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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死刑案件证据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程序合法原则,证据质证原则]
一、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的原则。 1、对事实问题的认定裁判必须依靠证据: A、没有证据【没有任何证据/虽有证据但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B、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 3、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调查,确认。 二、程序合法原则(依法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原则):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三、证据质证原则: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根据。 1、质证意义: A、质证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保证合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保障; B、质证是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制度保障; C、质证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并限制裁判者裁量权的制度保障。 2.质证要求: A、证据必须经过正式的法庭调查程序予以查证; B、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3、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的内容: A、一切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的证据,都必须提交法庭,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未经法庭调查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B、一切经法庭程序调查的证据,只有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规定:程序合法原则,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第四条规定: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129'
2019-09-24|刑法,犯罪|419人看过
对没收财产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92'
2019-07-21|行政与行诉,行政诉讼法|29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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