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被认定为财产混同,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8-09-07 公司法,公司类型收听量459

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最终竟被认定为财产混同,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权威解读唐青林 等 法官论坛 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对于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公司股东与公司财务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但公司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院可确定该举证责任由公司股东承担。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一、福建易达公司的股东为陈金交和陈金朝,其中陈金交出资489.6万元,陈金朝出资38.4万元,陈金交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2011年9月,福建易达公司向佳亿公司承建钢结构厂房。2012年1月10日、2012年1月20日,佳亿公司将钢结构工程款汇至陈金交个人账户,陈金交个人出具了《收条》。后福建易达公司在工程维修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佳亿公司厂房及厂内大部分物品被烧毁。 三、2013年8月21日,佳亿公司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福建易达公司、陈金交、朱恒龙共同赔偿其损失。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福建易达公司赔偿佳亿公司经济损失6283921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福建易达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四、佳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陈金交、陈金朝对福建易达公司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陈金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福建高院判决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佳亿公司向法庭提供了2012年1月10日、2012年1月20日该公司将钢结构工程款汇至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交个人账户的汇款凭证和陈金交个人出具的《收条》。陈金交确认上述两笔款项是易达公司的工程款,但其未对该笔工程款为何汇入其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也未对该笔款项的去向作出说明。上述事实足以让人对福建易达公司与陈金交财产是否相互独立产生合理怀疑。此种情况下,陈金交作为福建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完全有可能也有义务对福建易达公司是独立法人、拥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举证责任。 但从陈金交提供的证据材料看,福建易达公司的财务账册资料不仅缺失严重,而且存在记账凭证不规范的情形,并且,这些记账凭证也不能体现陈金交收取的工程款是否有进入公司账户并用于公司的经营开支,根本无法证明福建易达公司的财产独立于陈金交个人财产,福建易达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事实。与此同时,陈金交提供的福建易达公司2013年和2014年1-3月的《审计报告书》显示,福建易达公司的资产从2012年的565.0538万元到2013年的650.0215万元再到2014年3月底的14.4125万元,变化巨大。但对于2014年福建易达公司资产锐减的事实,陈金交目前所能提供的记账凭证全部都是收款收据,未附相关款项支出凭证,仅凭上述收款收据也无法证明福建易达公司的资产是如何合理损耗的。鉴于福建易达公司存在财务账簿缺失、财务管理混乱、公司资产流向不明等情况,并造成佳亿公司对福建易达公司债权至今无法得到清偿,佳亿公司主张陈金交、陈金朝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理由成立,法院据此判令陈金交、陈金朝对福建易达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于公司的股东而言,哪怕是个人独资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家族企业的股东,也不要误以为没有其他股东的约束和监督,就可以将公司收入或财产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未与公司财产独立,因而股东个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谨慎,因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未混同;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公司,债权人有义务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了混同。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本案中,易达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佳亿公司要求陈金交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依据是认为作为股东的陈金交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对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二是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行为。本案中,佳亿公司举证证明易达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陈金交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形,从而导致易达公司人格形骸化,丧失独立人格。佳亿公司提供了2012年1月10日、2012年1月20日该公司将钢结构工程款汇至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交个人账户的汇款凭证和陈金交个人出具的《收条》为证。陈金交确认上述两笔款项是易达公司的工程款,但其未对该笔工程款为何汇入其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也未对该笔款项的去向作出说明。上述事实足以让人对福建易达公司与陈金交财产是否相互独立产生合理怀疑。此种情况下,陈金交作为福建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完全有可能也有义务对福建易达公司是独立法人、拥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举证责任。但从陈金交一审提供的证据材料看,福建易达公司的财务账册资料不仅缺失严重(福建易达公司目前仅存2013年和2014年1-3月的记账凭证,2013年以前和2014年4月之后公司的财务账簿资料,陈金交均以公司搬迁遗失为由未予提供),而且存在记账凭证不规范的情形,并且,这些记账凭证也不能体现陈金交收取的工程款是否有进入公司账户并用于公司的经营开支,根本无法证明福建易达公司的财产独立于陈金交个人财产,福建易达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事实。与此同时,陈金交提供的福建易达公司2013年和2014年1-3月的《审计报告书》显示,福建易达公司的资产从2012年的565.0538万元到2013年的650.0215万元再到2014年3月底的14.4125万元,变化巨大。但对于2014年福建易达公司资产锐减的事实,陈金交目前所能提供的记账凭证全部都是收款收据,未附相关款项支出凭证,仅凭上述收款收据也无法证明福建易达公司的资产是如何合理损耗的。鉴于福建易达公司存在财务账簿缺失、财务管理混乱、公司资产流向不明等情况,并造成佳亿公司对福建易达公司债权至今无法得到清偿,本院认为,佳亿公司主张陈金交、陈金朝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理由成立,一审判令陈金交、陈金朝对福建易达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案件来源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陈金交、佳亿(漳州)纸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闽民终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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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2017.3月份的《中国律师》杂志

(李永波律师)|2018-11-02 |公司法,公司类型|1561人听过
股东出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一)

对于一个正常经营的公司来说,得到投资者的投资无疑是扩大再生产的重要途径。但是,欲投资入股的股东以什么方式出资,出资后履行哪些手续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继续运行,稍有操作不慎,将为公司带来一系列纠纷。本人以曾承办的诉讼案件及为企业做法律顾问的相关经验,整理相关文章。本人会从“出资方式、出资的相关法律要件、因股东出资义务未缴足引起的相关法律纠纷、抽逃出资的认定及相关法律责任”来全面解析有关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问题。 [股东的出资方式、法律要件及出资纠纷的解决与适用]一般来说,股东出资方式有如下三种,货币财产、非货币财产或者两者混合。货币出资比较简单,一般都是直接向公司账户注入资本,不需要评估,争议不大。非货币出资是实务中出现纠纷最多的领域,有很多情况在当下我国法律中,还属于立法的空白处,所以,当纠纷出现,需要引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因为一旦某些纠纷无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极大,根据法条、法理得出说理,将足以影响案件的走向。下面主要讲解有关非货币财产出资引发的各类纠纷及法律适用。一、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满足的法律要件第一,非货币财产需要评估作价;第二,非货币财产可以转让;第三,应当依法办理转移手续。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易引发的纠纷、解决及法律适用(一)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或者被高估,是否可以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讲一个我曾经承办过的案例吧。A公司有三名股东,其中一位股东甲,以公司经营所需的生产制造家具的大型设备若干台入股,作价(经评估)300万元,甲股东占股比例为20%。公司经营过程中,A公司的另外一名股东乙发现,前述设备并非某知名设备,且设备存在较长的使用年限,市价根本不值300万。这个时候,乙和另外一名股东要怎样做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呢?首先,是否能将甲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为甲的机器出资,经过评估作价,所以要想将甲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求甲依法全面履行出资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等等。其次,谁可以向法院提起该诉讼呢?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公司的债权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不同,相应的诉讼请求也不一样。公司作为原告,可以请求甲依法全面履行出资;公司的其他股东作为原告,可以在请求甲依法全面履行出资的同时,要求甲承担因其未全面履行出资而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甲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再次,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会怎样处理呢?换句话说,怎样认定甲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前述机器进行评估作价,如果评估出的价格显著高于甲入股时所定的价额,那么法院将认定甲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股东的诉求在甲被认定未全面履行出资后,就比较好判断。但是债权人如果起诉请求甲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会怎样审理呢?一般来说,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他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还要证明公司对该笔债务不能清偿,另外需要申请对上述设备进行评估作价,在以上证据均得以认定的情况下,才能让甲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非货币财产未转移占有,能否将股东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我国《公司法》之所以允许股东可以以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其目的在于保障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以此财产开展经营和承担风险,亦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所有权以转移占有为实际交付标准,如果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将该财产实际交付给公司,如果未未转移占有,那么应认定为该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没有实际到位。(三)出资人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与交付财产的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的处理。有些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比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等,出资人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与交付财产的时间不一致时要怎样处理呢?我国公司法坚持的是权属变更与财产实际交付的双重标准。如果办理权属登记,但是没有交付,那么该股东在交付财产前是不享有股东的相关权利的;如果财产已经交付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法院会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股东办理后,他的股东权利自交付财产占有之日起享有。(四)有关于贷款出资、 劳务出资及债权出资的相关问题。相信看过《闯关东》的人对朱开山与日本人(名字我忘记了)抢煤矿的经营权的剧情都有比较深刻的印象,该剧中,我国的法官及朱家上下不畏强权,最终以一郎投资山河煤矿的全部款项非自有为由,判决山河煤矿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最终山河煤矿大股东仍为朱开山。那么我国现行法律,是否限定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出资呢?我国《公司法》并没有作出此限定。对于劳务出资,公司法是明令禁止的,因为劳务出资无法保障债权人利益。试想一下,如果可以以劳务出资,那么公司为了圈钱,股东先以劳务出资,然后借债权人一大笔钱,最后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怎样主张权利?要求股东为其提供劳务来偿债?很显然实务中无法做到。关于债权出资,目前可以是将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债转股),也可以是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但是目前为止,公司登记机关仅仅接受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债转股)。(五)如果股东未足额缴付出资,如何分享权益承担义务?新《公司法》出台后,股东无需实际缴纳所有认缴出资,只要章程中有记载认缴出资及实际缴付的时间即可。所以,很多公司存在实缴资本未缴足的情况,那么此种情况下,怎样确定股东的利益分享和义务承担呢?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按认缴的出资额分担亏损,按照实缴出资分享利润。

(林佳楠律师)|2018-10-31 |公司法,公司类型|1256人听过
​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者:许威 律师  【案由】清算责任纠纷该案一审判决以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并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二审程序,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最终南京市中院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案件事实】2009年,南京Y公司因X公司合同货款168822元未清偿,将X公司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南京X公司支付Y公司货款、诉讼费、保全费总计159708.28元。2010年8月X公司向秦淮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X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执行。2012年南京Y公司经工商登记查询,发现该公司进入吊销状态,但公司却未对其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处。Y公司认为,因公司停产歇业,工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而该公司对其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未进行清算的,可向该公司股东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故Y公司遂又将X公司股东之一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余某支付Y公司货款、诉讼费以及保全费,共计159708.28元。余某未到庭答辩,法院审理后判决余某向南京Y公司支付赔偿款159708.28元。余某收到判决书后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并委托本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案件分析】争议焦点: 余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是否造成Y公司的损失?受理了余某的委托后,我方律师在二审中提出,南京Y公司于2010年8月26日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时,已发现X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审法院因而在2010年11月9日裁定终结执行。此后X公司的营业执照于2012年3月29日被吊销,据此公司法定解散,股东的清算义务因此产生。显然,在股东的清算义务产生以前,X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Y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余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其财产损失。因此,Y公司主张余某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对我方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认为原审判决实体处理结果不当,予以改判。撤消了原判决,驳回了Y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的受理费由Y公司负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许威律师)|2018-09-06 |公司法,公司类型|1255人听过
国务院决定:取消分公司备案、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银行开户核准拟改为备案

北大法宝 8月18日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经度川管理研究部整理,11项取消事项中,涉及建筑业主要有四条。1.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取消审批后,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尽快修订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取消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取消地方初审后,由商务部直接受理审批。商务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重点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管。3.取消设立分公司备案。取消该事项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监管。4.取消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取消该事项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全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8/03/content_5311485.htm2018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度川管理研究部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其中可能涉及建筑企业的事项进行了归纳,仅供大家参考。【相关事项一】: 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减并工商、税务、刻章、社保等流程,将银行开户核准改为备案,明年上半年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8.5个工作日以内,五年内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主要措施:(1)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压缩申领发票时间,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单独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2018年底前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一半以上至8.5个工作日以内,其他地方也要积极压减企业开办时间,2019年上半年在全国实现上述目标,五年内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大力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2)优化企业银行开户服务,2018年底前完成取消企业银行开户行政许可试点,2019年修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将银行开户核准改为备案。【相关事项二】:推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改革。主要措施:(1)2018年底前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增加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等企业类型,试点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时间。(2)2018年底前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3)简化优化注销业务流程,对没有拖欠社会保险费用且不存在职工参保关系的企业,社保部门及时反馈“注销无异议”意见,同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注销。(4)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简易注销业务协同,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前,设置企业清税提示;对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应在公告期届满次日提出异议。【相关事项三】: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便利化改革,五年内将商标注册审查时间压缩到4个月以内,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三分之一,其中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一半。主要措施:(1)大幅缩短商标注册周期,2018年底前向社会公开商标数据库,将商标注册审查周期压缩至6个月,2019年底前进一步压缩至5个月,五年内压缩至4个月以内。(2)2018年底前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10%以上,2019年底前消减发明专利审查积压10万件,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30%以上,五年内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三分之一,其中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一半。【相关事项四】:优化项目报建审批流程。五年内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推行联合审批、多图联审等方式。解决审批前评估耗时长问题,及时动态修订评估技术导则,合理简化报告编制要求。积极推广“区域评估”。主要措施:(1)优化项目报建审批流程。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实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试点地区实现对接。大力推广并联审批,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以及区域评估。(2)压缩项目报建审批时间。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2018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2019年在全国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将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202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五年内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相关事项五】:大力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保障不同所有制主体在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科技项目、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公平待遇,破除地方保护;对于具有垄断性的行业,根据不同行业特点放开竞争性业务。今后制定政策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出台优惠政策也要以普惠性政策为主。主要措施:(1)2018年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完成对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的自查;2019年修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健全相关制度。(2)2018年清理废除现有政策措施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的内容。持续查处并公布行政垄断案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3)在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制定中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评估相关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相关事项六】:深化税制改革,继续推进结构性减税,研究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推动扩大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等减税降费政策落地。主要措施:(1)落实好已出台的扩大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等减税降费政策,研究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2)开展优化税收环境专项行动,2018年底前在全国实现部分行业企业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最大限度压减企业办理纳税时间。【相关事项七】:加强依法治税,减少征税自由裁量权、增加透明度。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坚决查处偷逃税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对大案要案要一抓到底、公开曝光。主要措施:(1)开展多轮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并研究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的长效机制。(2)2018年修订《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并指导省级税务机关抓好落实。来源:国务院官网 本文系转载,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

(韦娟律师)|2018-10-30 |公司法,公司类型|1231人听过
法人是否应当承担公司债务?

一般由公司个人财产承担,一般法人不承担。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变更后的法人是要承担原公司债务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单位犯罪而追究法定代表人刑责的举不胜举。

(郭倩律师)|2018-10-12 |公司法,公司类型|1173人听过
张雪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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