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地址错误就是和实际不相符,所以发票可以退回作废重新开一张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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