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登记手续。开发商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登记手续。另外,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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