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08年开始,凡在居民区或者居民住所内设立经营场所的,必须有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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