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出示只有单方签字的借条,还应尽量陈述出借款款项的来源、交付过程等等,证明债务确实没有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家事、子女、医疗、共同投资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 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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