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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履行治愈”条款在“无效章”问题中的应用
一、案例2015年8月5日,A混凝土公司经与B公司甲项目的项目经理C磋商签订一份混凝土买卖合同。A提供了书面合同文本,文本中约定了、价格、数量、质量、规格、以及违约等内容。当天C在合同中签字并加盖了B公司甲项目的项目章,但是项目章中篆刻了“签约无效”字样。A要求C应当加盖B公司有效公章,C表示来日补上,现甲项目在赶进度,要求A公司尽快供货。次日,A公司按照约定向甲项目供应混凝土。持续供应混凝土数日后,A公司要求B公司按约予以结算,B公司未置与否。A公司按约停止供货,准备起诉寻求救济。二、分析1、 C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法条】《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2条:当前在国家重大项目和承包租赁行业等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比较明显的行业领域,由于合同当事人采用转包、分包、转租方式,出现了大量以单位部门、项目经理乃至个人名义签订或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因合同主体和效力认定问题引发表见代理纠纷案件。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严格认定表见代理行为。第13条: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第14条: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解释】从法条中可得出表见代理是否成立应当符合如下四个要件:第一, 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第二, 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外观权利);第三,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失;第四, 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于本人有个关;【结论】C的签约行为:合同中加盖的印章中已明示“签约无效”。此可印证,B公司印章已经明示A公司,C项目经理无权代理B公司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因此C的行为虽然符合第一、第四个构成要件,无法满足第二、第三个构成要件。C的签约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C的签收行为:合同中加盖印章,尽管印章明示“签约无效”,但足以让A公司认为C是有权代表B公司与A公司磋商的权利。因此C的签字签收行为,是完全符合第二、第三个构成要件的,第一构成要件是基于第二、第三构成要件的推定,第四构成要件是基于中标、施工信息的公示。若中标信息公示符合案情,则C的签收行为是符合表见代理的所有构成要件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何时成立?【法条】 《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解释】一、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过程如下图: 二、合同成立时间: 原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例外:合同法第36条、37条规定。即“履行治愈”条款,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要求有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且自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2条)。如果没有签字或者盖章,但一方已经就主要义务提交了履行,对法对此受领,合同形式上的缺陷因此而治愈,合同成立(第37条)三、构成“履行治愈”的要件如下:第一,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第二, 没有签字盖章之前,一方已经就主要义务提交了履行;第三, 对方对此受领。根据案情,A向C提供文本,是A向B作出要约,要约的内容则是合同文本,并希望订立书面合同。C接受A的合同文本,并签字盖章,即使印章上注明签约无效。但足以让A相信C是有权磋商签约的权利,据此B公司取得承诺的资格。完全符合第一个构成要件;B公司在未加盖公章之前,A公司已经发货,履行了主要义务;完全符合第二个构成要件;B公司接受A公司的混凝土并未提出异议,符合第三个构成要件;【结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在A公司向B公司履行供货义务,B公司受领时,成立并生效。
2018-12-14|合同法,合同订立|515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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