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时不参与分配,我国民法典并未对婚前财产作过多的赘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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