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袁政 律师 游戏产业自80年代可插拔式的第一代家用游戏主机FC(国内俗称红白机)为始、经历了软硬件一体的电视游戏及掌上游戏机、以个人电脑为硬件的单机/网络游戏的更新换代,自2007年苹果手机推出以后,更是发展出了现如今集合网络社交功能的移动端APP游戏程序。 智能手机游戏APP与其前辈们相比其突出的优点包括,1、将用户的主要游戏数据存储在服务器上而非仅存储在主机内存, 2、游戏可通过在线更新来不断更新游戏内容甚至可以对游戏玩法进行重大调整从而游戏对持续吸引玩家的投入,3、只要下载APP游戏后输入账户密码就可以在任何的终端设备上进行游戏。4、部分APP游戏与社交软件绑定(比如微信平台上的绑定游戏)从而实现社交娱乐的一体化。5、与电视电脑游戏大型化讲究视觉体验动相比APP游戏更简单上手其中以棋牌、跑酷、消除、休闲益智类的最受玩家青睐,但一般游戏寿命仅为6-12个月。 根据《2014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移动终端APP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274.9亿元人民币,比2013年增长了144.6%。市场占有率达到24%,比2013年上升了10.5个百分点。用户数量约达3.58 亿人,比2013年增长了15.1%。。 中国APP游戏市场不论在用户规模、收入规模的高速增长的状态的背后,APP游戏侵权纠纷问题也密集爆发。 本文通过对APP游戏著作权所涉及到的基础权利及其义务法律关系的梳理,为移动端游戏的维权提供思路。 1、APP游戏业务的当事主体 游戏应用的开发和运营,涉及多个当事方。 ①互联网游戏服务提供商:如腾讯游戏、掌趣科技等以其公司名义组织开发或购买从其他国内外游戏开发商引进游戏IP并提供给用户。 ②外包公司:接受游戏开发公司的委托进行APP游戏的具体开发工作。 ③兼营游戏APP提供服务的社交平台运营商:在微信及陌陌这类向提供用户社交软件为主的SNS平台上同时提供游戏服务的。也有不通过平台运营商直接以游戏APP下载的方式提供游戏。 ④APP应用程序提供商:如“Google Play”及“App Store”这类直接向用户提供手机APP下载服务的公司,同时也是提供智能手机OS服务的公司。 ⑤原创作品的权利人:在以小说、电视剧、动漫乃至综艺节目等“原创作品”为基础开发出来的游戏,原则上对原创作品的拥有著作权的权利人(包括拥有使用和改编权利)。 ⑥其他独立业务承接方:目前比较常见的是外包公司将游戏中的音乐、配图、卡通形象等游戏元素委托给相关专业人士或团队进行开发。 以上是各当事方基于合同关系组成的游戏开发与运营关系,其中APP提供商一般仅对游戏是否符合APP软件上架提供下载进行审核,不参与游戏的具体开发与运营。 2、游戏元素及其著作权 游戏设计的基本元素使得游戏这个原本靠一堆程序代码堆出来的框架变得有血有肉,才使其成为一部独立的作品。游戏设计的基本元素就是游戏所具有的特性,它们是游戏的独特魅力,有了它们,才使游戏有别于电影、小说等其他艺术形式。另外游戏还具有交互式反应的特点,根据用户的不同选择会产生相应不同的音效、动画乃至剧情发展。因此不单是游戏APP作为一个独立的作品在著作权法上受到保护、不同用户在游戏过程中产生的部分游戏内容也会产生著作权保护问题外。 那么到底一个游戏APP中的哪些内容会产生著作权保护上的问题呢? 一般来说,将一个游戏APP视为一部作品相对应的也具有一个完整的著作权。但一个游戏APP为了增加玩家的体验,往往包含有大量的游戏元素。根据其属性我们可以分为(1)难以从整部作品中独立分割出来的游戏元素,(2)容易与游戏APP作品进行分割的游戏元素。 具体介绍如下: (1)难以从整部作品中独立分割出来的游戏元素 游戏规则又被称为玩法是构成游戏核心元素,游戏规则本身属于一种思想,其通过诸如图像、动画、音乐等其他相关游戏元素的填充才得以展现,如之前比较流行的“跑酷”类游戏APP,每个游戏APP从主题到其他相关元素可以说完全不同但游戏规则都是在跑动过程中通过左右移动躲开障碍的形式,那么这样的模式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考虑到目前国内绝大部分的游戏APP规则都或多或少学习了国外的同类型游戏,司法实践中没有以游戏规则相似而认定后开发的游戏构成对先开发游戏的侵权。因此游戏规则的模仿尚不构成侵权,但不排除随着国内移动端游戏的发展出现越来越多自主创新的游戏IP的出现,司法实践会随着业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不断增加进行及时调整,将来不排除会对游戏规则的模仿认定为侵权。 对于单个单词构成的角色装备名称、或角色对话的短语,由于难以从整部作品中独立分割,其独创性认定比较困难,且司法实践上对文字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相对美术作品更严格,因此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不将角色或装备的名称认定为作品。 游戏与影视作品等著作权客体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把所有的故事情节逐一地讲述给读者,读者只是在接受一个故事,其剧本(特别是根据原创小说改编的影视作品)可以与影视作品进行分割作为一个独立的著作权客体进行保护,而后者故事里玩家是参与者,其选择决定了故事情节。所以,游戏的故事叙述是交互式的,因此游戏剧本对游戏具有很强依存性,很难从游戏中分割开来作为一个独立的客体进行保护。但根据已出版的小说电影剧情进行改编的游戏除外。 游戏程序源代码作为事实上构成游戏的重要元素虽无法独立于游戏作品存在,但是源代码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核心组成受到著作权法全面而妥善的保护。目前法院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标准为“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首先对侵权人是否曾接触过被侵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审查;其次对请求保护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程度进行审查。 另外某些游戏中的游戏角色通过使用动作捕捉技术,将具有明显独创性的表演者的 “动作”进行识别,这样具有明显表演性质的“动作”也能产生与该实际表演者的表演权相关的邻接著作权的问题。 (2)可以从整部作品中独立分割出来的游戏元素 文字作品、美术作品以及音乐作品等作为典型的独立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因为它能够轻易地从游戏中分割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客体作品进行播放和体验,因此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但是游戏中的声效、基本图形以及简单构成的图像由于无法进行独创性识别因此不被视为单独的作品进行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对于游戏人物形象的是否被侵权的认定做了缩小解释,如《我叫MT》诉《超级MT》案中,法院认为只有被诉游戏中的人物形象使用了原告游戏中对应人物形象不同于原有动漫形象的独创性表达时,该使用才可能构成对原告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另外游戏的名称及logo一般可以作为商标进行申请,属于计算机游戏软件在商品分类表中属于第九类,商标具有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可以就与该申请商标近似的商标提出异议。如风靡全球的益智游戏《Candy Crush Saga》开发商 King,在获得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核淮将CANDY登为注册商标后,对一系列含有Candy字眼的游戏App开发商发送法律通知,要求下架或提出非侵权证明。 3、APP游戏著作权的授权与取得 取得游戏著作权的方式有两种:第一是从原著作权人手中获得作品的游戏著作权,由于对于游戏开发者而言,为避免纠纷应要着重审查被许可作品著作权的权属,演绎作品应当获得原著作权人、合作作者的许可(上述⑤或⑥的当事主体)的许可,注意尽量明确获得的是排除任何第三方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的专有权利。 而游戏作品著作权拥有者(上述①或②的当事主体)可以将游戏的二次著作权(以下简称“改编权”)、进行转授,因此第二种方式是从已获得授权的第三方手中取得转授权。由于在著作权法上,如无特别授权原创作品的权利人对改编作品可以主张权利。因此这类著作权一般在转让过程中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授权使用的必要范围以避免与原著作权之间产生矛盾从而引发纠纷。上海游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上海城漫漫画有限公司取得《鬼吹灯》漫画的网络游戏改编权,之后根据《鬼吹灯》中的人物、场景、图像等内容开发了网络游戏“鬼吹灯OL”,但却遭到原著作权拥有者盛大的起诉,原来其获得的只是 “鬼吹灯”改编作品的授权而非原作本身的授权,最终只能从盛大公司手中重新购买授权。 因此,除非著作权拥有人独立进行游戏运营,如果将游戏的运营权利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的,由于APP游戏具有随时更新和升级内容的特点,因此在双方签订的委托运营协议时除了对游戏著作权的本权利进行授权约定之外还应对更新内容的改编权问题进行详细约定,以避免今后纠纷的产生。 4、网络APP游戏的维权 对目前愈演愈烈的移动端游戏APP侵权问题,笔者提供三种基本的维权策略以供参考。 (1)向APP应用程序提供商(参考上述③④当事主体)提出申请下架相关侵权游戏APP。 一般来说移动端游戏APP来说都存在有一个窗口期问题,在这期间获利非常之巨,之后随着类似模仿APP的不断增加,游戏的人气下滑用户数量会随之减少,游戏盈利也越来越困难。因此维权方为了维护其窗口期的利益需要一种能够立即停止侵权的手段,哪怕这种手段只能维持一段时间。APP应用程序提供商的APP商店作为提供应用程序购买与下载的唯一端口,如果APP商店将某款涉嫌侵权产品直接采取下架的话,那么用户将搜索并下载到该游戏,这也意味着该款游戏APP的生命提前结束,即使过后被重新上架但大量用户的流失也是免不了的事实。2015年10月身陷与暴雪公司间的侵权纠纷的《刀塔传奇》突然被AppStore下架至今未能恢复运营。 从维权者的角度来说,APP商店的下架是成本小效果好,但缺点是一切生杀大权都掌握在“Google”及“Apple”两家OS提供商手里,他们对于应用程序的下架有其自己的一套内部评判标准,国内的一般中小游戏开发商很难掌控这一过程,给打击侵权造成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2)发送律师函敦促停止侵权。 目前国内一般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时都会选择向对方发送律师函,以期对方收到敦促律师函后主动作出反应停止侵权或主动道歉,但是这都基于对方自觉的基础之上,作为一种最经济、快捷的警告敦促方式,另外,将律师函部分内容在网上进行公开通过舆论的压力促使对方不得不停止侵权也是律师函越来越凸显出来的功能。 综上,发送律师函也是非常有必要尝试的一种维权方式。 (3)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从司法实践上对于移动端游戏APP的保护主要从著作权保护、商标保护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三个角度。 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侵权行为造成更大的损失可以申请诉前或诉中禁令。但法院在下达诉前或诉中禁令时一般会对案件胜诉可能性进行预判,如果可能性不高情况下,法院会考虑是否发布禁令。一般在实务中法院会要求原告提交担保(担保费数额无上限),并通过听证方式听取被告的意见。 对于最终的赔偿数额问题主要采用的是填平原则,其主要考量因素是原告IP本身的价值(包括知名度,商业价值和知名度以及宣传投入)及被告侵犯原告权利的情况下所获得收益。司法实践上往往对于原告举证的实际采信的赔偿数额偏低。特别是对于一款尚处于爆发增长期内的游戏APP来说赔偿数额的高低并不是维权方特别看重的判决结果。 而法院最终判令停止侵权才是诉讼成功与否的真正衡量标准。在最近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炉石传说》诉《卧龙传说》一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过度的抄袭超出了游戏行业竞争者之间正当的借鉴和模仿,具备了不正当竞争的性质。最终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此判决为后来的维权者提供了非常好的借鉴价值。 综上,虽然对绝大部分维权者来说向法院提起游戏侵权诉讼是一件耗费时间和精力的事情,但是从结果论上来说,法院判决书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性质,对维权的最终实现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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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单位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在无法核实来源及真实性的情况下,对其证明力不应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本院再审期间,山西焦煤公司提供了肇庆公司 2014年5月7日出具给山西高院的《关于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及肇庆市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760万元煤炭合作纠纷的情况说明》,以及山西焦煤公司代理律师乔利刚向肇庆公司煤炭部门经理梁少锋进行询问形成的《调查笔录》,以证明肇庆公司已经按山西焦煤公司的指示归还了日照港运销部1760万元预付款。上述两份证据均属于证人证言,肇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名或盖章,在与本案同时审理的另一关联案件中,肇庆公司作为当事人一方,自一审时起就没有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亦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相关诉讼文书均采用公告送达,对于另一证人梁少锋,山西焦煤公司表示现已无法取得联系,因此,上述证据的来源及真实性无法核实,且证据内容与肇庆公司交易时的财务凭证及款项往来凭证不符,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与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6期。02通过对证人身份、证言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系等方面对不同证人证言证明效力进行判断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狄平自诉争房屋出卖前至本案诉讼发生时一直与上诉人丁齐元、管耘共同居住,应当认定三人系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狄平将诉争房屋钥匙、产权证书均交由丁齐元持有,并事实上交付给被上诉人万学全、万兵,且在房屋转让后至诉讼发生时约12年的时间内从未对诉争房屋买卖、房款交付提出过异议,足见其对诉争房屋买卖是事前知悉且同意的;证人夏元庆、邹凤香与诉争房屋相邻而居,出庭证实狄平在房屋出卖后,去过万学全、万兵居住的诉争房屋做过客,进一步佐证了狄平知晓房屋买卖一事;三上诉人提供的中共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工作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目的是证明狄平不可能单独去过江都,法院认为该份《证明》系对狄平参与党组织活动的情况说明,且从其内容看,亦不能排除狄平曾从镇江返回过江都的可能,该份《证明》相较于两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明显较弱,证人证言的内容具有证明效力,应予采信。——万学全、万兵诉狄平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8年第2期。03法院依职权调查形成的证人证言,即使被调查人未出庭,但所作的陈述作为补强证据与案件其他的相关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对阜康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明成所做《调查笔录》、二审法院到达州银监局调查的《咨询笔录》。关于在沈明成未到庭的情形下形成的《调查笔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二审法院并未将沈明成的证言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是作为补强证据与阜康公司的工商登记、中国农业银行达州市分行文件、华西药业在诉讼中的陈述、涉案资金流转的相关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确认本案事实并无不当。因本案争议涉及到银行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二审法院到达州银监局进行调查咨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从《咨询笔录》的内容看被咨询人的陈述前后并不矛盾,被咨询人亦在笔录上签字确认,法院的调查咨询程序合法。——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4期。04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据与其提交的其他证据不一致时,证人证言证据不应采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肯考帝亚公司在涉案提单何时由富虹公司交付给其的前后陈述以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内容并不一致:原审法院2009年5月21日的谈话笔录中,肯考帝亚公司称涉案提单是于质押合同签订时由富虹公司交付给其,再由其在富虹公司协助下交给承运人;《情况说明》和袁伟锋证人证言则又称提单是由元亨公司和富虹公司一起交给承运人;原审法院2009年9月25日庭审时,肯考帝亚公司则又称元亨公司于2008年9月5日代其收取提单。本院认为,肯考帝亚公司的陈述以及《情况说明》、袁伟锋的证人证言不足采信。——肯考帝亚农产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东富虹油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1期。05 知晓案件事实的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没有就争议的待证事实出庭,其所出具的书面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三木公司提供的申达公司出具的《说明》是否具有证明力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申达公司作为知晓案件事实的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作为《协议书》签约一方亦应当出具《协议书》原件,以证实三木公司持有的《协议书》复印件与原件无异,但申达公司没有就三木公司与煌星公司争议的待证事实出庭或提供《协议书》原件,因此,申达公司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力,不予采纳。——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5期。06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但其出具的不利于提举该证据一方的证言可信度较高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证人宗芹出具证言称,在收取保险费时误以为刘继是农民而未询问其职业,涉案保险卡系保险代理公司根据业务员对被保险人职业状况的陈述代为激活,后又交付给刘继的内容,鉴于宗芹作为向刘继销售被告阳光人保保险业务的经办人,与阳光人保有利害关系,其出具的不利于阳光人保的证言可信度较高,且阳光人保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保险卡由刘继自己激活,亦未能举证证明在收取保险费时对刘继的职业提出了书面询问,故可以认定阳光人保未能全面履行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5期。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胡某系江苏某公司员工,公司未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月8日,胡某出具承诺书一份,上面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2014年9月28日,胡某以公司“长期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工资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随后,胡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281元,仲裁委于2015年9月9日裁决不予支持胡某的仲裁请求。胡某不服,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员工自己不愿缴社保,不能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未缴纳,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本案中胡某承诺因个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现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员工上诉:一审法院故意曲解法律,不服!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故意曲解法律,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并未规定“因主观恶意而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二审判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无锡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公司是否应支付胡某经济补偿金。2014年1月8日,胡某出具承诺书,载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虽然其在二审中陈述当时签署承诺书是因事假结束回单位上班应单位要求而签订的,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胡某应该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该承诺书真实有效。胡某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现在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胡某还是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承诺放弃社保后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江苏高院经审查认为,胡某于2014年1月8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胡某,身份证号码:×××。公司自2007年1月起就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本人自身原因,至今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特此承诺。”胡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承诺书表明其真实意愿。胡某因自身原因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胡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胡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条件。高院裁定如下:驳回胡某的再审申请。案号:江苏高院(2018)苏民申339号
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有哪些?一、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为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因此需注意,当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3.《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1.《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因此,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失去其效力。2.《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仅规定为承包人请求的应予支持,如果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否支持,法律并未规定。在一次实际案例中,北京仲裁委员会某仲裁员认为只有承包人请求时才予以支持。3.《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甚至是竣工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
▌裁判要旨:夫妻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一方单独将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的,在符合善意取得同等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得以对办理抵押不知情为由主张抵押担保合同无效。近日,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案情简介】王哥与杨姐于2007年9月10登记结婚,涉案房屋在上林县房产管理所登记时间为2010年1月12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王哥,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2014年4月21日,张某与上林县某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某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等。王哥自愿以涉案房屋为该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某银行经审核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即与王哥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该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前述《个人借款合同》等。次日,某银行就涉案房屋依前述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2017年3月,杨姐以其与王哥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存在纠纷,且对王哥将涉案房屋抵押给某银行不知情为由,将王哥及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另外,杨姐与王哥两人曾因离婚纠纷在上林县法院分别作为原告起诉对方,本案审理期间二人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审理概况】上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杨姐与王哥婚姻关系期间双方存在的纠纷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另行处理。另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已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具有绝对公信力,因依赖该登记而取得物权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王哥,共有人情况为单独所有,故某银行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王哥即涉案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王哥自愿以涉案房屋进行抵押担保是有权处分行为,某银行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状况与王哥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判决驳回杨姐的诉讼请求。▌法官寄语我国对不动产权采取登记公示,只有登记才依法获得保护。《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由此可知,已经取得房屋共有权证的共有权人,如果未经其书面同意,所有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但现实生活中,许多夫妻或基于习惯,或认为房屋当然为共有,仅登记一方为单独所有人,由此与第三者引发纠纷。对房屋共有权的取得有多种方式,除了依据婚姻关系,还可以依据继承、赠与、约定等多种合法方式取得。因此,即使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的配偶(最大可能的共有人)书面同意,也无法穷尽其他共有人。所以,如共有人未取得共有权证,抵押权人与产权证书上的所有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当然有效,以保证正常交易,保护善意第三人。当然,在确认抵押权效力的前提下,共有人的权利仍需要保护,共有权人可基于共有关系向抵押人提起侵权赔偿之诉等。对此,法官温馨提示,无论家有豪宅还是陋室,为取得法律上对共有人的直接保护,共有权人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共有登记手续,以昭示于天下。
案例陈述:小明和小花是多年的好友,小花以开分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小明借款。并同意将自住的房屋和总公司设备一套作为抵押,与小明签订抵押协议。小明念在朋友多年情谊并且觉得有房和设备作为抵押没有风险,同意出借300万元人民币。 约定还款日期到期后,小花并没有能力偿还借款。小明感到不放心,咨询到律师,想知道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如果起诉,抵押权是否能实现?律师解答:律师询问了小花的名下房产共有几套,房屋面积多大?设备是否付了买方全款?公司股东有几人?房屋和设备是否做了抵押登记?小花是否已经被他人起诉至法院或者已经列为被执行人?小明的两个问题的答案都需要依托以上事实才能给出准确的律师意见。律师的解答让小明害怕起来,才明白原来风险这么大,原来抵押还有这么多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针对房屋和设备的抵押设立和执行分别进行介绍:一、房屋的抵押房屋属于不动产,需进行抵押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抵押登记机关为房屋所在地的房地局。抵押登记后,会发给抵押权人一个”房屋他项权证书“。也就是说不做抵押权登记的抵押合同也是有效的,对合同签订的双方主体有约束力,但是不对抗他人,如果他人也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做了抵押登记,即使时间比未登记的晚,但是效力要高于未登记的,依然能实现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同时,实践中如果被抵押登记的房屋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即使案件到了房地局也是很难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的,很多执行法官以唯一住房不好迁出,不好协调为由拖延执行。但是针对这种拒绝执行的行为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最高院与2015年5月5日正式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该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综上所述,提醒大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房屋抵押只有进行抵押登记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设备的抵押首先要界定设备的权属,如果是融资租赁得来的设备,在没有交纳全部设备款前,所有权是不发生转移的。另外如果设备是公司名下,那么设备的抵押协议就应该是与公司签订,公司还应当出具股东会决议作为附件,以保证对外担保的效力。那么设备属于动产就不需要抵押了吗?当然需要,抵押登记的管理部门在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法律依据为2016年修订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上所述,提醒大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设备抵押先要弄清楚权属,然后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胡明明律师咨询电话:1394610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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