肌红蛋白尿试验阳性,肌酸磷酸激酶(CPK)显著升高,少尿或者尿闭,休克,代谢性酸中毒以及高血钾者。  B.8.5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发病的高危因素。  (2)急性起病,呼吸频率数和/或呼吸窘迫。  (3)低氧血症,PaO2/FiO2≤200mmHg。  (4)胸部X线检查两肺浸润影。  (5)肺毛细血管楔压(PCWP)≤18mmHg,或者临床上除外心源性肺水肿。  凡符合以上5项可诊断为ARDS。  表B.7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分度   ┌───────┬──────────────┬─────────────────┐  │程度     │临床分级          │血气分析分级           │  ├──┬────┼─────┬────────┼────────┬────────┤  │  │呼吸频率│临床表现 │X 线示     │吸空气     │吸纯氧15分钟后 │  ├──┼────┼─────┼────────┼────────┼────────┤  │轻度│>35次/ │无发绀  │无异常或者纹理增│氧分压<8.0kPa │氧分压<46.7kPa │  │  │分   │     │多,边缘模糊  │二氧化碳分压<4.│Qs/Qt>10%   │  │  │    │     │        │7kPa      │        │  ├──┼────┼─────┼────────┼────────┼────────┤  │中度│>40次/ │发绀,肺部│斑片状阴影或者呈│氧分压<6.7kPa │氧分压<20.0kPa │  │  │分   │有异常体征│磨玻璃样改变,可│二氧化碳分压<5.│Qs/Qt>20%   │  │  │    │     │见支气管气相  │3kPa      │        │  ├──┼────┼─────┼────────┼────────┼────────┤  │重度│呼吸极度│发绀进行性│双肺大部分密度普│氧分压<5.3kPa(4│氧分压<13.3kPa │  │  │窘迫  │加重,肺广│遍增高,支气管气│0mmHg)二氧化碳分│Qs/Qt>30%   │  │  │    │泛湿罗音或│相明显     │压>6.0kPa   │        │  │  │    │者实变  │        │        │        │  └──┴────┴─────┴────────┴────────┴────────┘  B.8.6 脂肪栓塞综合征  不完全型(或者称部分症候群型):伤者骨折后出现胸部疼痛,咳呛震痛,胸闷气急,痰中带血,神疲身软,面色无华,皮肤出现瘀血点,上肢无力伸举,脉多细涩。实验室检查有明显低氧血症,预后一般良好。  完全型(或者称典型症候群型):伤者创伤骨折后出现神志恍惚,严重呼吸困难,口唇紫绀,胸闷欲绝,脉细涩。本型初起表现为呼吸和心动过速、高热等非特异症状。此后出现呼吸窘迫、神志不清以至昏迷等神经系统症状,在眼结膜及肩、胸皮下可见散在瘀血点,实验室检查可见血色素降低,血小板减少,血沉增快以及出现低氧血症。肺部X线检查可见多变的进行性的肺部斑片状阴影改变和右心扩大。  B.8.7 休克分度  表B.8休克分度   ┌────┬────────────┬────────┬───────────┐  │程度  │血压(收缩压)kPa     │脉搏(次/分)  │全身状况       │  ├────┼────────────┼────────┼───────────┤  │轻度  │12~13.3(90~100mmHg)  │90~100     │尚好         │  ├────┼────────────┼────────┼───────────┤  │中度  │10~12(75~90mmHg)   │110~130    │抑制、苍白、皮肤冷  │  ├────┼────────────┼────────┼───────────┤  │重度  │<10(<75mmHg)     │120~160    │明显抑制       │  ├────┼────────────┼────────┼───────────┤  │垂危  │0            │        │呼吸障碍、意识模糊  │  └────┴────────────┴────────┴───────────┘  B.8.8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  重度:阴茎无勃起反应,阴茎硬度及周径均无改变。  中度: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0,<40%,每次勃起持续时间<10分钟。  轻度: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40%,<60%, 每次勃起持续时间<10分钟。附 录C(资料性附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常用技术  C.1 视力障碍检查  视力记录可采用小数记录或者5分记录两种方式。视力(指远距视力)经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纠正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属视力障碍范围。  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而大于5度者为盲目3级,如半径小于5度者为盲目4级。  周边视野检查:视野缩小系指因损伤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者其它活动。  对视野检查要求,视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5mm,检查距离330mm,视野背景亮度:31.5asb。  周边视野缩小,鉴定以实测得八条子午线视野值的总和计算平均值,即有效视野值。  视力障碍检查具体方法参考《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SF/Z JD0103004)。  C.2 听力障碍检查  听力障碍检查应符合《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GA/T 914)。  C.3 前庭平衡功能检查  本标准所指的前庭平衡功能丧失及前庭平衡功能减退,是指外力作用颅脑或者耳部,造成前庭系统的损伤。伤后出现前庭平衡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自发性前庭体征检查法和诱发性前庭功能检查法等有阳性发现(如眼震电图/眼震视图、静、动态平衡仪、前庭诱发电位等检查),结合听力检查和神经系统检查,以及影像学检查综合判定,确定前庭平衡功能是丧失,或者减退。  C.4 阴茎勃起功能检测  阴茎勃起功能检测应满足阴茎勃起障碍法医学鉴定的基本要求,具体方法参考《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2)。  C.5 体表面积计算  九分估算法:成人体表面积视为100%,将总体表面积划分为11个9%等面积区域,即头(面)颈部占一个9%,双上肢占二个9%,躯干前后及会阴部占三个9%,臀部及双下肢占五个9%+1%(见表B2)。  表C.1体表面积的九分估算法   ┌────────────┬───────────┬────────────┐  │部位          │面积,%       │按九分法面积,°%    │  ├────────────┼───────────┼────────────┤  │头           │6           │(1×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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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洪律师)|2018-08-29 |刑法,犯罪|16680人听过
王兆峰:刑事辩护与非诉业务之间的协同与共容

根据王兆峰律师2016年12月30日在第四十期德恒大讲堂的录音整理而成作为德恒争议解决专委会的总干事,我也有义务与大家分享我在执业过程中的经验与感悟。我是专攻刑事辩护业务的,可能与从事非诉业务的工作听起来是风马牛不相及的,那么刑事辩护与非诉业务之间有什么可以协同的、共容呢?在所以我所要讲的主题就是新的刑事法律服务背景下,争议解决业务与非诉讼业务应当如何协同与共容。在谈我们律师行业整体的发展之前,我想简单的谈一谈我们的形势问题,因为只有把势这个脉把准了,我们才可以谈我们的道、术的问题。首先取势,而后明道,然后才是优术的问题。首先,关于法律界的大势,那就要看我们国家的大势,我记得长江商学院经常讲的一句话是:“站在月球看地球,这样才能有高度和远见。”那么我说要看我们法律的业务首先要站在世界看中国,站在中国看德恒,站在德恒看业务。那么从全国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处于什么样的时代,还是要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因为近些年来发生的事情太多了。到底我们这一代人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时代,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这样一个时代?我记得100多年前,《双城记》中第一句话就讲到:“那是最好的时代,那是最坏的时代,那是最智慧的时代,那是最愚蠢的时代;那是光明的季节,那是黑暗的季节;那是希望之春,那是绝望之冬。……这是狄更斯当年所说的一句话。大家想一下我们所处的时代,也就是当下的中国,整个社会是处于变动的时期、一个急速变化的时代。十八大以来,发生了让我们耳晕目眩的事情,去年十月一习总书记还和朴槿惠携手登上了我们的天安门城楼,今天“萨德”马上要部署在我们的家门口,去年的时候阿基诺三世摩拳擦掌要要回我们的黄岩岛,今天杜特尔特就投入了我们的怀抱,国际上是如此,国内又何尝不是。十八大以前总体来讲似乎是风平浪静,十八大以后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我们国家惩罚的部级以上的干部已经突破200名,部级以下的干部不尽其数,那么由这些官员牵涉出的企业家更是数不胜数。过去讲“刑不上大夫”,刑事处罚也顶多到政治局委员,是不会威胁到常委的,但是康师傅下台了;过去说军队是不可动摇的,但是两位军委副主席被追究,现在被抓的将军级别以上的有64名,将军级别以下就更多。而且我国的经济改革进入了深水区,我们提出的口号是:“经济要转型升级”,要提出我们的供给侧改革,这些改革都是要触及到深层次领域。这些改革一方面是影响到了其他方面,也已经给我们的法律业务产生了非常大的冲击。如果我们的法律业务不能审时度势、顺势而为,我们将落后于这个时代,也将辜负了这个时代。所以说今天我讲这个题目的原因就在于大的形势使然,我们不得不为之。其次,我从刑事辩护这个切入点来讲,刑事辩护业务由于近几年的反复,可以说是反复运动的波澜壮阔给刑事业务带来了巨大的机会,当然这其中也有挑战。所以说刑事辩护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成就了我们刑事律师,很容易得到大家的关注,包括有争议的案件、高官的案件、我和李主任办理的案件、雄飞律师办理的重大的案件,也包括全国有影响的涉黑案件,如刘汉的案件。这些刑事案件的办理一方面使我们看到作为律师,我们的案件增多了,但是从民众角度来讲,一定程度上唤醒了他们的刑事法律风险意识,过去大家认为刑事法律风险离我们很遥远。但是有一天早上我们睁开眼睛,雷洋在家门口就“被嫖娼”了。即使不是高官员、不是富商,仅仅是普通的民众,刑事法律风险也在悄悄的降临。刑事法律风险提高了,人民的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了,也就意味着潜在的需求增多了。过去不关心这些事情的人开始关心了,过去举办讲座都是讲授民商事知识居多,从不找王律师,因为王律师是办理刑事案件的,会被人认为自己做了违法的事情。但现在,我频繁的接到企业、高校或机构的邀请,比如我们的肖齐律师让我给中科院下属的企业讲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内容,很受他们的欢迎,他们从我的讲话中获得了很多法律知识和警示,也就是说企业对刑事风险法律的意识也在空前地提高。而且现在不仅仅是企业,个人的意识觉醒也是很高的,国内的高官自不必多说,还有境外经商的、公务员、或红色通缉令上通缉的人员,现在能够明显的感觉到大家对刑事法律业务重视程度的提高。过去大部分人都认为,谈论刑事法律业务只是亡羊补牢的事情,“未雨绸缪”的时候大家都在忙着搞投资赚钱,现在不是了,企业也会在出事之前找到刑事法律方面的专家,邀请其为企业把脉。以上是针对企业和个人由于自身的缘由有可能触犯刑法。那么还有一类是个人、企业、政府部门可能遭受到刑事法律的侵害,在我们的法律服务工作中会经常遇到。比如说微软,我们刚刚帮他控告、肃清内部队伍,帮他治理公司的内部,找出内外勾结、损公肥私的人员,帮助他向相关部门控告,这是我们的刑事法律业务。现在企业内部存在着实际控制型犯罪,很多股东开始信任某些商业伙伴,将其吸引过来作为职业经理人或者是小股东,虽然是小股东,但是任命其管理日常事务,时间久了,实际控制人由于缺乏良好的执业操守,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就违背了当初的承诺和操守,侵犯股东权益,其中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行为,更有甚者有鸠占鹊巢的倾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由以上分析可知企业和个人有可能陷入刑事法律风险的泥潭中,也可能不期而遇到刑事犯罪的侵害,这些都为我们的业务带来了机会。近年来,每一次刑法修订都对条文进行了修改或增加,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20多个罪名,修八增加了6个罪名,修七增加了9个并修改了4个罪名,那么在这些新增的罪名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行政犯罪,这些本来是行政违法,但其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的强度,所以国家在管控中不得不动用刑法这样的重器进行规制,如果我们对这些法条不了解,可能我们还对这样的行为不理不睬,其实这样的行为已经被规定为犯罪了。如果执意违反规定行事,很可能会触犯刑法,类似这样的罪有很多,如:虚假诉讼,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等。过去要进行清网行动,上级有文件要求整改、加强监管。如果违反的话,在过去仅仅是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但现在严重的可能触犯刑事法律,然而刑事责任在诸多法律责任中是最重的,所以说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是不可承受之重。民事裁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有最起码的人身自由,所以他们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是难以接受的,毕竟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如果民营企业、家族企业中的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企业将面临垮掉,因为他们往往是企业的灵魂。但是只有企业遭受了刑事法律风险的困扰后,他们才会不惜一切代价的想要挽回。涉事企业在出事以前,从来没有想到过支出一笔钱用于刑事法律风险的预防,其实在未雨绸缪的时候只需要一个合同条款就可以把这个问题解决掉。人们只有在经历过“天上”与“人间”的巨大差异后才知道刑事风险的沉重与不可承受。比如说刘汉,号称“沉在水底的富豪”,风云一时,由于涉嫌犯罪兄弟俩丢了性命,万贯家财灰飞烟灭,弹指一挥间。刑事法律风险很沉重,因此大家越来越重视刑事法律业务,这样一来,我们的刑事法律业务也不再故步自封。过去我们都认为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其他争议解决包括民事、行政的,完全可以是共济协同的,即有些业务换个思路解决会受到更好的成效。比如说,我们知道e租宝出问题,涉案标的758个亿。相似的有马云在很多年前运营的支付宝,其实当时就是非法经营,不过由于现在他的各方面手续已经完善了,就不存在问题了。此外现在还有很多公司是以项目为诱饵,吸收公众的资金,可能从事非诉业务的同志更关注。尤其是合同方面的业务,经过分析,合同的主题是明确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是明确等等,所以认为合同是没有问题。但是在分析的过程中是否有考虑到,作为民事行为主体,它是否有超过经营范围、他的经营范围是否是特许的,还有所讲的项目是否仅仅是炒概念,比如最近有一种项目叫巴铁,上边走公交车下面通小轿车,这纯粹是玩儿文字游戏。我想说在目前的投融资活动中,这样的行为非常多,表面上是合理的,但是人为的夸大了盈利的报表,他们的盈利是不真实的。这次徐翔案已经暴露出来了,徐翔把十三个上市公司炒上去了,但是很多公司的使用率水平远运低于他所披露的。还有甚者,压根就是编造的项目,自己成立一个公司或者是让别人成立一个公司,然后进行虚假买卖,让别人相信自己公司的高额价值并吸引对方投资。我们在审查合同的时候,发现合同十分完备没有漏洞。但是从源头查到这个公司是假的,如果起初就没有还款能力或还款意愿的就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此罪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例如湖南的曾成杰就是因为此罪被处以死刑,即便是没有这么严重的行为至少也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如果在日常的企业活动中有律师提醒企业,那么就不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再次,在劳动法律服务中,由于职员的工作行为不端,吃里扒外,公司因此将他辞退,职员反而起诉公司。我之前办过类似的案子,不必通过劳动官司,直接送到公安局以侵犯商业秘密控告即可解决。虽然表明是劳动法律关系,但如果你具有刑事法律意识,便可以很好的通过刑事法律关系解决问题。所以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在很多场合是可以合作与共容的。所以德恒律所的同事们,我们要有这样的意识:德恒是一个全牌照的律师事务所,是一站式的全包式的律所。而且应当做到对我们所的律师可以如数家珍,如:专攻IPO方面的徐建军律师、专攻反倾销方面的任永忠律师、专攻WTO方面的丁亮律师、专攻劳动法领域的王建平律师等等。如果在办理案件的时候没有这样的意识,在处理业务中就不能放眼去看,考虑事情的时候也不能多方面切入,导致视野狭窄。所以多听取他人的意见,会从中获得豁然开朗的效果,总之,我们的律师要有这种全牌照的意识。我们德恒律所据统计已达1800多人,不仅业务可以共济,地域可以协同,有总所有分所,可以纵可以横,才能够使我们的所更加强大。除了具备这种意识还需要搭建一个平台,一个可以协同共容的平台。如果没有这样的午餐会,可能有的人认为是老生常谈,但是对于有的人来说,未必是,这样一个平台为大家提供互相沟通与交流的机会,让更多的人了解诉讼业务与非诉业务之间的互助关系。现在我们已经有很多沟通平台:微信群、微博、公众号等等,比如我们团队打造的法律信息的公众号——法治早餐,每天三分钟,一天的重大法治新闻一网打尽,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此外我们的信息要做到共享,有什么好的信息要分享,正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另外,我认为还需要一个业务合作的平台,那么在具体业务上要如何合作?比如我们担任两院院士的法律顾问并且定期开展不同专题的讲座,所以不同的专委会之间互为法律顾问这是业务合作的好方法。田文昌律师大家应该都知道,号称“中国第一刑辩律师”,京都律所的主任,提到京大家都知道它只做刑事业务,但这也是田主任苦恼的地方,因为他想扩展京都所为综合所,后来有人献计策:做刑事案件是强项不是弱项,如果开展非诉业务我们可以对当事人讲我们可以提供最安全的法律业务,因为不仅有业务精湛的非诉业务律师,而且有非常擅长刑事业务的律师,那么在服务结构上就是非常全面的。不仅保障在民事上不受损失,刑事上也非常安全,而且这样的业务也已经在探索过程中了。今年12月17号,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召开了经济安全与中国刑事法律风险治理论坛,在这个论坛上我还荣幸成为了中国刑事法律风险治理联盟的主席。在会议上我听到了有的律所介绍的经验,让我耳目一新,比如四川的卓安律师务所,刑事诉讼是强项,现在正在向非诉方向拓展,一方面是在企业做讲座,另一方面是同非诉讼律师一同参与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设置、公司运营制度的设立。除了非诉业务的律师参与,也有刑事律师介入,作为一个共同工作的团队给对方提供服务,在企业中大受欢迎。现在还提供企业法律风险的诊断服务,先从静态看公司的制度有没有问题、能不能避险,比如说有些企业,有总公司、分公司,有的业务员出去做业务,为了获得高收入而上下其手,无所不作,其中就涉及到行贿的风险。个人行贿还没有太大风险,可一旦企业涉及到这类犯罪,就会非常麻烦。有些外国企业招投标时,对主体资格首先有限制——没有过商业犯罪,特别是商业贿赂前科,如果有这样前科的公司就直接出局。所以这些东西要明文写在责任状中,要让对方签字。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不一样的,民事责任是不问主观上是否有故意,但是刑事上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单位如果签了责任状并三令五申不可以收受商业贿赂,一旦有了商业贿赂就有效的把个人与单位切割开来,这样单位就没有风险了。随后公司就可以为员工聘请律师,帮助员工脱险,律师为公司提出这样的建议就有效避免了巨大的风险,所以在这项业务方面可以开展的非常好。现在我的服务对象就给了我的任务,即可否给他建立一个整个公司治理的方案,提供专项的法律服务。最后,要创新模式,现在方式比较单调,主要就是开展讲座和介绍案源,这是比较老套的、传统的。所以我希望大家可以创造出比较新式的方式,让这种业务常态化。如果某个企业家涉及犯罪了,我可以帮你辩护、将你解救出来。即便是没有救出来,但是我对你的公司中出现的问题非常清楚,针对你留下的烂摊子作出不同的应对方案:有的是直接需要接管的;有的是实际管理人不在其位了而需要委托或其他方式使得企业继续存续。这就需要法律服务一定要跟上,后续也需要非诉律师跟进,同样非诉律师要告知他有没有问题,如果对方很担心,我们可以加一项赠送服务,即由我们的刑事律师审核并在上面签字,所以我们是最好的服务加最安全的服务。总之,德恒是一家人,德恒所有的事情都是大家的事,我们从观念上行动上要抱团,好好协同实现共容。谢谢大家!

(王兆峰律师)|2018-10-26 |刑法,犯罪|3729人听过
王兆峰:刑事辩护的“势、道、术”

王兆峰 德恒律师事务所 2016-12-02“近日, 人大刑事程序法治讲座第1期正式开讲,德恒合伙人王兆峰律师作为人大法学院的杰出校友做了题为《律师刑事辩护技能》的主题讲座。以下为讲座文字实录:刑事辩护的技能和技巧非常重要,许多辩护活动的展开离不开娴熟的辩护技能。不过在我看来技能在某种角度来看还是在“术”这个层面上。但是如果将刑事辩护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仅仅有“术”是不够的,在“术”之上还有“道”,在“道”之上还有“势”。在我看来,刑事辩护无论从整个行业的发展态势来看还是具体某一个律师参与的案件来看,我们都应该首先“取势”,然后是“明道”,最后才是“优术”。也就是说如果“势”取的不对,对“大势”判断有误,后面就有可能影响到你的辩护之“道”,大家就会思考辩护究竟是靠我们的专业技能来立身,还是靠纸醉金迷的价值观来立身?什么样的“道”才能作为我们的安身之本,立身之道?只有“势”取对了,“道”明确了,才应该讨论我们的“优术”问题。因此,今天在介绍我们的辩护技能之前,我想就“势”和“道”谈一些我个人的观点。一、刑事辩护之“势”——大环境和小气候所谓刑事辩护之“势”即刑事辩护的大环境、小气候。刑事辩护在刑事司法、执法过程中都有其独特的生态环境,这个生态环境中不仅有公、检、法,更有律师、学者等共同参与刑事法治建设的人,因此我认为在这个生态环境中的每个人都应该关注我们刑事辩护的“大势”。而目前我国的刑事大势又是什么呢?(一)曾经的“八荣八耻”记得十年前(2006年),全国律协在北京友谊宾馆召开全国律师文化研讨会,与会的有全国律协、司法部的相关领导,也有来自全国各地的知名学者和律师,其中就有我们德高望重的陈卫东教授,当时谈到刑事辩护所处的环境时,陈卫东教授有感而发的提出了律师行业的“八荣八耻”:“以为企业服务为荣,以为个人服务为耻;以做非诉案件为荣,以做诉讼案件为耻;以做民商事案件为荣,以做刑事案件为耻;以为有钱人提供法律服务为荣,以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为耻……”虽然这是针对当时律师文化出现的错乱而提出的,是陈老师站在学者的角度为整个律师行业提出的警醒,但是在我当时步入刑事辩护的行业时,许多刑事律师都自觉耻辱。许多同行在提起法院的时候都说自己很多年未去过法院,似乎是件很光荣的事情,就好像知名教授说自己很多年没有给本科生上过课了一样。甚至有人提出了非诉业务是高端业务,诉讼业务是低端业务。然而整个律师行业的业务高端与低端,不是靠新旧来衡量的,而是要靠业务的技术含量及难度来衡量的。具体到刑事辩护业务,当时的形势是十分严峻的,都称刑事辩护具有风险大、收费低的特点。(二)刑事辩护的挑战与机遇以至于发展到今天,全国范围内考量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不超过30%,也就是说全国109万的刑事案件中,只有不到30%的案件有律师提供辩护,仍有70%的被告人没有律师为其辩护,普遍辩护原则在我国的贯彻仍旧非常不充分。对于这样的态势我们必须有充分的了解,但也要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分析。中国是人口大国,不客气地讲也是犯罪大国,刑事案件的绝对数量甚至超过了有些国家的人口数量。面对这样的刑事案件数量辩护率却不到30%,那么刑事辩护自然而然就成为了律师业务的短板,有短板就有挑战,有挑战就有机会,还有70%的刑事辩护的市场供我们开拓。就像中央提到的供给侧改革,而法律服务也是供给,如何优化法律服务使我们的供给能够满足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现如今的形势是法律服务市场不成熟,具体是两点:第一,消费方未被激活;第二,供给侧远远不足。所谓的消费方未被激活指的是被告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更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我们应当培育市场,让消费主体(被告人)的权利意识增强,并且告知他们通过什么渠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供给侧远远不足我举个例子,上周我代表律协去云南红河进行法律扶贫,一路走来发现有的西南贫困县没有一个律师,或者有一个律师,却是当地的司法局局长。其实不仅供给侧远远不足,供给的质量也不高。不仅普遍辩护满足不了,有效辩护差距更大。这是我们目前面临的刑事辩护的严峻形势。(三)刑事辩护的春天来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明确了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法律地位,更加明确了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参与刑事诉讼,律师发挥职能的空间越来越大,尤其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法治国家建设的治国方阵,并以此为契机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也提出了完善认罪认罚制度等等都是与我们刑事辩护大环境息息相关的。为此,两高乃至公安部、政法委以及相关部委联合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障律师的权利,律师已经成为我们法治发展进程中必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律师是司法机关的朋友而不应该视作是敌人。这种在宏观层面上的对律师的重视是前所未有的,因此有人就提出了刑事辩护的春天来了。由于我多年战斗在刑事辩护的第一线,许多人都在问我感受到了刑事辩护的春天吗?我可以说,我感受到了,但是感受的不强烈,因为刑事辩护有他的大环境,也有他的小气候。(四)当前刑事辩护的小气候在我办理的案件中,无论是特殊的敏感的案件(包括刚刚提到的薄熙来案件、刘汉系列涉黑案件),还是普通的一般案件,在程序的保障上面有些保障的很好,有些保障还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如果说我们国家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那么我认为咱们律师的辩护也处于初级阶段。这里的初级阶段不仅包括参与辩护的人数,更包括辩护的水平和能力。而这些小气候在当今的大环境趋势下,应该说是有很大的改善空间的。但是未来想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各位同学们,在当今的情势下办理具体案件时,可能你会觉得失落、彷徨。很多时候,社会位置的变更会导致视角的变更,会看到许多以前我们看不到的东西。举个例子,以前我在检察院工作的时候,我对刑讯逼供是没有概念的,我一直觉得刑讯逼供在我们21世纪甚至说天子脚下是很少存在的,但是当我做了律师这么多年后,我可以说刑讯逼供离我们并不遥远,甚至可以说是每天都在上演的。因此,我们说大环境是好的,但办理具体案件时的小气候是存在的,有时甚至是案件的强大阻碍,这会导致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心情非常不美好。说这些是希望大家能够做好心理准备,刑事辩护业务的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这是我们做刑事辩护首先要取的“势”。二、刑事辩护之“道”——“大辩护观念”与辩护心态(一)“大辩护观念”1、全过程辩护人们总觉得辩护是法庭上的交锋,现在又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因此总是想把矛盾交到法庭来解决,毕其功于一役。然而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来看,律师参与的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率为6‰—8‰,保守的省份的无罪判决率仅为4‰。如果我们从这个角度来看,那律师的辩护结果是令人沮丧的。但是如果放开视野来看,侦查阶段经律师的交涉和建议未被移送至检察院的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经律师的建议和交涉而作出不起诉的案件是法院最终判无罪的案件的220倍。从这个统计数据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非常重要的结论,那就是刑事辩护的战场不仅仅在法庭,也在于法庭之前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因此我提出的辩护观念第一点就是要“全过程辩护”,步步为营,能在前面解决的事情千万不要等到后面在解决。进入程序了就是战斗,而不是说只有到法庭程序才叫战斗。如果把程序在前期做好了,在我看来压力、困难会小得多,侦查阶段的对手无非就是公安或检察的自侦部门;而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检察两大权力机关成了我们的对手;到了法院就更严重了,我们国家特殊的司法机制导致公检法作为有权机关是一家,虽然强调了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配合的多,监督制约的少。因此,案件到了审判阶段的时候,我们面临的是三大权力机关对垒我们小律师,相比之下我们的力量悬殊会进一步拉大。所以,我说能在前一个阶段解决的问题,无论是事实问题还是程序问题,千万不要留到后面解决,这就是我提出的全过程辩护。2、全动员辩护所谓全方位辩护,即全动员辩护,是指律师在保持自己独立立场的情况下,动员一切能动员的力量为自己的辩护活动所用,争取主动权。首先,要动员我们的“辩护同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家必须明白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优秀的辩护伙伴,而是需要我们努力动员的。比方说很多高官的辩护,在位之时呼风唤雨,一旦成为阶下囚士气信心全无,这种情况我们必须要扬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希望之帆,增强他们的信心,因为只有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是最了解的,而只有在他们恢复信心的时候才能更好地帮助我们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也更有利于我们发现重要的、有利的证据。其次,要动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家属是最关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命运的人,他们可以更好更积极地帮助我们搜集证据,提供案件的重要线索,甚至提供必要的沟通渠道,让我们的正义之声被更多的人听到。因此,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我们应当积极地与家属沟通,告诉他们我们在做什么,他们能做什么,能帮助什么,从而让他们行动起来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地合法权益。再次,要动员律师同行。当一个案件同时有几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可以从多人的角度来看问题,正所谓“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当然这里必须注意分寸与方式方法,不能有串供的嫌疑。不过,大家也要注意不能因为有了顾忌而不去联系沟通,很多时候换角度思考更容易发现案件的细节。接着,我们要动员对垒方中的“正能量”。在我国特殊的司法体制下,很多决策者并不是具体承办人,承办人不具有决策权,也就是通常我们说的“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情况。比如说承办人说“说实话,我也认为这个案子有问题,但是我做不了主啊”,这时候一定要团结他,既然他也认为有问题,他又做不了主,我们可以动员他将我们的意见传递给能做主的人。当能做主的人听到了不同的声音的时候,这个案子将会得到更公正的审判。最后,我们要动员学者,必要时动员舆论监督。学者们有着丰富的学理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他们对于相关案件的论证都在或多或少的影响着案件的进程。舆论监督要在必要的时候使用,不要没事挑事,但当声音达不到该听到的人耳边时,我们应当尽力让声音传递到。3、全方位辩护所谓全方位辩护是指在辩护过程中不要偏执一方,要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辩护。很多时候律师们会困扰究竟是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做程序辩护还是实体辩护?做证据辩护还是量刑辩护呢?我的观点是只要能进行辩护的角度都不要摒弃,在分清案件主次的情况下,只要对案件有利的事实、证据、观点都要抓住。以前做了无罪辩护不能再做量刑辩护,现在随着我们刑事辩护的大环境逐渐改善,我们既可以做无罪辩护,也可以做量刑辩护,就是所谓的辩护的一个小技巧“退一万步讲,即使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也具有以下的量刑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总之,在辩护的过程中要发散思维,能够想到的能够做到的都要去践行。4、全手段辩护正所谓“辩字中间一个言”,通常都认为辩护的手段就是“说”,其实不然,说是重要的手段,但仅仅会说是不够的,不仅要会说,更要采用其他各种手段(法庭辩论、庭下沟通、信函说服、情况反映、案例比附、媒体襄助)。很多时候,我们的倾听对象没有时间和精力听我们诉说,那么我们就要学会写,不仅要写好给法官看的辩护意见,更要写好能给有决策权人的情况反映。说也有很多种,不仅要在法庭上会说,庭前也要做好准备,庭下做好沟通。很多时候不仅要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进行说或者写,必要时也要采取感情攻势,也就是不仅要“晓之以理”也要“动之以情”。总之,要采用各种合法的手段让自己的正义之声被应该听到的人听到,不要拘泥于一两种手段,一种手段不行就换另一种手段,一次不行就再试一次,这就是我说的全手段辩护。(二)刑事辩护心态我们在刑事辩护中如何调节心态、保持一个怎样的心态参与到刑事辩护中,我认为还是非常重要的。1、忠心正所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既然选择了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就要忠于当事人。这里的“忠心”还指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真相、忠于他的合法权益。不损害委托人利益,不管诱惑和压力多大。这里就出现了问题,我们忠于的这几项有时候在价值上是有冲突的,有时候忠于真相就会损害当事人利益该怎么办呢?法律规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客观事实,二是法律事实,当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完全吻合时,认定法律事实确有困难,而客观事实上犯罪行为确实是当事人实施时,我们也不能进行检举揭发。因为尽管这样可能会放纵当事人,但是确捍卫了律师的立场,让当事人明白律师在一般情况下是会跟他并肩作战的,要相信律师、相信辩护人行业。忠心不是无原则,要有底线。如果被告人正在做或者即将要做危害到国家、社会、他人重大利益的时候,我们有阻止义务,必要的时候可以放弃委托人职责。2、信心在辩护过程中我们会面对当事人和公权力机关,在他们面前我们必须保有自信心。首先在面对当事人时,我们要有自信心。尤其是许多当事人曾经地位高、钱财多或者是行业的精英,如果在为其辩护时我们仰视着他,那么辩护将很难进行下去,我们的辩护策略将无法得到贯彻。这时我们要对自己的专业能力有信心,我们要通过自己专业能力的展示说服他,让对方觉得你是可信乃至于是可敬的,这样才能让对方配合你展开辩护工作。其次,“只有无能的律师,没有不可辩护的案件”,实体上辩护不行咱们找程序,程序上不行找量刑,都不行了道义辩护在一定程度上是完全可以出彩的,总之希望大家在辩护中一定要树立信心,不能未出征而自气馁。3、细心现在司法机关很注重业务能力培训,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很高,除了一些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以外,能在现在的案卷中找出问题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因此我们要寄希望于自己业务能力的提高,练就我们自己的火眼金睛,在别人注意不到的地方发现问题,这样才能与对方对峙的时候决胜千里。4、耐心对于有倾诉需求的当事人,要忍耐、要让他倾诉,这是人之长情。身陷囹圄之后,他们需要通过倾诉达到一种心理的缓解,也有利于同辩护人拉近距离方便辩护工作的开展。再跟相关机关沟通时也要有耐心,有时对方会不耐烦,我们就要反思一下是不是沟通方式有问题,对方烦,我们不能烦,你要想想怎么说让他不烦、什么时间沟通他不烦等等。要有耐心,不能急躁,急躁容易乱方寸,辩护的效果就不好。5、勇敢的心虽然辩护环境改善了很多,但在一些具体案件中还存在各种问题。我们要敢于担当,既然选择了这行。这方面我们应当向张思之老前辈学习,他被称为一生中在辩护的战场上都没有过胜利的斗士。但是我们就应该有这种越挫越勇,屡败屡战的精神。三、刑事辩护之“术”——刑事辩护基本技能(一)好的刑辩律师的标准——“四家”1、作家一个好的刑辩律师必须具有很好的驾驭文字的能力,能够很好的通过文字传达自己的观点,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说连文字驾驭能力都不具备,写出来的法律意见逻辑混乱,文句不通,甚至引用法条都是错误的等等,这肯定不是一个好的刑辩律师。2、演说家一个好的律师应该是一个演说家,很多时候语言的沟通能够借助眼神以及手势等肢体语言更好的传情达意,这样使我的观点更好的表达出来,要让法官不忍心打断自己。语言的沟通很多时候要好于纸面上的文字交流,所以说我觉得优秀的辩护律师一定要有驾驭语言的能力,能够掌握一定的语言艺术。3、心理学家一个好的辩护律师应该是一个心理学家,这里不是指专业的心理学家,起码是要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并且能够活学活用这些心理学知识。因为律师是跟人打交道的,我们要善于跟别人交流,但是若不能很好的洞悉别人的心理,不能打开对方的心扉,你又如何与之交流,如何引导动员他人。4、社会活动家一个好的律师应该是一个社会活动家。我们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要洞悉我们实时变化的世界。既然如此,就要时刻睁开眼睛、竖起耳朵,要看看这天下在发生什么事。一带一路是在做什么、依法治国目标是什么、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源动力是什么、背景是什么、目标是什么、步骤是什么、我们应该做什么等等。了解清楚这些要干什么,我们要办案子,要跟同事们交流,要关注行业建设等等。说白了就是说要有广泛的活动,要有纷至沓来的信息进入你的大脑,进行信息的检索、梳理来形成自己的观点,这些都有助于我们团结众多的人参与到我们的辩护活动中来。(二)刑事辩护基本技能——听说读写1、听——学会倾听、听谁说、怎么听我发现我们的很多律师都很擅长说,但很多律师不善于倾听。有人说雄辩是银、沉默是金。很好的运用沉默、很好的静下心来去倾听是一种能力。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听当事人的、听委托人的、听证人的、听办案单位的,听来的信息需要加工利用。兼听则明,所以我们要广泛的获取信息,才能够使你对案件的判断尽可能的接近事实真相。办案中的“听”一定是围绕案件的,围绕案件的犯罪构成进行的,因此,首先,听前要有准备。比如某个证人对一个关键的情节是了解的,那么我对要从他这里获取什么信息有一个预判,要准备相应的问题,围绕这些问题去听。在听前要善于打开话匣子,首先要拉近彼此的距离,必要的时候还要采取一些小的措施进行共情的推进。其次要学会记录,边说边记对方会觉得受到尊重,更加容易获取到你想要获取的信息。2、读——读什么、怎么读读什么?第一就是研读卷宗,卷宗是我们第一手资料,是辩护的根本。我们除了要研读卷宗还要研读法条、判例,研究法理。怎么读?在堆叠的众多卷宗材料中如何在最快的时间内获取案件信息。看卷先看综合性材料再看具体性材料,比方说先看《起诉意见书》、《起诉书》,里面既有主体又有指控的事实、罪名,能让我迅速的知道这是个什么事情。具体材料要先看言词证据再看实物证据,因为言词证据中人是有思维逻辑的,能够把整个事情连贯起来。言词证据中先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看被告人的,先看第一堂和最后一堂的,如果前后基本一样稳定,中间的可暂时省略。如果前后发生了变化,就要找是从哪一堂开始发生变化了,并关注为什么开始变化,如果有机会要询问当事人为什么会发生变化。看被害人的时候要看其与被告人说法的矛盾点在哪里,针对这些矛盾点再看证人是怎么说这些问题的。总之我们要由中心向外看,当有多人多起事情时,要一个一个的看清楚,切记盲目看。看得过程中要用比对的方法,证据之间出现矛盾要及时的记录下来。我们通常的做法是要摘卷,要把众多案卷摘到比较薄的程度,这样在看的时候比较方便检索。3、写——写给谁、怎么写首先是要认清是写给谁。写要看对象、要有针对性写,写作语言要符合对象的知识背景。比如对于非专业人士写的材料语言就应该通俗易懂;给领导的材料要言简意赅,在尽可能短的篇幅内交代清楚是什么事、存在什么问题、需要领导关注和解决哪些问题;如果写给法官的材料,很大的一个案件你就写了三页,法官的第一印象就是你这个律师太不负责任了,再加上你写的都是大白话,法官会觉得,这个律师法律知识太浅了。所以说写东西首先要看对象。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怎么写。首先立意、观点要明确。上来开宗明义,摆明观点。其次要在叙述的时候符合逻辑,如时间逻辑、事理逻辑。时间逻辑的话,就按照时间顺序一路叙述下来,前因后果。事理逻辑就是按照事情的轻重叙述。比如,指控了三个罪名,我认为问题最多的、影响最大的写在前面,其他的放到后面。我们知道,人的注意力都是有限的,往往对开头和结尾的记忆比较清晰、深刻,因此要把重要的东西先说。有多个事实的先说重要事实,有多个罪名的先说重要罪名。再者要求要提明白,写清楚。另外从文字上一定要明白晓畅,不要之乎者也的不知所云。写的每句话、每个观点都要有证据支撑。这样才能写出来一个观点鲜明、逻辑清晰、要求明确、文字晓畅的文章。4、说——目的、怎么说说的时候首先要明确说的目的。有的时候是安抚,那么你就要想,哪些话能说到对方心里,能让对方感觉到关怀。若是要探寻问题,那么就要说之前把问题罗列清楚,先问什么后问什么都要准备好。还有一种是驳斥性的演说,那么就要用大量的证据,从事实到法理、情理来驳斥。还有一种是说服,最典型的就是在法庭上要通过质证和法庭辩论来讲话。说的时候要怎么说呢?我在法庭上是不去读辩护意见的,因为读辩护意见就浪费了我很多器官,上帝赋予我们眼耳口鼻手,如果我们只在这里念,我就只能知道别人听到了我的声音,并不能了解他们是否听进去了我的观点。如果发现法官不赞成我的观点或者没听进去我的观点,那么我就会及时作出调整,换一个方式来谈这个问题,他可能就愿意听了。所以我不但要用声音去影响他,还要不时的用目光与其交流。很多时候通过眼神交流你就能知道对方是否支持你所说的观点,是否愿意听。手势也是一样的,我们要通过手势来进行肯定或者否定,哪些东西很重要也可以用手势来强化。所以说,我们在法庭上要综合运用我们的语言。(责任编辑:贾欣欣)

(王兆峰律师)|2018-10-29 |刑法,犯罪|2859人听过
一位辩护人的告白:我不是骑士

乙未仲秋,出差东北办案,羁旅宾馆,夜不能寐,反顾律师生涯,感慨良多,遂成此篇。我不是骑士,我没有马,没有铠甲,没有让人胆寒的利剑。我也不是国王,我没有权杖,没有金球,没有强大的军队,和高高的监狱。我只有一枝笔,一张嘴,一部神圣的法典,和一颗小心守护的良心!因为,我是律师,我是辩护人!我从韦编捆束的汗青而来;我从古希腊的法庭而来;我从大洋的彼岸踏浪而来;我从遥远的村庄趟着露水而来;我戴着荆棘编制的冠冕,我是我自己的王!自从潘多拉打开了盒子,这世间就总有不幸和罪恶。父精母血既然是天地的馈赠,何以会结出罂粟般的恶果?人类到底是天使,还是恶魔?!谁能告诉我:哪里又是这罪恶的渊薮?看看监牢里那些弯曲的灵魂吧,这个曾是田里辛勤劳作的农夫;那个可是田径场上表现出色的小伙儿;这个曾是邻家爱笑的姑娘;那个正是街角帮你修过鞋子的老伯;还有那位被告席上的贪渎者,也曾在抗洪大堤上奋不顾身,在改革的风潮里锐意开拓。这些形形色色的公民啊,是谁把他们变成了人生的失败者?他们都是我们大家庭中的一员啊,怎能就这样把他们扫地出门,简单盖上罪犯的印烙?!为何不能用人道慈惠的光芒,唤回他们的人性,引领他们洗心改过?更何况是与非,对与错美与丑,善与恶,界限在哪难定夺!君不见窦娥六月天飞雪;塞北无辜杀呼格;若非亡者归故里,不知道佘祥林、赵作海的冤情何时能洗脱?若非真凶落法网,又有多少无辜大牢里面叹奈何!依着正义女神的安排,我扮演法律战场上的庇护者。那些可恨又可怜的人呐,在我的身后蜷缩。我时常单枪匹马,而对手强大又众多。有的手握权柄;有的喷吐着仇视的怒火;有的千方百计设置着路障;有的操持道德大棒,在一旁冷嘲热讽,指指戳戳。而最使我难过的是,身后时常有怀疑的眼神。甚至无耻的背叛和怯懦的闪躲!这注定是一场力量悬殊的交锋。作为“魔鬼”的代言人,我是孤独的舞者,带着脚镣和枷锁。但既然已踏上征程,就别无选择。我必须怀揣夸父的信念,带着西西弗斯的执着,还有福尔摩斯的细致和机警,闪、转、腾、挪。高墙之内,刨根问底寻蛛丝;卷宗堆里,挑灯爬梳苦求索;千里取证,晓踏霜露夜戴月;咫尺抗辩,据理力争不退缩;回首向来风雨路,岁月如歌多蹉跎!哪怕荆棘丛生,不管道路坎坷,任它精疲力竭,就算伤透心窝,沧海横流扬风帆,肯化邓林满山坡!为绝望者带来一丛绿色的希望,为寒冷的心捧上一抹温暖的曙色!有一天,当我老了,我将脱下我心爱的律师袍,洗净我半世征尘,温一壶老酒,围着红通通的火炉,把我们辩护人的辛酸和光荣,与我的儿孙们慢慢评说……….

(王兆峰律师)|2018-10-18 |刑法,犯罪|2672人听过
王兆峰:“捕诉合一”与审前辩护的强化

2018年9月1日,第三届“刑辩十人”论坛在京都律师事务所拉开了帷幕。本届论坛可谓群星云集,知名专家学者、一线刑辩律师和优秀检察官等共同探讨刑事法领域的前沿问题,即“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深远影响。以下内容根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王兆峰律师的现场发言整理。来晚了,前面几位发言人的高见没有听到,接下来我所讲的,很可能跟前面的发言有重复,我先说明一下。“捕诉合一”本身该不该做?这个应该问题说不要再争议了。这一次策划论题的时候,就曾经讨论过这个问题,有关它的必要性、重要性,在这里就不要再提了,因为现在这项制度在检察系统已经落地了,有一些地方甚至连操作细则都出台了。检察机关在以克服检察权力、检察职能碎片化为初衷,为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职能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所搞的“捕诉合一”,在学界、实务界,一度引起很大的反响和争议。在“捕诉合一”落地以前,关于“捕诉合一”的利弊得失,检察机关与学界、律师实务界的观点分歧比较大。学界和律师界的观点更倾向于不是太看好,更多悲观性的预测。但是,从目前初步实证的效果看,可能跟我们的预测有一定的偏差。套用一句老话讲,就是“形势比人强”,情况比我们预想要好一些。原来我们估计,一旦批捕以后,基于前置程序给承办人所造成的压力,是否会出现强诉的情况。具体讲,人已经被逮捕了,就不得不诉。没有认真考虑到这个逻辑可能会倒置,也就是因为我将来要起诉,我要对起诉承担责任,因此批捕的环节必须要把好关,甚至会把起诉的标准拿到批捕这个环节来使用,这样反倒把批捕这个关给把好了。实际看来,这后一个逻辑的结果呈现出来了,也就是说从试点的情况看,实行“捕诉合一”以后,批捕率下降了,不捕率上升了。当然不捕率上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我认为既有“捕诉合一”的原因,其实也有大家观念转变,各方面的呼吁,以及包括整个犯罪的结构调整等原因有关系。但这里面不能否定“捕诉合一”具有这么一个促使批捕率下降的功能,这个功能是应该肯定的。如果后面持续观察,能够得出一个非常肯定的结论,那我觉得真是非常好的一件事情,也是与我们的立法预期和权利保护预期相一致的。那么在“捕诉合一”全面推开这种大背景下,我们律师该如何看待这个事?我认为,我们必须首先要明确一个观念。过去我们经常讲,现在正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容易给人一种导向,刑事辩护的主战场重点是在法庭。部分律师同仁也持有这样一种观点,还是希望“毕其功于一役”,把很多希望寄托在法庭上。随着多项制度的改革,比如说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推行等,导致了有些案件律师在审判阶段、在法庭上的时间非常有限。也就是说,现在的趋势是,法庭这个看得见的战场、范围和战线,在日益收缩。实际上,现在“捕诉合一”推行,使我们看到了更大的战场是在审判前的程序,特别是审查起诉程序。在某次研讨会上,有人说中国无罪率是以万分之几的比例呈现出来的,无罪率特别低。因此也有人提出了一个非常荒诞的说法,因为无罪率低,所以刑事辩护的作用几乎是微乎其微的。这种判断显然是有问题的,如果我们要关注到审判前程序,包括审查起诉程序和侦查阶段的程序,就会发现,不少案件经过律师的努力,最终被撤销案件,做不起诉的比例数,是法院判无罪数的十倍,甚至数十倍之多。言外之意,相对于审判环节律师可以发挥的作用,审判前程序,律师可以发挥的作用更大。我认为“捕诉合一”把刑事辩护的空间进一步拓展了。现在看来,“捕诉合一”不仅从实证的数据上来看,发挥了人权保障的作用,同时从辩护的角度来讲,也给我们律师提供了更宽阔的战场,因此说它是一个利好的消息。站在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是应该去支持,欢迎的。同时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就要考虑我们该如何借助这个机会和东风,把律师的辩护作用发挥得更好,这是一个大的方向,大的定位问题,我们必须要明确。那么,“捕诉合一”背景下,我们刑事辩护的着力点在哪里?我认为,首先就是在批捕环节。批捕环节我们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既然实际上公诉人是把审查起诉的标准前移,放到了批捕的环节,那么我们律师对于一个案件以更高的标准衡量进行考量的时候,可能发现和提出的问题会更多。律师对案件积极分析,充分发表意见,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可能更多的问题会暴露出来,从而帮着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环节发挥好程序过滤功能。我们知道,批捕虽然是一种强制措施,表面上体现的是一个程序性保障功能。但实际上一旦批捕,产生的后续不良效应太多了,捕了导致要诉,诉了导致要判,影响到了很多实体问题。因此首先在这个环节,律师们就要积极地行动起来。虽然时间短,正是因为时间短,才要把它视为黄金期,要把这个时间抓住用好,把我们的意见充分表达,这是我们首先要做好的一件事情。其次由于“捕诉合一”,同一部门,甚至同一检察人员,既承担了审查批捕的职能,同时又具有审查起诉的职能。不像过去,过去我们在审查批捕的时候,律师提出来了不应该批捕的辩护意见,结果还是捕了,捕了之后很多人就觉得无力回天了,这个事情就放下了。现在不一样了,这位检察官既负责审查批捕,后面还要管这个案子的审查起诉,因此我们跟他持续沟通的必要性就提升了,过去我们长期在这一方面是弱化的。现在看来,即便是一个人被批捕了,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我们律师仍应该有所作为,而不是坐等,这个时间我们要充分把它利用起来。再次这个阶段我们律师还要发挥另外一个职能,这个职能不纯粹是在“捕诉合一”背景下应该提,其实在别的背景也是要强调的,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律师的调查权的行使问题。一个案件,审查批捕的阶段我们跟检察官沟通了,可能基于某种原因,他(她)没有完全接纳我们的意见,并不等于我们的意见完全没有被考虑过。在后续阶段,我们应该及时发挥我们的调查职能,因为我们知道在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以前,案件卷宗是看不到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律师仅仅靠会见所获得的案件信息是非常有限的,靠嫌疑人所讲的情况和辩解去说服检察机关,这个力度显然是不够的。如果在批捕以后这个阶段,律师能够积极行使调查权,根据从嫌疑人、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处获得的案件信息,及早开展我们的案件调查,(当然这里面还是要注意风险把控的问题。)这样在决定审查起诉前就能够把相关的一些证据材料调取,固定下来,并把这些证据材料及时提交给检察机关,这为接下来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否起诉等辩护,都可以提前做好一些基础性的工作。我们一方面要在审查批捕环节积极工作,提出意见,还要持续沟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在前面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跟检察人员的充分沟通,能够把我们的有利证据和观点展现出来,从而与公诉人就哪些问题达成共识的,哪些问题存在分歧予以明确,有针对性提出在审查阶段的辩护意见,这些都是在“捕诉合一”背景下我们律师着力要去做好的工作。此外,目前在刑事辩护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就是会见难问题。我今天借这个机会提出来,希望引起各方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办案中,有些案件已经到了审查起诉环节、审判环节,相关办案机构依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律师行使会见权,不能正常与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无法获得相关的案件信息,更不能交流案件相关的观点和看法,我觉得这是一个极不正常的现象,希望引起各方面的关注。我先谈这么多。

(王兆峰律师)|2018-10-17 |刑法,犯罪|2609人听过
刘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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