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信息被他人在公司中冒用登记怎么办?(附法律救济途径)

2018-10-15 刑法,犯罪收听量933

裁判要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设立登记,被冒用人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准予企业登记设立的行政行为的,法院虽认定工商局对申请材料尽到了审查义务,但其依据虚假申请材料作出的企业设立登记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文章来源: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作者丨唐青林 李舒 瞿永山 北京两高重大疑难案件律师团队阅读提示: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设立和变更并不需要投资人、股东本人亲自到场办理。通过出具委托书的形式,由被委托人携带股东、投资人签署的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其他符合法定数量、形式要求的材料文件即可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规定工商部门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并不审查被委托人是否获得真实的授权,也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同时,身份证遗失之后,即使当事人已经及时挂失、补办,但因我国目前尚未建成统一、联网的失效身份证登记系统,大量的遗失身份证仍然能够正常读取身份信息。这就为冒用身份信息提供了“制度便利”。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设立企业之后,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直接的风险就是被冒用人将承担公司设立时承诺的股东出资责任,并在公司财产无法偿还对外债务时,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极端情况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甚至会呆滞导致不良的征信记录、被“限高”等风险。总结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三种救济途径:1、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撤销登记;2、股东资格确认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不具有股东资格;3、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在笔者近日接受咨询的案件中,当事人向工商部门投诉后,历经2个多月,工商部门也未给出实质性的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只要法院作出裁判,工商部门可立即给予办理。可见,由于现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往往因证据材料不足等问题,反复奔走于工商部门和法院之间,令人苦不堪言。面对冗长的内部审查处理流程和直接以行政权力否定商事主体的主体资格可能产生的不确定风险,工商部门“明智”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了回避,把难题推给法院解决。(有少数工商部门制定发布了地方性的操作意见或细则,见后文“实务经验总结与延伸”部分。)而在诉讼方式的选择上,由于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冒用身份信息设立的公司都是“皮包公司”,工商部门系统内留存的公司电话和住址常常都是虚假的,被冒用人察觉权利被侵犯后,公司已经无迹可寻。因此,以公司为被告的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使用空间也就被限制在公司能够取得联系,且正常经营的相对较小的范围内。行政诉讼就成了仅存的“救命稻草”,现实中也有众多法院支持被冒用人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本文也仅就以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公司设立登记问题做一定的梳理和说明。裁判要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设立登记,被冒用人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准予企业登记设立的行政行为的,法院虽认定工商局对申请材料尽到了审查义务,但其依据虚假申请材料作出的企业设立登记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案情简介1、2013年9月25日,北京金鹏恒宇商贸中心向海淀工商分局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其中,投资人为何某,注册资本为600万元。海淀工商分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当场作出准予设立登记通知。2、2014年7月,何某接到税务部门电话通知,称何某于2013年9月注册的名为北京金鹏恒宇商贸中心的公司,因未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属非正常经营。何某在海淀工商分局查询后,发现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设立公司,虽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商局作出的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3、2014年11月15日,何某申请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书的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4、一审海淀区法院判决撤销海淀工商分局作出的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海淀工商分局承担。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北京市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旨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工商部门在公司设立和变更登记中只有法定的形式审查义务,且案涉工商部门尽到了应有的审查义务,其允许案涉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不违反现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根据鉴定意见表明,案涉申请材料并不是由当事人签署,如不对该行政行为给予纠正,将给原告带来极大的不公平、不利益。故此,法院以工商部门作出的准予案涉公司登记设立缺乏事实基础为由,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需要的说明的是: 1、本案并未追加案涉公司为第三人。一般来讲,为了便于查明案情事实,作为本判决结果最重要的指向对象,即使案涉公司已经未能取得联系,仍应当程序性的追加其第三人; 2、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工商部门承担。在工商部门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判决其承担不利益的诉讼结果有违法理。但是在实际侵权人已经无迹可寻的情况下,由同样并无过错的被冒用人承担颇为高昂的鉴定费用,亦不合理。故此,经法院利益权衡,判决由工商部门承担诉讼费用支出。实务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就法院有关本案的判决涉及的要点梳理如下,以供实务参考:通过检索梳理近年来的法院判例和各地工商部门发布的有关处理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公司设立登记的政策文件,做如下说明:1、诉讼中如何认定被冒用人对冒用行为是否知情?实务中该种主观的心理状态是通过客观的证据加以推定。这就要求在身份证丢失后,应及时挂失或者报警,并留存相关部门出具的纸质证明,例如报警后的报案证明、挂失补办后开具的补办证明等,登报声明也可以作为一种方式。庭审中当事人提交的前述几种材料可以用来证明在案涉公司申请登记设立的时间点之前,当事人的身份证已经丢失,后续有关该证件产生的责任和纠纷与自己无关,最大限度减少承担不必要的损失。2、诉讼中多采用笔迹鉴定的方式来认定工商部门留存的申请材料是否由当事人签署。但从逻辑上讲,既然公司登记设立可以由其他人代办,那么申请材料也完全存在由其他人代为签署的可能性,只要经被冒用人认可即可。因此即使鉴定意见认为不是由当事人签署,也不能彻底排除当事人知情的可能性。因此,法院在审理中一般会综合笔迹鉴定、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原被告的陈诉等因素判断是否存在当事人不知情的冒用情形,而非仅依据鉴定意见得出判决。3、实际的众多判例中,对诉讼费、鉴定费等支出由谁承担并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依照案涉公司及其股东、高管,冒用人等是否能够取得联系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三人参诉的,法院一般判决由案涉公司或者冒用人承担诉讼费用支出。但是实际情况往往是案涉公司无法取得联系,该种情形下法院判决由被冒用人自行负担、工商部门负担或者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判决都存在。因此,如果案涉公司和冒用人最终销声匿迹无法取得联系,被冒用人起诉时应当有最终承担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的心理预期。4、被冒用人在起诉状中列明诉讼请求时,应当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工商部门作出的准予案涉公司登记设立的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起诉前都会先行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撤销虚假登记,在工商部门无明确处理结论或者回复不予撤销后,才以“请求法院判决工商局撤销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或者“判决工商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为诉讼请求向法院起诉。该种请求法院判决工商局“为一定行为”的诉讼请求要求以工商局“不作为”为前提,但在工商局已经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的情况下,该诉讼请求是否会被法院认可存在极大风险。5、被冒用人起诉时可直接列明第三人。该做法虽在法理上尚有争议,但实践中已有此操作的先例,安微省高院官网发布的理论研讨,也对该观点表示支持。起诉之时即列明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同时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在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可同时向第三人送达,可缩短审理周期。另外,诉状上直接列明第三人,也给法院通知第三人提供了便利。6、少数地方工商部门对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公司设立登记发布了专门的处理意见,甚至规定了具体的时限、流程和职责划分。这意味着发生在该辖区内的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公司设立登记的案件有了更加快捷、直接的处理依据和渠道。(1)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于2017年9月8日发布:“企业登记机关对工商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符合规定的给予核准登记。他人冒用你的身份证和签字办理工商登记,属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违法行为,请直接向该企业的登记机关投诉或举报,登记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但未明确具体的操作细则。(2)昆明市工商局于2017年10月24日发布《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若干规定(暂行)》(昆府登197号),对适用范围、管辖、线索来源、登记核查、受理、调查取证和终结、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最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规定:“当事人以欺骗手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方式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变更登记,作出核准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撤销的。存在以下情况的,不适用本规定:(一)公司资产(含股权、商标权)已被质押、抵押的;(二)公司资产(含股权)被人民法院冻结的;(三)公司资产(含股权)被法院判决、裁定划转到第三方的;(四)已办理动产抵押的;(五)公司正处于行政或民事案件诉讼期间的;(六)因涉嫌其他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该条将可能产生重大民商事争议隐患的情形明确排除在工商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之外,防止其他“有心之人”利用该条例肆意侵犯合法成立的商事主体的利益。(3)成都市工商局于2016年12月2日发布《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证骗取企业设立登记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工商发〔2017〕32号),明确了接到关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企业登记的投诉、举报、信访、舆情等信息处理工作机制、工作要求和标准,规范了材料的接收、线索处理、调查核实、撤销企业登记等主要环节的工作程序,为依法分类处理此类投诉、举报打通了渠道。(因笔者未找到官方发布的来源文件,以上引用来自新闻报道。)(4)广元市工商局于2017年11月22日发布《工商部门在注销冒用他人身份证注册的公司中遇到的困难及建议》,该文件指出“建议此类冒用身份证登记公司的注销,可对有债务和无债务两种情形区别对待。对于无债务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的撤销决定进行注销,即依职权注销,无需按照普通注销程序依申请提交全部注销资料。其次,身份证被冒用注册成立公司案件频发,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利用了目前登记系统与公安部门身份证识别系统未对接的漏洞。身份证并未开通类似于银行卡一样的远程关停功能,即使补办了新的身份证,遗失的身份证依旧可以使用。需要登记监管部门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将登记系统与公安部门的身份证管理系统对接,堵住源头。”综上,如辖区内工商部门开辟了便捷的通道和处理方式,被冒用人大可以选择直接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查明事实,并撤销与其不利的公司登记。如无此政策,绝大部分案涉公司无法取得联系的案件,或者案涉公司可以取得联系但不涉及重大财产争议和纠纷的案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 主要证据不足的;(二)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 违反法定程序的;(四) 超越职权的;(五) 滥用职权的;(六) 明显不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 公司章程;(四)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 公司住所证明;(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以下为该案在法庭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虚假公司设立登记是否应予撤销问题的论述: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依据适时有效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告海淀工商分局作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辖区范围内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的法定职权。依据适时有效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本案中,北京金鹏恒宇商贸中心于2013年9月25日提交的申请设立登记材料虽然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但上述申请材料中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上投资人签字并非何娟本人所签。因此,海淀工商分局虽然对申请材料履行了审查义务,但其依据虚假申请材料作出的企业设立登记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北京市一中院二审认为:“根据2000年1月13日公布施行的以及现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海淀工商分局作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辖区范围内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的法定职权。2000年1月13日公布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本案中,金鹏商贸中心于2013年9月25日提交的申请设立登记材料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海淀工商分局对申请材料履行了审查义务。但鉴于上述申请材料中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上投资人签字并非何娟本人所签,海淀工商分局依据虚假的申请材料作出的企业设立登记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工商登记行为,以及根据判决结果判令海淀工商分局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和鉴定费3700元并无不当。海淀工商分局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案件来源何娟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473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与何娟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终字第1524号]延伸阅读有关以行政诉讼的方式撤销虚假设立、变更工商登记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各地法院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1、案涉公司提交的相关申请工商变更的材料中签名不是股东本人所写,工商局据此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系证据不足,应予撤销。诉讼费用支出由案涉公司承担。案例一:白仕焱与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攀东行初字第30号]攀枝花市东区法院认为:“被告市工商局具有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变更登记的法定职责。第三人航瑞商贸公司向被告提出公司变更申请并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相关申请材料符合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的形式要件,被告据此审核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但第三人航瑞商贸公司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中“白仕焱”签名不是白仕焱本人所写,导致被告据此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系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本案系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登记机关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相关责任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航瑞商贸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攀枝花航瑞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2009年11月23日的股权变更登记和法人代表变更登记、2009年12月10日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2014年7月17日的股权变更登记和法人代表变更登记)中与白仕焱签名相关的变更登记。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鉴定费15600元,由攀枝花航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从鉴定结论可知,原告未申请注册案涉公司,被告核准的公司设立登记所依据的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情形,属于违法人员以欺骗手段获取的行政许可,其核准该公司设立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诉讼费用支出由工商局承担。案例二:黄锐萍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行初字第23号]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经鉴定机构鉴定,第三人咔隐公司申请设立所提交申请材料中《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广州咔隐贸易有限公司章程》中法定代表人(股东)签字处“黄锐萍”签名与其本人提供的签名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书写。综合普宁市公安局洪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黄锐萍的临时身份证、银行卡证件资料修改及收费回单等,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新市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黄锐萍和黄舒欣现在使用的身份证、黄锐萍和黄舒欣的陈述及上述鉴定结论,可采信原告关于有人冒用其已遗失的身份证申请注册咔隐公司的主张。从上述鉴定结论可知,原告黄锐萍和第三人黄舒欣均未申请注册咔隐公司,被告核准的咔隐公司设立登记所依据的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情形,属于违法人员以欺骗手段获取的行政许可,其核准该公司设立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核准广州咔隐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00元、鉴定费6340元由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负担。”3、工商局虽然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但依据虚假材料作出的变更登记,显然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应当予以撤销。诉讼费由工商局承担,鉴定费由案涉公司承担。案例三:李秋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1264号]海淀区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菲舍波特公司于2012年7月3日向被告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虽然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但鉴于上述申请材料中的第二届第六次股东会决议上“王惠珍”的签字、第三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上“李秋”的签字、以及“出资转让协议书”上“王惠珍”、“李秋”的签字,均非李秋、王惠珍本人所签,明显存在虚假内容,不能体现李秋、王惠珍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被告虽然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但依据虚假材料作出的变更登记,显然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应当予以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二○一二年七月三日作出的京工商海注册企许字(2012)0378123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中股东由王月声、王惠珍变更登记为李秋、王月声的公司登记事项。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笔迹鉴定费19000元,由第三人北京菲舍波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4、鉴于原告主张涉案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的签字并非原告本人所签,且原告不认可其委托他人申请办理案涉公司的设立登记,庭审查明的事实能够支持原告的主张,故被告工分局进行公司设立登记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被诉行政行为应予撤销。诉讼费由工商局承担。案例四:王宝学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行初42号]平谷区法院认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平谷工商分局作为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对本辖区内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款规定:“申请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具体处理方式。由于设立登记这一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申请的特点以及实际操作的可能性,工商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只能作形式审查。本案中,被告平谷工商分局对李江华提交的相关材料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但被告平谷工商分局进行工商设立登记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申请材料,鉴于原告王宝学主张涉案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的“王宝学”并非原告本人所签,且原告王宝学不认可其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北京港华升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庭审查明的事实能够支持原告的主张,故被告平谷工商分局进行公司设立登记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被诉行政行为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将原告王宝学登记为北京港华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行为。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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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洪律师)|2018-08-29 |刑法,犯罪|16519人听过
王兆峰:刑事辩护与非诉业务之间的协同与共容

根据王兆峰律师2016年12月30日在第四十期德恒大讲堂的录音整理而成作为德恒争议解决专委会的总干事,我也有义务与大家分享我在执业过程中的经验与感悟。我是专攻刑事辩护业务的,可能与从事非诉业务的工作听起来是风马牛不相及的,那么刑事辩护与非诉业务之间有什么可以协同的、共容呢?在所以我所要讲的主题就是新的刑事法律服务背景下,争议解决业务与非诉讼业务应当如何协同与共容。在谈我们律师行业整体的发展之前,我想简单的谈一谈我们的形势问题,因为只有把势这个脉把准了,我们才可以谈我们的道、术的问题。首先取势,而后明道,然后才是优术的问题。首先,关于法律界的大势,那就要看我们国家的大势,我记得长江商学院经常讲的一句话是:“站在月球看地球,这样才能有高度和远见。”那么我说要看我们法律的业务首先要站在世界看中国,站在中国看德恒,站在德恒看业务。那么从全国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处于什么样的时代,还是要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因为近些年来发生的事情太多了。到底我们这一代人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时代,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这样一个时代?我记得100多年前,《双城记》中第一句话就讲到:“那是最好的时代,那是最坏的时代,那是最智慧的时代,那是最愚蠢的时代;那是光明的季节,那是黑暗的季节;那是希望之春,那是绝望之冬。……这是狄更斯当年所说的一句话。大家想一下我们所处的时代,也就是当下的中国,整个社会是处于变动的时期、一个急速变化的时代。十八大以来,发生了让我们耳晕目眩的事情,去年十月一习总书记还和朴槿惠携手登上了我们的天安门城楼,今天“萨德”马上要部署在我们的家门口,去年的时候阿基诺三世摩拳擦掌要要回我们的黄岩岛,今天杜特尔特就投入了我们的怀抱,国际上是如此,国内又何尝不是。十八大以前总体来讲似乎是风平浪静,十八大以后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我们国家惩罚的部级以上的干部已经突破200名,部级以下的干部不尽其数,那么由这些官员牵涉出的企业家更是数不胜数。过去讲“刑不上大夫”,刑事处罚也顶多到政治局委员,是不会威胁到常委的,但是康师傅下台了;过去说军队是不可动摇的,但是两位军委副主席被追究,现在被抓的将军级别以上的有64名,将军级别以下就更多。而且我国的经济改革进入了深水区,我们提出的口号是:“经济要转型升级”,要提出我们的供给侧改革,这些改革都是要触及到深层次领域。这些改革一方面是影响到了其他方面,也已经给我们的法律业务产生了非常大的冲击。如果我们的法律业务不能审时度势、顺势而为,我们将落后于这个时代,也将辜负了这个时代。所以说今天我讲这个题目的原因就在于大的形势使然,我们不得不为之。其次,我从刑事辩护这个切入点来讲,刑事辩护业务由于近几年的反复,可以说是反复运动的波澜壮阔给刑事业务带来了巨大的机会,当然这其中也有挑战。所以说刑事辩护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成就了我们刑事律师,很容易得到大家的关注,包括有争议的案件、高官的案件、我和李主任办理的案件、雄飞律师办理的重大的案件,也包括全国有影响的涉黑案件,如刘汉的案件。这些刑事案件的办理一方面使我们看到作为律师,我们的案件增多了,但是从民众角度来讲,一定程度上唤醒了他们的刑事法律风险意识,过去大家认为刑事法律风险离我们很遥远。但是有一天早上我们睁开眼睛,雷洋在家门口就“被嫖娼”了。即使不是高官员、不是富商,仅仅是普通的民众,刑事法律风险也在悄悄的降临。刑事法律风险提高了,人民的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了,也就意味着潜在的需求增多了。过去不关心这些事情的人开始关心了,过去举办讲座都是讲授民商事知识居多,从不找王律师,因为王律师是办理刑事案件的,会被人认为自己做了违法的事情。但现在,我频繁的接到企业、高校或机构的邀请,比如我们的肖齐律师让我给中科院下属的企业讲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内容,很受他们的欢迎,他们从我的讲话中获得了很多法律知识和警示,也就是说企业对刑事风险法律的意识也在空前地提高。而且现在不仅仅是企业,个人的意识觉醒也是很高的,国内的高官自不必多说,还有境外经商的、公务员、或红色通缉令上通缉的人员,现在能够明显的感觉到大家对刑事法律业务重视程度的提高。过去大部分人都认为,谈论刑事法律业务只是亡羊补牢的事情,“未雨绸缪”的时候大家都在忙着搞投资赚钱,现在不是了,企业也会在出事之前找到刑事法律方面的专家,邀请其为企业把脉。以上是针对企业和个人由于自身的缘由有可能触犯刑法。那么还有一类是个人、企业、政府部门可能遭受到刑事法律的侵害,在我们的法律服务工作中会经常遇到。比如说微软,我们刚刚帮他控告、肃清内部队伍,帮他治理公司的内部,找出内外勾结、损公肥私的人员,帮助他向相关部门控告,这是我们的刑事法律业务。现在企业内部存在着实际控制型犯罪,很多股东开始信任某些商业伙伴,将其吸引过来作为职业经理人或者是小股东,虽然是小股东,但是任命其管理日常事务,时间久了,实际控制人由于缺乏良好的执业操守,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就违背了当初的承诺和操守,侵犯股东权益,其中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行为,更有甚者有鸠占鹊巢的倾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由以上分析可知企业和个人有可能陷入刑事法律风险的泥潭中,也可能不期而遇到刑事犯罪的侵害,这些都为我们的业务带来了机会。近年来,每一次刑法修订都对条文进行了修改或增加,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20多个罪名,修八增加了6个罪名,修七增加了9个并修改了4个罪名,那么在这些新增的罪名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行政犯罪,这些本来是行政违法,但其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的强度,所以国家在管控中不得不动用刑法这样的重器进行规制,如果我们对这些法条不了解,可能我们还对这样的行为不理不睬,其实这样的行为已经被规定为犯罪了。如果执意违反规定行事,很可能会触犯刑法,类似这样的罪有很多,如:虚假诉讼,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等。过去要进行清网行动,上级有文件要求整改、加强监管。如果违反的话,在过去仅仅是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但现在严重的可能触犯刑事法律,然而刑事责任在诸多法律责任中是最重的,所以说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是不可承受之重。民事裁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有最起码的人身自由,所以他们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是难以接受的,毕竟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如果民营企业、家族企业中的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企业将面临垮掉,因为他们往往是企业的灵魂。但是只有企业遭受了刑事法律风险的困扰后,他们才会不惜一切代价的想要挽回。涉事企业在出事以前,从来没有想到过支出一笔钱用于刑事法律风险的预防,其实在未雨绸缪的时候只需要一个合同条款就可以把这个问题解决掉。人们只有在经历过“天上”与“人间”的巨大差异后才知道刑事风险的沉重与不可承受。比如说刘汉,号称“沉在水底的富豪”,风云一时,由于涉嫌犯罪兄弟俩丢了性命,万贯家财灰飞烟灭,弹指一挥间。刑事法律风险很沉重,因此大家越来越重视刑事法律业务,这样一来,我们的刑事法律业务也不再故步自封。过去我们都认为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其他争议解决包括民事、行政的,完全可以是共济协同的,即有些业务换个思路解决会受到更好的成效。比如说,我们知道e租宝出问题,涉案标的758个亿。相似的有马云在很多年前运营的支付宝,其实当时就是非法经营,不过由于现在他的各方面手续已经完善了,就不存在问题了。此外现在还有很多公司是以项目为诱饵,吸收公众的资金,可能从事非诉业务的同志更关注。尤其是合同方面的业务,经过分析,合同的主题是明确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是明确等等,所以认为合同是没有问题。但是在分析的过程中是否有考虑到,作为民事行为主体,它是否有超过经营范围、他的经营范围是否是特许的,还有所讲的项目是否仅仅是炒概念,比如最近有一种项目叫巴铁,上边走公交车下面通小轿车,这纯粹是玩儿文字游戏。我想说在目前的投融资活动中,这样的行为非常多,表面上是合理的,但是人为的夸大了盈利的报表,他们的盈利是不真实的。这次徐翔案已经暴露出来了,徐翔把十三个上市公司炒上去了,但是很多公司的使用率水平远运低于他所披露的。还有甚者,压根就是编造的项目,自己成立一个公司或者是让别人成立一个公司,然后进行虚假买卖,让别人相信自己公司的高额价值并吸引对方投资。我们在审查合同的时候,发现合同十分完备没有漏洞。但是从源头查到这个公司是假的,如果起初就没有还款能力或还款意愿的就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此罪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例如湖南的曾成杰就是因为此罪被处以死刑,即便是没有这么严重的行为至少也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如果在日常的企业活动中有律师提醒企业,那么就不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再次,在劳动法律服务中,由于职员的工作行为不端,吃里扒外,公司因此将他辞退,职员反而起诉公司。我之前办过类似的案子,不必通过劳动官司,直接送到公安局以侵犯商业秘密控告即可解决。虽然表明是劳动法律关系,但如果你具有刑事法律意识,便可以很好的通过刑事法律关系解决问题。所以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在很多场合是可以合作与共容的。所以德恒律所的同事们,我们要有这样的意识:德恒是一个全牌照的律师事务所,是一站式的全包式的律所。而且应当做到对我们所的律师可以如数家珍,如:专攻IPO方面的徐建军律师、专攻反倾销方面的任永忠律师、专攻WTO方面的丁亮律师、专攻劳动法领域的王建平律师等等。如果在办理案件的时候没有这样的意识,在处理业务中就不能放眼去看,考虑事情的时候也不能多方面切入,导致视野狭窄。所以多听取他人的意见,会从中获得豁然开朗的效果,总之,我们的律师要有这种全牌照的意识。我们德恒律所据统计已达1800多人,不仅业务可以共济,地域可以协同,有总所有分所,可以纵可以横,才能够使我们的所更加强大。除了具备这种意识还需要搭建一个平台,一个可以协同共容的平台。如果没有这样的午餐会,可能有的人认为是老生常谈,但是对于有的人来说,未必是,这样一个平台为大家提供互相沟通与交流的机会,让更多的人了解诉讼业务与非诉业务之间的互助关系。现在我们已经有很多沟通平台:微信群、微博、公众号等等,比如我们团队打造的法律信息的公众号——法治早餐,每天三分钟,一天的重大法治新闻一网打尽,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此外我们的信息要做到共享,有什么好的信息要分享,正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另外,我认为还需要一个业务合作的平台,那么在具体业务上要如何合作?比如我们担任两院院士的法律顾问并且定期开展不同专题的讲座,所以不同的专委会之间互为法律顾问这是业务合作的好方法。田文昌律师大家应该都知道,号称“中国第一刑辩律师”,京都律所的主任,提到京大家都知道它只做刑事业务,但这也是田主任苦恼的地方,因为他想扩展京都所为综合所,后来有人献计策:做刑事案件是强项不是弱项,如果开展非诉业务我们可以对当事人讲我们可以提供最安全的法律业务,因为不仅有业务精湛的非诉业务律师,而且有非常擅长刑事业务的律师,那么在服务结构上就是非常全面的。不仅保障在民事上不受损失,刑事上也非常安全,而且这样的业务也已经在探索过程中了。今年12月17号,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召开了经济安全与中国刑事法律风险治理论坛,在这个论坛上我还荣幸成为了中国刑事法律风险治理联盟的主席。在会议上我听到了有的律所介绍的经验,让我耳目一新,比如四川的卓安律师务所,刑事诉讼是强项,现在正在向非诉方向拓展,一方面是在企业做讲座,另一方面是同非诉讼律师一同参与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设置、公司运营制度的设立。除了非诉业务的律师参与,也有刑事律师介入,作为一个共同工作的团队给对方提供服务,在企业中大受欢迎。现在还提供企业法律风险的诊断服务,先从静态看公司的制度有没有问题、能不能避险,比如说有些企业,有总公司、分公司,有的业务员出去做业务,为了获得高收入而上下其手,无所不作,其中就涉及到行贿的风险。个人行贿还没有太大风险,可一旦企业涉及到这类犯罪,就会非常麻烦。有些外国企业招投标时,对主体资格首先有限制——没有过商业犯罪,特别是商业贿赂前科,如果有这样前科的公司就直接出局。所以这些东西要明文写在责任状中,要让对方签字。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不一样的,民事责任是不问主观上是否有故意,但是刑事上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单位如果签了责任状并三令五申不可以收受商业贿赂,一旦有了商业贿赂就有效的把个人与单位切割开来,这样单位就没有风险了。随后公司就可以为员工聘请律师,帮助员工脱险,律师为公司提出这样的建议就有效避免了巨大的风险,所以在这项业务方面可以开展的非常好。现在我的服务对象就给了我的任务,即可否给他建立一个整个公司治理的方案,提供专项的法律服务。最后,要创新模式,现在方式比较单调,主要就是开展讲座和介绍案源,这是比较老套的、传统的。所以我希望大家可以创造出比较新式的方式,让这种业务常态化。如果某个企业家涉及犯罪了,我可以帮你辩护、将你解救出来。即便是没有救出来,但是我对你的公司中出现的问题非常清楚,针对你留下的烂摊子作出不同的应对方案:有的是直接需要接管的;有的是实际管理人不在其位了而需要委托或其他方式使得企业继续存续。这就需要法律服务一定要跟上,后续也需要非诉律师跟进,同样非诉律师要告知他有没有问题,如果对方很担心,我们可以加一项赠送服务,即由我们的刑事律师审核并在上面签字,所以我们是最好的服务加最安全的服务。总之,德恒是一家人,德恒所有的事情都是大家的事,我们从观念上行动上要抱团,好好协同实现共容。谢谢大家!

(王兆峰律师)|2018-10-26 |刑法,犯罪|3691人听过
王兆峰:刑事辩护的“势、道、术”

王兆峰 德恒律师事务所 2016-12-02“近日, 人大刑事程序法治讲座第1期正式开讲,德恒合伙人王兆峰律师作为人大法学院的杰出校友做了题为《律师刑事辩护技能》的主题讲座。以下为讲座文字实录:刑事辩护的技能和技巧非常重要,许多辩护活动的展开离不开娴熟的辩护技能。不过在我看来技能在某种角度来看还是在“术”这个层面上。但是如果将刑事辩护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仅仅有“术”是不够的,在“术”之上还有“道”,在“道”之上还有“势”。在我看来,刑事辩护无论从整个行业的发展态势来看还是具体某一个律师参与的案件来看,我们都应该首先“取势”,然后是“明道”,最后才是“优术”。也就是说如果“势”取的不对,对“大势”判断有误,后面就有可能影响到你的辩护之“道”,大家就会思考辩护究竟是靠我们的专业技能来立身,还是靠纸醉金迷的价值观来立身?什么样的“道”才能作为我们的安身之本,立身之道?只有“势”取对了,“道”明确了,才应该讨论我们的“优术”问题。因此,今天在介绍我们的辩护技能之前,我想就“势”和“道”谈一些我个人的观点。一、刑事辩护之“势”——大环境和小气候所谓刑事辩护之“势”即刑事辩护的大环境、小气候。刑事辩护在刑事司法、执法过程中都有其独特的生态环境,这个生态环境中不仅有公、检、法,更有律师、学者等共同参与刑事法治建设的人,因此我认为在这个生态环境中的每个人都应该关注我们刑事辩护的“大势”。而目前我国的刑事大势又是什么呢?(一)曾经的“八荣八耻”记得十年前(2006年),全国律协在北京友谊宾馆召开全国律师文化研讨会,与会的有全国律协、司法部的相关领导,也有来自全国各地的知名学者和律师,其中就有我们德高望重的陈卫东教授,当时谈到刑事辩护所处的环境时,陈卫东教授有感而发的提出了律师行业的“八荣八耻”:“以为企业服务为荣,以为个人服务为耻;以做非诉案件为荣,以做诉讼案件为耻;以做民商事案件为荣,以做刑事案件为耻;以为有钱人提供法律服务为荣,以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为耻……”虽然这是针对当时律师文化出现的错乱而提出的,是陈老师站在学者的角度为整个律师行业提出的警醒,但是在我当时步入刑事辩护的行业时,许多刑事律师都自觉耻辱。许多同行在提起法院的时候都说自己很多年未去过法院,似乎是件很光荣的事情,就好像知名教授说自己很多年没有给本科生上过课了一样。甚至有人提出了非诉业务是高端业务,诉讼业务是低端业务。然而整个律师行业的业务高端与低端,不是靠新旧来衡量的,而是要靠业务的技术含量及难度来衡量的。具体到刑事辩护业务,当时的形势是十分严峻的,都称刑事辩护具有风险大、收费低的特点。(二)刑事辩护的挑战与机遇以至于发展到今天,全国范围内考量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不超过30%,也就是说全国109万的刑事案件中,只有不到30%的案件有律师提供辩护,仍有70%的被告人没有律师为其辩护,普遍辩护原则在我国的贯彻仍旧非常不充分。对于这样的态势我们必须有充分的了解,但也要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分析。中国是人口大国,不客气地讲也是犯罪大国,刑事案件的绝对数量甚至超过了有些国家的人口数量。面对这样的刑事案件数量辩护率却不到30%,那么刑事辩护自然而然就成为了律师业务的短板,有短板就有挑战,有挑战就有机会,还有70%的刑事辩护的市场供我们开拓。就像中央提到的供给侧改革,而法律服务也是供给,如何优化法律服务使我们的供给能够满足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现如今的形势是法律服务市场不成熟,具体是两点:第一,消费方未被激活;第二,供给侧远远不足。所谓的消费方未被激活指的是被告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更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我们应当培育市场,让消费主体(被告人)的权利意识增强,并且告知他们通过什么渠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供给侧远远不足我举个例子,上周我代表律协去云南红河进行法律扶贫,一路走来发现有的西南贫困县没有一个律师,或者有一个律师,却是当地的司法局局长。其实不仅供给侧远远不足,供给的质量也不高。不仅普遍辩护满足不了,有效辩护差距更大。这是我们目前面临的刑事辩护的严峻形势。(三)刑事辩护的春天来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明确了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法律地位,更加明确了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参与刑事诉讼,律师发挥职能的空间越来越大,尤其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法治国家建设的治国方阵,并以此为契机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也提出了完善认罪认罚制度等等都是与我们刑事辩护大环境息息相关的。为此,两高乃至公安部、政法委以及相关部委联合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障律师的权利,律师已经成为我们法治发展进程中必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律师是司法机关的朋友而不应该视作是敌人。这种在宏观层面上的对律师的重视是前所未有的,因此有人就提出了刑事辩护的春天来了。由于我多年战斗在刑事辩护的第一线,许多人都在问我感受到了刑事辩护的春天吗?我可以说,我感受到了,但是感受的不强烈,因为刑事辩护有他的大环境,也有他的小气候。(四)当前刑事辩护的小气候在我办理的案件中,无论是特殊的敏感的案件(包括刚刚提到的薄熙来案件、刘汉系列涉黑案件),还是普通的一般案件,在程序的保障上面有些保障的很好,有些保障还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如果说我们国家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那么我认为咱们律师的辩护也处于初级阶段。这里的初级阶段不仅包括参与辩护的人数,更包括辩护的水平和能力。而这些小气候在当今的大环境趋势下,应该说是有很大的改善空间的。但是未来想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各位同学们,在当今的情势下办理具体案件时,可能你会觉得失落、彷徨。很多时候,社会位置的变更会导致视角的变更,会看到许多以前我们看不到的东西。举个例子,以前我在检察院工作的时候,我对刑讯逼供是没有概念的,我一直觉得刑讯逼供在我们21世纪甚至说天子脚下是很少存在的,但是当我做了律师这么多年后,我可以说刑讯逼供离我们并不遥远,甚至可以说是每天都在上演的。因此,我们说大环境是好的,但办理具体案件时的小气候是存在的,有时甚至是案件的强大阻碍,这会导致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心情非常不美好。说这些是希望大家能够做好心理准备,刑事辩护业务的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这是我们做刑事辩护首先要取的“势”。二、刑事辩护之“道”——“大辩护观念”与辩护心态(一)“大辩护观念”1、全过程辩护人们总觉得辩护是法庭上的交锋,现在又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因此总是想把矛盾交到法庭来解决,毕其功于一役。然而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来看,律师参与的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率为6‰—8‰,保守的省份的无罪判决率仅为4‰。如果我们从这个角度来看,那律师的辩护结果是令人沮丧的。但是如果放开视野来看,侦查阶段经律师的交涉和建议未被移送至检察院的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经律师的建议和交涉而作出不起诉的案件是法院最终判无罪的案件的220倍。从这个统计数据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非常重要的结论,那就是刑事辩护的战场不仅仅在法庭,也在于法庭之前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因此我提出的辩护观念第一点就是要“全过程辩护”,步步为营,能在前面解决的事情千万不要等到后面在解决。进入程序了就是战斗,而不是说只有到法庭程序才叫战斗。如果把程序在前期做好了,在我看来压力、困难会小得多,侦查阶段的对手无非就是公安或检察的自侦部门;而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检察两大权力机关成了我们的对手;到了法院就更严重了,我们国家特殊的司法机制导致公检法作为有权机关是一家,虽然强调了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配合的多,监督制约的少。因此,案件到了审判阶段的时候,我们面临的是三大权力机关对垒我们小律师,相比之下我们的力量悬殊会进一步拉大。所以,我说能在前一个阶段解决的问题,无论是事实问题还是程序问题,千万不要留到后面解决,这就是我提出的全过程辩护。2、全动员辩护所谓全方位辩护,即全动员辩护,是指律师在保持自己独立立场的情况下,动员一切能动员的力量为自己的辩护活动所用,争取主动权。首先,要动员我们的“辩护同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家必须明白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优秀的辩护伙伴,而是需要我们努力动员的。比方说很多高官的辩护,在位之时呼风唤雨,一旦成为阶下囚士气信心全无,这种情况我们必须要扬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希望之帆,增强他们的信心,因为只有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是最了解的,而只有在他们恢复信心的时候才能更好地帮助我们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也更有利于我们发现重要的、有利的证据。其次,要动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家属是最关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命运的人,他们可以更好更积极地帮助我们搜集证据,提供案件的重要线索,甚至提供必要的沟通渠道,让我们的正义之声被更多的人听到。因此,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我们应当积极地与家属沟通,告诉他们我们在做什么,他们能做什么,能帮助什么,从而让他们行动起来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地合法权益。再次,要动员律师同行。当一个案件同时有几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可以从多人的角度来看问题,正所谓“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当然这里必须注意分寸与方式方法,不能有串供的嫌疑。不过,大家也要注意不能因为有了顾忌而不去联系沟通,很多时候换角度思考更容易发现案件的细节。接着,我们要动员对垒方中的“正能量”。在我国特殊的司法体制下,很多决策者并不是具体承办人,承办人不具有决策权,也就是通常我们说的“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情况。比如说承办人说“说实话,我也认为这个案子有问题,但是我做不了主啊”,这时候一定要团结他,既然他也认为有问题,他又做不了主,我们可以动员他将我们的意见传递给能做主的人。当能做主的人听到了不同的声音的时候,这个案子将会得到更公正的审判。最后,我们要动员学者,必要时动员舆论监督。学者们有着丰富的学理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他们对于相关案件的论证都在或多或少的影响着案件的进程。舆论监督要在必要的时候使用,不要没事挑事,但当声音达不到该听到的人耳边时,我们应当尽力让声音传递到。3、全方位辩护所谓全方位辩护是指在辩护过程中不要偏执一方,要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辩护。很多时候律师们会困扰究竟是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做程序辩护还是实体辩护?做证据辩护还是量刑辩护呢?我的观点是只要能进行辩护的角度都不要摒弃,在分清案件主次的情况下,只要对案件有利的事实、证据、观点都要抓住。以前做了无罪辩护不能再做量刑辩护,现在随着我们刑事辩护的大环境逐渐改善,我们既可以做无罪辩护,也可以做量刑辩护,就是所谓的辩护的一个小技巧“退一万步讲,即使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也具有以下的量刑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总之,在辩护的过程中要发散思维,能够想到的能够做到的都要去践行。4、全手段辩护正所谓“辩字中间一个言”,通常都认为辩护的手段就是“说”,其实不然,说是重要的手段,但仅仅会说是不够的,不仅要会说,更要采用其他各种手段(法庭辩论、庭下沟通、信函说服、情况反映、案例比附、媒体襄助)。很多时候,我们的倾听对象没有时间和精力听我们诉说,那么我们就要学会写,不仅要写好给法官看的辩护意见,更要写好能给有决策权人的情况反映。说也有很多种,不仅要在法庭上会说,庭前也要做好准备,庭下做好沟通。很多时候不仅要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进行说或者写,必要时也要采取感情攻势,也就是不仅要“晓之以理”也要“动之以情”。总之,要采用各种合法的手段让自己的正义之声被应该听到的人听到,不要拘泥于一两种手段,一种手段不行就换另一种手段,一次不行就再试一次,这就是我说的全手段辩护。(二)刑事辩护心态我们在刑事辩护中如何调节心态、保持一个怎样的心态参与到刑事辩护中,我认为还是非常重要的。1、忠心正所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既然选择了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就要忠于当事人。这里的“忠心”还指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真相、忠于他的合法权益。不损害委托人利益,不管诱惑和压力多大。这里就出现了问题,我们忠于的这几项有时候在价值上是有冲突的,有时候忠于真相就会损害当事人利益该怎么办呢?法律规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客观事实,二是法律事实,当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完全吻合时,认定法律事实确有困难,而客观事实上犯罪行为确实是当事人实施时,我们也不能进行检举揭发。因为尽管这样可能会放纵当事人,但是确捍卫了律师的立场,让当事人明白律师在一般情况下是会跟他并肩作战的,要相信律师、相信辩护人行业。忠心不是无原则,要有底线。如果被告人正在做或者即将要做危害到国家、社会、他人重大利益的时候,我们有阻止义务,必要的时候可以放弃委托人职责。2、信心在辩护过程中我们会面对当事人和公权力机关,在他们面前我们必须保有自信心。首先在面对当事人时,我们要有自信心。尤其是许多当事人曾经地位高、钱财多或者是行业的精英,如果在为其辩护时我们仰视着他,那么辩护将很难进行下去,我们的辩护策略将无法得到贯彻。这时我们要对自己的专业能力有信心,我们要通过自己专业能力的展示说服他,让对方觉得你是可信乃至于是可敬的,这样才能让对方配合你展开辩护工作。其次,“只有无能的律师,没有不可辩护的案件”,实体上辩护不行咱们找程序,程序上不行找量刑,都不行了道义辩护在一定程度上是完全可以出彩的,总之希望大家在辩护中一定要树立信心,不能未出征而自气馁。3、细心现在司法机关很注重业务能力培训,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很高,除了一些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以外,能在现在的案卷中找出问题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因此我们要寄希望于自己业务能力的提高,练就我们自己的火眼金睛,在别人注意不到的地方发现问题,这样才能与对方对峙的时候决胜千里。4、耐心对于有倾诉需求的当事人,要忍耐、要让他倾诉,这是人之长情。身陷囹圄之后,他们需要通过倾诉达到一种心理的缓解,也有利于同辩护人拉近距离方便辩护工作的开展。再跟相关机关沟通时也要有耐心,有时对方会不耐烦,我们就要反思一下是不是沟通方式有问题,对方烦,我们不能烦,你要想想怎么说让他不烦、什么时间沟通他不烦等等。要有耐心,不能急躁,急躁容易乱方寸,辩护的效果就不好。5、勇敢的心虽然辩护环境改善了很多,但在一些具体案件中还存在各种问题。我们要敢于担当,既然选择了这行。这方面我们应当向张思之老前辈学习,他被称为一生中在辩护的战场上都没有过胜利的斗士。但是我们就应该有这种越挫越勇,屡败屡战的精神。三、刑事辩护之“术”——刑事辩护基本技能(一)好的刑辩律师的标准——“四家”1、作家一个好的刑辩律师必须具有很好的驾驭文字的能力,能够很好的通过文字传达自己的观点,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说连文字驾驭能力都不具备,写出来的法律意见逻辑混乱,文句不通,甚至引用法条都是错误的等等,这肯定不是一个好的刑辩律师。2、演说家一个好的律师应该是一个演说家,很多时候语言的沟通能够借助眼神以及手势等肢体语言更好的传情达意,这样使我的观点更好的表达出来,要让法官不忍心打断自己。语言的沟通很多时候要好于纸面上的文字交流,所以说我觉得优秀的辩护律师一定要有驾驭语言的能力,能够掌握一定的语言艺术。3、心理学家一个好的辩护律师应该是一个心理学家,这里不是指专业的心理学家,起码是要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并且能够活学活用这些心理学知识。因为律师是跟人打交道的,我们要善于跟别人交流,但是若不能很好的洞悉别人的心理,不能打开对方的心扉,你又如何与之交流,如何引导动员他人。4、社会活动家一个好的律师应该是一个社会活动家。我们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要洞悉我们实时变化的世界。既然如此,就要时刻睁开眼睛、竖起耳朵,要看看这天下在发生什么事。一带一路是在做什么、依法治国目标是什么、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源动力是什么、背景是什么、目标是什么、步骤是什么、我们应该做什么等等。了解清楚这些要干什么,我们要办案子,要跟同事们交流,要关注行业建设等等。说白了就是说要有广泛的活动,要有纷至沓来的信息进入你的大脑,进行信息的检索、梳理来形成自己的观点,这些都有助于我们团结众多的人参与到我们的辩护活动中来。(二)刑事辩护基本技能——听说读写1、听——学会倾听、听谁说、怎么听我发现我们的很多律师都很擅长说,但很多律师不善于倾听。有人说雄辩是银、沉默是金。很好的运用沉默、很好的静下心来去倾听是一种能力。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听当事人的、听委托人的、听证人的、听办案单位的,听来的信息需要加工利用。兼听则明,所以我们要广泛的获取信息,才能够使你对案件的判断尽可能的接近事实真相。办案中的“听”一定是围绕案件的,围绕案件的犯罪构成进行的,因此,首先,听前要有准备。比如某个证人对一个关键的情节是了解的,那么我对要从他这里获取什么信息有一个预判,要准备相应的问题,围绕这些问题去听。在听前要善于打开话匣子,首先要拉近彼此的距离,必要的时候还要采取一些小的措施进行共情的推进。其次要学会记录,边说边记对方会觉得受到尊重,更加容易获取到你想要获取的信息。2、读——读什么、怎么读读什么?第一就是研读卷宗,卷宗是我们第一手资料,是辩护的根本。我们除了要研读卷宗还要研读法条、判例,研究法理。怎么读?在堆叠的众多卷宗材料中如何在最快的时间内获取案件信息。看卷先看综合性材料再看具体性材料,比方说先看《起诉意见书》、《起诉书》,里面既有主体又有指控的事实、罪名,能让我迅速的知道这是个什么事情。具体材料要先看言词证据再看实物证据,因为言词证据中人是有思维逻辑的,能够把整个事情连贯起来。言词证据中先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看被告人的,先看第一堂和最后一堂的,如果前后基本一样稳定,中间的可暂时省略。如果前后发生了变化,就要找是从哪一堂开始发生变化了,并关注为什么开始变化,如果有机会要询问当事人为什么会发生变化。看被害人的时候要看其与被告人说法的矛盾点在哪里,针对这些矛盾点再看证人是怎么说这些问题的。总之我们要由中心向外看,当有多人多起事情时,要一个一个的看清楚,切记盲目看。看得过程中要用比对的方法,证据之间出现矛盾要及时的记录下来。我们通常的做法是要摘卷,要把众多案卷摘到比较薄的程度,这样在看的时候比较方便检索。3、写——写给谁、怎么写首先是要认清是写给谁。写要看对象、要有针对性写,写作语言要符合对象的知识背景。比如对于非专业人士写的材料语言就应该通俗易懂;给领导的材料要言简意赅,在尽可能短的篇幅内交代清楚是什么事、存在什么问题、需要领导关注和解决哪些问题;如果写给法官的材料,很大的一个案件你就写了三页,法官的第一印象就是你这个律师太不负责任了,再加上你写的都是大白话,法官会觉得,这个律师法律知识太浅了。所以说写东西首先要看对象。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怎么写。首先立意、观点要明确。上来开宗明义,摆明观点。其次要在叙述的时候符合逻辑,如时间逻辑、事理逻辑。时间逻辑的话,就按照时间顺序一路叙述下来,前因后果。事理逻辑就是按照事情的轻重叙述。比如,指控了三个罪名,我认为问题最多的、影响最大的写在前面,其他的放到后面。我们知道,人的注意力都是有限的,往往对开头和结尾的记忆比较清晰、深刻,因此要把重要的东西先说。有多个事实的先说重要事实,有多个罪名的先说重要罪名。再者要求要提明白,写清楚。另外从文字上一定要明白晓畅,不要之乎者也的不知所云。写的每句话、每个观点都要有证据支撑。这样才能写出来一个观点鲜明、逻辑清晰、要求明确、文字晓畅的文章。4、说——目的、怎么说说的时候首先要明确说的目的。有的时候是安抚,那么你就要想,哪些话能说到对方心里,能让对方感觉到关怀。若是要探寻问题,那么就要说之前把问题罗列清楚,先问什么后问什么都要准备好。还有一种是驳斥性的演说,那么就要用大量的证据,从事实到法理、情理来驳斥。还有一种是说服,最典型的就是在法庭上要通过质证和法庭辩论来讲话。说的时候要怎么说呢?我在法庭上是不去读辩护意见的,因为读辩护意见就浪费了我很多器官,上帝赋予我们眼耳口鼻手,如果我们只在这里念,我就只能知道别人听到了我的声音,并不能了解他们是否听进去了我的观点。如果发现法官不赞成我的观点或者没听进去我的观点,那么我就会及时作出调整,换一个方式来谈这个问题,他可能就愿意听了。所以我不但要用声音去影响他,还要不时的用目光与其交流。很多时候通过眼神交流你就能知道对方是否支持你所说的观点,是否愿意听。手势也是一样的,我们要通过手势来进行肯定或者否定,哪些东西很重要也可以用手势来强化。所以说,我们在法庭上要综合运用我们的语言。(责任编辑:贾欣欣)

(王兆峰律师)|2018-10-29 |刑法,犯罪|2821人听过
一位辩护人的告白:我不是骑士

乙未仲秋,出差东北办案,羁旅宾馆,夜不能寐,反顾律师生涯,感慨良多,遂成此篇。我不是骑士,我没有马,没有铠甲,没有让人胆寒的利剑。我也不是国王,我没有权杖,没有金球,没有强大的军队,和高高的监狱。我只有一枝笔,一张嘴,一部神圣的法典,和一颗小心守护的良心!因为,我是律师,我是辩护人!我从韦编捆束的汗青而来;我从古希腊的法庭而来;我从大洋的彼岸踏浪而来;我从遥远的村庄趟着露水而来;我戴着荆棘编制的冠冕,我是我自己的王!自从潘多拉打开了盒子,这世间就总有不幸和罪恶。父精母血既然是天地的馈赠,何以会结出罂粟般的恶果?人类到底是天使,还是恶魔?!谁能告诉我:哪里又是这罪恶的渊薮?看看监牢里那些弯曲的灵魂吧,这个曾是田里辛勤劳作的农夫;那个可是田径场上表现出色的小伙儿;这个曾是邻家爱笑的姑娘;那个正是街角帮你修过鞋子的老伯;还有那位被告席上的贪渎者,也曾在抗洪大堤上奋不顾身,在改革的风潮里锐意开拓。这些形形色色的公民啊,是谁把他们变成了人生的失败者?他们都是我们大家庭中的一员啊,怎能就这样把他们扫地出门,简单盖上罪犯的印烙?!为何不能用人道慈惠的光芒,唤回他们的人性,引领他们洗心改过?更何况是与非,对与错美与丑,善与恶,界限在哪难定夺!君不见窦娥六月天飞雪;塞北无辜杀呼格;若非亡者归故里,不知道佘祥林、赵作海的冤情何时能洗脱?若非真凶落法网,又有多少无辜大牢里面叹奈何!依着正义女神的安排,我扮演法律战场上的庇护者。那些可恨又可怜的人呐,在我的身后蜷缩。我时常单枪匹马,而对手强大又众多。有的手握权柄;有的喷吐着仇视的怒火;有的千方百计设置着路障;有的操持道德大棒,在一旁冷嘲热讽,指指戳戳。而最使我难过的是,身后时常有怀疑的眼神。甚至无耻的背叛和怯懦的闪躲!这注定是一场力量悬殊的交锋。作为“魔鬼”的代言人,我是孤独的舞者,带着脚镣和枷锁。但既然已踏上征程,就别无选择。我必须怀揣夸父的信念,带着西西弗斯的执着,还有福尔摩斯的细致和机警,闪、转、腾、挪。高墙之内,刨根问底寻蛛丝;卷宗堆里,挑灯爬梳苦求索;千里取证,晓踏霜露夜戴月;咫尺抗辩,据理力争不退缩;回首向来风雨路,岁月如歌多蹉跎!哪怕荆棘丛生,不管道路坎坷,任它精疲力竭,就算伤透心窝,沧海横流扬风帆,肯化邓林满山坡!为绝望者带来一丛绿色的希望,为寒冷的心捧上一抹温暖的曙色!有一天,当我老了,我将脱下我心爱的律师袍,洗净我半世征尘,温一壶老酒,围着红通通的火炉,把我们辩护人的辛酸和光荣,与我的儿孙们慢慢评说……….

(王兆峰律师)|2018-10-18 |刑法,犯罪|2630人听过
王兆峰:“捕诉合一”与审前辩护的强化

2018年9月1日,第三届“刑辩十人”论坛在京都律师事务所拉开了帷幕。本届论坛可谓群星云集,知名专家学者、一线刑辩律师和优秀检察官等共同探讨刑事法领域的前沿问题,即“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深远影响。以下内容根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王兆峰律师的现场发言整理。来晚了,前面几位发言人的高见没有听到,接下来我所讲的,很可能跟前面的发言有重复,我先说明一下。“捕诉合一”本身该不该做?这个应该问题说不要再争议了。这一次策划论题的时候,就曾经讨论过这个问题,有关它的必要性、重要性,在这里就不要再提了,因为现在这项制度在检察系统已经落地了,有一些地方甚至连操作细则都出台了。检察机关在以克服检察权力、检察职能碎片化为初衷,为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职能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所搞的“捕诉合一”,在学界、实务界,一度引起很大的反响和争议。在“捕诉合一”落地以前,关于“捕诉合一”的利弊得失,检察机关与学界、律师实务界的观点分歧比较大。学界和律师界的观点更倾向于不是太看好,更多悲观性的预测。但是,从目前初步实证的效果看,可能跟我们的预测有一定的偏差。套用一句老话讲,就是“形势比人强”,情况比我们预想要好一些。原来我们估计,一旦批捕以后,基于前置程序给承办人所造成的压力,是否会出现强诉的情况。具体讲,人已经被逮捕了,就不得不诉。没有认真考虑到这个逻辑可能会倒置,也就是因为我将来要起诉,我要对起诉承担责任,因此批捕的环节必须要把好关,甚至会把起诉的标准拿到批捕这个环节来使用,这样反倒把批捕这个关给把好了。实际看来,这后一个逻辑的结果呈现出来了,也就是说从试点的情况看,实行“捕诉合一”以后,批捕率下降了,不捕率上升了。当然不捕率上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我认为既有“捕诉合一”的原因,其实也有大家观念转变,各方面的呼吁,以及包括整个犯罪的结构调整等原因有关系。但这里面不能否定“捕诉合一”具有这么一个促使批捕率下降的功能,这个功能是应该肯定的。如果后面持续观察,能够得出一个非常肯定的结论,那我觉得真是非常好的一件事情,也是与我们的立法预期和权利保护预期相一致的。那么在“捕诉合一”全面推开这种大背景下,我们律师该如何看待这个事?我认为,我们必须首先要明确一个观念。过去我们经常讲,现在正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容易给人一种导向,刑事辩护的主战场重点是在法庭。部分律师同仁也持有这样一种观点,还是希望“毕其功于一役”,把很多希望寄托在法庭上。随着多项制度的改革,比如说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推行等,导致了有些案件律师在审判阶段、在法庭上的时间非常有限。也就是说,现在的趋势是,法庭这个看得见的战场、范围和战线,在日益收缩。实际上,现在“捕诉合一”推行,使我们看到了更大的战场是在审判前的程序,特别是审查起诉程序。在某次研讨会上,有人说中国无罪率是以万分之几的比例呈现出来的,无罪率特别低。因此也有人提出了一个非常荒诞的说法,因为无罪率低,所以刑事辩护的作用几乎是微乎其微的。这种判断显然是有问题的,如果我们要关注到审判前程序,包括审查起诉程序和侦查阶段的程序,就会发现,不少案件经过律师的努力,最终被撤销案件,做不起诉的比例数,是法院判无罪数的十倍,甚至数十倍之多。言外之意,相对于审判环节律师可以发挥的作用,审判前程序,律师可以发挥的作用更大。我认为“捕诉合一”把刑事辩护的空间进一步拓展了。现在看来,“捕诉合一”不仅从实证的数据上来看,发挥了人权保障的作用,同时从辩护的角度来讲,也给我们律师提供了更宽阔的战场,因此说它是一个利好的消息。站在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是应该去支持,欢迎的。同时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就要考虑我们该如何借助这个机会和东风,把律师的辩护作用发挥得更好,这是一个大的方向,大的定位问题,我们必须要明确。那么,“捕诉合一”背景下,我们刑事辩护的着力点在哪里?我认为,首先就是在批捕环节。批捕环节我们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既然实际上公诉人是把审查起诉的标准前移,放到了批捕的环节,那么我们律师对于一个案件以更高的标准衡量进行考量的时候,可能发现和提出的问题会更多。律师对案件积极分析,充分发表意见,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可能更多的问题会暴露出来,从而帮着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环节发挥好程序过滤功能。我们知道,批捕虽然是一种强制措施,表面上体现的是一个程序性保障功能。但实际上一旦批捕,产生的后续不良效应太多了,捕了导致要诉,诉了导致要判,影响到了很多实体问题。因此首先在这个环节,律师们就要积极地行动起来。虽然时间短,正是因为时间短,才要把它视为黄金期,要把这个时间抓住用好,把我们的意见充分表达,这是我们首先要做好的一件事情。其次由于“捕诉合一”,同一部门,甚至同一检察人员,既承担了审查批捕的职能,同时又具有审查起诉的职能。不像过去,过去我们在审查批捕的时候,律师提出来了不应该批捕的辩护意见,结果还是捕了,捕了之后很多人就觉得无力回天了,这个事情就放下了。现在不一样了,这位检察官既负责审查批捕,后面还要管这个案子的审查起诉,因此我们跟他持续沟通的必要性就提升了,过去我们长期在这一方面是弱化的。现在看来,即便是一个人被批捕了,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我们律师仍应该有所作为,而不是坐等,这个时间我们要充分把它利用起来。再次这个阶段我们律师还要发挥另外一个职能,这个职能不纯粹是在“捕诉合一”背景下应该提,其实在别的背景也是要强调的,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律师的调查权的行使问题。一个案件,审查批捕的阶段我们跟检察官沟通了,可能基于某种原因,他(她)没有完全接纳我们的意见,并不等于我们的意见完全没有被考虑过。在后续阶段,我们应该及时发挥我们的调查职能,因为我们知道在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以前,案件卷宗是看不到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律师仅仅靠会见所获得的案件信息是非常有限的,靠嫌疑人所讲的情况和辩解去说服检察机关,这个力度显然是不够的。如果在批捕以后这个阶段,律师能够积极行使调查权,根据从嫌疑人、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处获得的案件信息,及早开展我们的案件调查,(当然这里面还是要注意风险把控的问题。)这样在决定审查起诉前就能够把相关的一些证据材料调取,固定下来,并把这些证据材料及时提交给检察机关,这为接下来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否起诉等辩护,都可以提前做好一些基础性的工作。我们一方面要在审查批捕环节积极工作,提出意见,还要持续沟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在前面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跟检察人员的充分沟通,能够把我们的有利证据和观点展现出来,从而与公诉人就哪些问题达成共识的,哪些问题存在分歧予以明确,有针对性提出在审查阶段的辩护意见,这些都是在“捕诉合一”背景下我们律师着力要去做好的工作。此外,目前在刑事辩护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就是会见难问题。我今天借这个机会提出来,希望引起各方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办案中,有些案件已经到了审查起诉环节、审判环节,相关办案机构依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律师行使会见权,不能正常与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无法获得相关的案件信息,更不能交流案件相关的观点和看法,我觉得这是一个极不正常的现象,希望引起各方面的关注。我先谈这么多。

(王兆峰律师)|2018-10-17 |刑法,犯罪|2569人听过
郭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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