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举证责任分析

2018-09-10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鉴定收听量1664

单方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举证责任分析 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 何乃盈 赵磊 【案情简介】劳动者A生前由常州B劳务公司派遣至C有限公司从事装配工作。2016年1月22日23:26左右,A骑电动自行车下班,沿新业街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途径新北区春江镇新业路万家福门口路段处时,连人带车倒地受伤,车辆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2016年2月4日,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北大队出具常公交新证字[2016]第S16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内容为:“……事故地点沥青路质,路面平整、潮湿,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较差。魏昌红驾驶非机动车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未遵守分道通行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因对事发时A驾驶电动自行车因何原因倒地受伤的事实无法查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2016年1月26日,B公司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补正材料后,市人社局于2016年2月25日予以受理,经调查,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常人社工认字[2016]第1017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双方。A家属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A在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未载明事故责任划分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市人社局以缺少“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否合法?双方的举证责任应该如何分配?【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市人社局认定A在下班途中受到单方交通事故伤害,事故证明并未记载有其他责任主体。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载明事发地点沥青路质,路面平整、潮湿,夜间由路灯照明,视线较差。事发路况不存在必然引发发生交通意外的安全隐患。其次,A存在交通违法情节。因此,A的工伤认定缺少“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规定,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并无不当,判决驳回A家属的诉讼请求。A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常州市中院。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A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及以上责任。A发生事故没有与第三方发生碰撞,不存在责任相对方。在案证据证明事发当晚雨雪天气,路面湿滑,且视线较差,A虽有未遵守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道通行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可以判断A正常驾驶电动自行车下班符合其生活习惯,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天气、路况等其他原因,A本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负主要及以上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常人社工认字[2016]第1017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案例评析及思考】 一、同类案例的分析在分析本案之前,我们可以先看看类似判例。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1辑(2015)参阅案例15号:原告施建新为第三人南通开发区力强钢丝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强钢丝公司)职工。2012年6月12日6时20分左右,原告施建新驾驶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途中与一辆白色小型货车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白色小型货车逃逸,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去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10月29日,力强钢丝公司以施建新在上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为由,向被告南通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南通人社局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施建新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无法认定,其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故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事故责任认定的唯一形式。被告南通人社局以申请人未能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应属对该规范性文件的曲解和片面理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没有法律依据。其次,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并不排除受害职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最后,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形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有对事故责任进行判断的职责。由于白色小型货车驶离现场,至今未能查获,致使原告施建新试图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确定事故的责任承担都已成为不可能。在此情形下,如果将劳动者所受的伤害一律不认定为工伤,实质上等同于让弱者承担了全部的事故结果,亦与保护弱者的社会法价值取向相背离。而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果对这类情形的伤害一律不予认定工伤,那么,形式上看虽然保留了劳动者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主张工伤保险的权利,但一律不认定工伤的结果实质上变相剥夺了劳动者获得救济的途径。最终,法院判决劳动者胜诉。2、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行终字第0034号案例:李伯祥生前为泰利达公司职工。2011年11月26日22时50分左右,李伯祥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单位下班回家途中撞上路东侧泥土堆,发生交通事故,致李伯祥当场死亡。如皋市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说明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一审法院认为:李伯祥的亲属也曾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而未能出具,申请人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即已尽到举证义务,其据以主张李伯祥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理由能够成立,即只要李伯祥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就应认定为工伤。故如皋人社局在未提供证据证明李伯祥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责任的情况下,仅以申请人未能提供李伯祥“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书为由而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缺乏依据,一审法院难以支持,最终判决劳动者胜诉。3、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2014)聊行终字第10号案例:2013年1月16日、1月20日,原告杜光峰及第三人山东凤祥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以杜芝臣(杜光峰之父)下班途中因事故死亡为由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2月5日,被告市人社局作出聊人社工伤阳(2013)5001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2013年1月4日凌晨1点半左右杜芝臣骑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不慎摔倒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凌晨2点50分左右家人拨打120送往医院进行治疗,2013年1月8日杜芝臣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死者杜芝臣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确定其为非因工死亡。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杜芝臣系下班途中摔倒死亡一事,各方均予以认可。其摔倒原因是雪后路面结冰滑倒,杜芝臣本人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故其摔倒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警察部门虽未对杜芝臣摔倒死亡之事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杜芝臣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作出的聊人社工伤阳(2013)5001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上述三个案例和本案既有相似之处,亦有不同之处,前两个案例不论是肇事逃逸还是路侧土堆,均属于有劳动者本人之外的“加害方”,即可以将事故责任发生的主要责任可能性排除在劳动者本身之外。而第三个案例则是通过分析存在自然灾害导致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从而在举证劳动者本人已经履行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将劳动者承担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人社局,在人社局不能证明其抗辩的情形下,判决其败诉。二、本案的代理思路实际上,检索大量单方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案例后发现,劳动者败诉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占据大多数,而在本案中,笔者作为代理人,侧重分析事故发生时自然灾害原因存在更大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具体到本案中A是第三人公司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因交通事故受伤害三个要件已获确认。A在此次事故中承担责任的程度,需结合其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和对事故后果所产生的作用等因素来进行划分。首先,交通事故可能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也可以由地震、台风、山洪、风雪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A的死亡,代理人认为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第一,常州市新北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发当晚天气为下雪,道路潮湿,视线较差。代理人查阅武进新闻网2016-01-23 [气象小百灵]实时更新新闻,标题为《道路结冰严重 高速高架限速》的新闻中描述到“【1月23日07:30分】由于道路结冰,目前沪宁高速常州段限速60公里/小时,三超车、大客车、危化品车禁止上路。沿江高速限速40公里/小时,实行一级管制,西绕城高速限速60公里/小时,实行二级管制,扬溧高速限速40,宁杭高速限速80,圩塘汽渡正常通航。目前高架通行正常,限速40公里/小时。但高架已有结冰,容易打滑,尤其是互通段,建议尽量不要走高架。”“【1月23日08:00分】气象局23日08时发布气象快报:过去24小时,全市雨夹雪转雪,雨雪量小到中等,常州、金坛、溧阳累计雨雪量分别为3.2毫米、5.2毫米、8.7毫米,积雪深度都为1厘米;目前气温分别为-4.6℃、-4.7℃、-3.9℃,路面已出现较严重的结冰,请注意出行安全。”“目前,常州汽车站除金坛、溧阳、宜兴、江阴等少数短途班次开通外,其它班次暂时停开或推迟发车。”【1月23日09:10分】机场最新动态:昨天晚上到今天早上,机场共为飞机除冰14架次。从昨天夜里01:30-07:00,机场通过吹雪车对跑道、滑行道进行道面除冰,使之保持使用状态”。2016-01-21标题为《预防雨雪天气影响 常州中小学幼儿园提前放假》的常州新闻则描述到“根据市应急办通知精神,预计我市20日夜里~22日将有一次明显雨雪天气过程,为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幼儿园21日起放假,原定22日举行的休业式取消,高中学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实际自行安排,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市应急办和教育部门为安全考虑,明确要求中小学和幼儿园在22日放假,这足以说明22日的天气情况已经严重影响到普通人的人身安全。通过上诉新闻,完全可以得知:事发当天到当晚,常州市属于小到中雪天气,持续降雨降雪,造成道路湿滑结冰,结合事故发生的时间晚上11点半左右,气温临近当天的最低温度,可以确定道路有雪并且结冰,在这样的情形下,高速限速,客车停运,机场除冰除雪,而A一人在风雪交加的午夜赶往回家的道路,殊不知她面临的却是死亡之路。那么,再来看看是什么原因导致午夜时分在众人已经在温暖的家里熟睡时A却要匆匆上路回家?A服务的C公司的工作时间分为白班和夜班两个班次,白班为7点到19点,中班为19点到次日7点,恰好2106年1月22日,周五,因为要倒班,第二天改上早班,因此工作时间改为15点到23点15分。 A每班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第三人长期存在要求劳动者违法加班的情形。在事故发生当日存在严重自然灾害的情形下,C公司本应从安全考虑,对员工工作时间进行合理调整安排,以预防雨雪天气可能造成的伤害,但令人悲哀的是C公司却在当天安排倒班,导致A下班时间是午夜时分。正是恶劣天气、违法的加班延长、无视员工安全的下班时间等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了A的交通事故发生。 A生前已经在第三人公司工作了10个月之久,每天穿行在公司和家庭之间,其对道路路况无疑是熟悉的,在雨雪交加的结冰路面午夜骑行按照常理更是小心有加,可以推断在其已经尽了全力注意安全的前提下,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是雨雪天气道路结冰湿滑等自然灾害原因为主的外在不可抗力因素,而非A的故意或过失,其不可能也不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常州市人社局以申请人未能提供A“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书,无法参照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将事故责任确定给其他事故当事人承担或分担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仅无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客观危险因素,而且要求在众多客观因素和条件将A置身于一个危险境地时,却要求她尽到注意安全的全部义务,要求她要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甚至全部责任不合理亦不合法。三、此类案件举证责任分析按照举证规则,人社局既然明确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就应提供证明其决定正确合法的依据,也即承担提供A在事故中承担主要以上责任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A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属主要证据不足。人社局作出上述不予认定的原因,仍源于对《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特殊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错误理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特殊情形下不能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是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够提供证明相关否定性的特殊情形存在的证据作为前提的,此种情形下的举证责任不应该由工伤认定的申请者承担。在此类案件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既然认定了在事故过程中存在排除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那么就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存在特殊情形的证据,否则不能以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而不予认定或者拖延认定。 在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人社局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积极履职,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对职工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程度作出衡量判断。必要时也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来作为依据,并据此作出工伤认定与否的决定,而非简单地向申请人下达补正交通事故责任书通知,要求申请人提供职工在事故中不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证明。交通事故可以分为可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事故成因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对于前两类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对成因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证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从切实保护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出发,作出的排除性规定,即将劳动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排除在工伤之外,其余的交通事故,包括其他可以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及事故成因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都应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工伤认定的一般性举证原则,即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认为不是工伤的举证责任。但上下班途中的“通勤事故”由于其特殊性,超出了用人单位的控制和管理范围,完全要求用人单位举证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故职工申请“通勤事故”工伤认定时,应提供其不承担主要责任的相关证据。本案中,用人单位和职工家属都认为是工伤,并且提供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证明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可以认为申请人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在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认为是工伤,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为是工伤的,可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没有证据证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或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系由受伤职工故意或过失造成,或者受伤职工有明显可能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存在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应依法认定为属于证明受伤职工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四、延伸出的思考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原则之一是国家“为了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负有工伤认定程序法定的职责。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尚不完善、健全的今天,人社局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和我们的司法机关更应当以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更应当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7条和新《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排除条件删除了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条款。据此,足以充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是以认定工伤为原则,以不认定工伤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在没有交通部门明确认定劳动者负主要责任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中,从切实保护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出发,事故成因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应当属于非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亦应当作出工伤认定。在2010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8条中,也明确指出: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关于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中,偏重规定职工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伤保险的立法是以职工为权利本位,以用人单位为义务本位。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不明确的,应当适用扩张解释从宽适用。 法律从来都不是也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她应该有着人性的温暖和对事实的尊重。唯愿在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都能更多的立足立法原则,贯彻民生理念,保护弱势群体,从而真正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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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事故芭蕉侗族乡甘溪村三堡洼组村民高攀一家2000年10月24日,李华军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违章载6人,由恩施城至谭家坝方向,行至八公溪桥头时,因无驾驶技术,致车翻至八公溪桥下的河里,当场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车辆基本作废。 2000年10月,高攀陪同怀有身孕的妻子杨梅去恩施城医院做检查,几经周折,天色已晚,好不容易才遇到同村的李华军开的一辆三轮摩托车,于是在李华军的邀请下,高攀夫妇就上了他的车。谁知。。。。。。据恩施州交警支队责任认定表示:其他乘车人无交通违章行为,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根据当时的住院诊断,高攀在事故中出现了失血性休克,创伤性血气胸,多根肋骨骨折,脊柱骨折并截瘫,右前臂骨折,一级脑外伤等症状。据高攀的父亲高顺杨告诉记者,当他们感到医院时只见儿子和儿媳妇浑身鲜血的躺在病床上痛苦的叫喊。由于当时司机也受伤住院,没办法为儿子拿钱来治病,但他们家里境况也不好,只好向亲戚朋友们借,借遍了所有的亲朋好友,乡亲们也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借的借,给的给,好不容易凑了5万多块。可是也只维持了近20天左右。所有的费用就花光了。是在没有办法,高攀夫妇只好出院回家疗养。尽管高攀夫妇出院了,但他们的伤情并没有多大恢复,治疗仍然不能停止,所以一年四季家里的赤脚医生和乡村医生没有脱离过。但即使是请赤脚医生,儿子媳妇的治疗费用也不低,每个月也要上千元的治疗费。所以,高攀的父母只好卖掉家里的粮食,母猪和猪仔等物资来给儿子和儿媳妇农药和进行治疗。 困难(儿子)从出车祸到现在,高攀的日子都是在床上度过,就这样一趟就是十一年了。记者见到高攀时,只见高攀告诉记者,他这是几年来除了要忍受身体上的疼痛,还要忍受孤独和寂寞,而更让他痛心的是看见年逾古稀的双亲为了他受尽苦累。“我的父母都是70岁左右的人了,可他们每天不仅要拼命劳动,好挣钱来养家来给我买药,还要给我端茶送水,端屎倒尿。不分白天黑夜的照顾我,从我出事之后母亲就没睡过一个安稳觉,母亲每晚就是用一个门板搭一个床,睡在我旁边,以便随时照顾我。”高攀说完指着附近的一张旧床向记者说道。而邻居们告诉记者:每次高攀要上厕所了就给附近的村民打电话,然后别人帮忙将高攀的父母叫回来,很多时候他的母亲回来帮他之后刚大老远爬上上坡的地理,儿子就又要上厕所了,又喊他们回家。现在高攀的父母亲年纪大了,根本抱不动他了,经常是我们帮他的” 妻子“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虽然这句话存在片面性,但对于高攀夫妇似乎也有符合的地方。虽然在给杨梅疗伤中花掉了东拼西凑借来的几万元医药费,但是值得庆幸的是经过近四年的治疗,杨梅最终还是恢复了健康。可是,就在杨梅取出了身体中的钢板不久,她还是选择了离开瘫痪的丈夫,离开那个贫困的家庭。2004年,杨梅借口回娘家看看,离开了高家,从此一去不回,杳无音信。高攀在焦急的等待几年后最终选择了放弃。据高攀的母亲告诉记者,听杨梅娘家的人说杨梅目前已经在四川绵阳结婚生孩子了,只是对于高家,杨梅几年来始终没联系过。 政府 面对高攀家的这种情况,各方都伸出了援助之手。亲戚朋友和邻居们借钱借物给高攀一家,甚至很多时候都会无偿的给高攀一家送去物资和钱财。“每年过年的时候,干部们都会给我们送来肉、米、油还有钱,我们真的很感谢他们的。”高攀的母亲满是感激的告诉记者。甘溪村村支书段福成介绍:“高攀这个家庭可以说是我们在帮扶中放在首位考虑的对象,只要有优惠政策我们就会帮他想办法。我们每年都将他家纳入低保,2004年我们免费给他们家发展了三亩茶叶,以增加他们家的收入。而且计划努力为他们争取明年的危房改造项目。”尽管亲戚朋友们和村民们都有关部门在积极帮助高攀一家,但是高攀的父母却仍然每天忧心忡忡。 因为他们已经年逾古稀,身体越来越差,基本没什么劳动能力了,但高攀的治疗费用并不能减少,更让老人担心的是他们去世之后儿子的生活将如何继续?谁能来照顾高攀?光靠向大家借或者是依靠大家的帮助又怎么会是长久之计?这些问题也同样困扰着段书记,段书记表示,虽然他们一直在寻找各种机会和条件帮助高攀一家,但由于帮扶政策不够完善,保障水平低,法制体系不够健全等一系列问题,他们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政策 法律湖北余杭律师表示像高攀这种情况从法律方面维权已很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及《民通意见》168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已过除非肇事司机自愿履行。高攀悲惨的遭遇让人同情更让人警醒,在交通事故频发的今天乘车人一定要选择乘坐合法正规的交通工具,不要贪图便宜与便利。驾驶员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不要带有侥幸心理不仅害了自己还害了他人。如果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咨询和处理,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

(余杭律师)|2018-09-06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鉴定|5425人听过
交通事故索赔保留

一、关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用(以实际产生为准,也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其他(例如: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 特别提醒:留存好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等相关票据,后期按票据主张费用。 二、索赔需要的证明材料:1、病情:病例、诊断证明、手术通知单、出住院记录(据住院天数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医疗费清单、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药房出具的带有患者名字的票据(营养费依据司法鉴定期限主张),另外救护车费用票据保留;3、误工费:A、误工期限:由司法鉴定确定误工期限、伤情不重的由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时间证明;B、收入证明:由相关单位出具误工证明、收入证明,不能提供的则一般按照受害人户籍性质确定收入标准;4、护理费:A、护理期限:由司法鉴定确定护理期限、住院期间有专业陪护的开具护理费用票据;B、收入证明:由相关单位出具误工证明、收入证明,不能提供的则一般按照受害人户籍性质确定收入标准;5、交通费:出租车票据、客车车票、火车票、飞机票等;6、户籍证明:A、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最好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B、证明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关系,同时提供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7、伤残等级证明:由司法鉴定机构确定,受害人及家属等可以作为委托人进行鉴定;8、确定交通事故的证明: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证明书》等; 特别提醒:通过前期接触加害人、办案交警确定加害方的身份、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等。 三、关于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及鉴定重大变化:通过协商、诉讼主张赔偿金额需要赔偿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确定伤残等级、三期(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用(或以实际发生为准);另外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对于鉴定有重大变化,尤其是鉴定时间上的变化需要特别注意。 四、关于交强险赔偿项目:加害方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对于伤情不重的受害人的赔偿是足够的,赔偿项目为一万元的医疗费限额(受害人住院期间可以支取)、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且不区分责任,按全责赔付,超过部分由商业险或肇事方按事故责任赔付。 五、关于道路救助基金: 受害人经医疗机构抢救的,三日内可以申请道路救助基金,情况特殊的由抢救机构出具书面说明。肇事车辆为机动车的,下面情形可以申请道路救助基金:第一、超过交强险医疗费限额的(超过一万元);第二、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第三、肇事车辆逃逸的。 六、江苏省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8年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3622元; 2、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 27726; 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9158元;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5612元。

(季伟律师)|2018-09-07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鉴定|4988人听过
交通事故问题全解答

GT1001:是不是在路上发生的事故都是交通事故?答:不是所有在路上发生的事故都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特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所以你自个在路上摔倒了,或行走途中与其他行人发生碰撞受伤了,这都不算交通事故,但可以算作其他侵权事故。在交通事故中一定要有车辆,这里的车辆可以是机动车也可以是非机动车。可以这样理解带轱辘的一般都可以认定为车辆。常见的两轮电瓶车一般视作非机动车。如果质量够大、速度够快也可以认定为机动车,这种情况下你可得小心了,认为反正骑的是电瓶车,喝点酒也无所谓,交警也不查。万一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你又喝酒了,你的车辆又被认定为机动车,轻者酒驾,吊销驾照;重者涉嫌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犯罪,拘役你几个月,已经有人被抓了。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某些事故中,对于车辆行驶的地方是否是道路,对于案件的定性也极为重要,例如在工厂中倒车致人重伤,如果定义为道路则驾驶人等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而不涉及刑事责任;而一旦认定为非道路,则驾驶人往往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如果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造成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则工厂负责人要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等。所以说,位置很重要!GT1002:我因酒驾小汽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为什么摩托车的驾驶证也被吊销了?你被吊销的是机动车驾驶证,无论是E照、F照、还是D照,只要是机动车的驾驶证统统吊销,这些不都是机动车驾驶证吗。你还以为自己没事,认为自己有照,可以骑摩托车那,你那是无证驾驶。GT1003:我有小汽车驾驶证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为什么骑摩托车被查后后小汽车驾驶证被扣了12分?你驾驶了非准驾型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根据交通安全法等,应该扣满12分。GT1004: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大小如何确定?要说明的是很多人陷入一个误区,认为对方是无证驾驶,事故责任一定大,事实不是这样的。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进行综合认定。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和当事人对于事故发生的过错大小,与其他因素关系不大。具体来说:(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GT1005: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注意,不是离开现场就一定构成逃逸,例如为了喊人来施救或为了逃避受害人家人的追打暂时逃离的就不是逃逸。逃逸的行为很严重,因逃逸后,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导致重伤或死亡的,逃逸人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承担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另外,对于逃逸行为,保险公司的商业险部分一般也是不予赔偿的。所以,千万不要逃逸!GT1006:逃逸的一方是否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逃逸的一方,一般情况下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一方的责任。GT1007:交警部门依据什么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的勘验笔录(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检查(车辆初步情况、人员受伤情况等)、调查(双方当事人笔录、现场目击证人笔录等)、检验(例如当事人的血检、尿检等)、鉴定意见(车辆制动情况、事故发生地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GT1008: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以上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作者,季伟律师提交

(季伟律师)|2018-09-07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鉴定|3637人听过
天津市交通事故各项赔偿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津高法【2018】116号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有了新的规定。具体如下:一、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278元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284元三、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754元四、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386元五、2017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7284元六、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94534元七、2017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残疾赔偿金的即使方法: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郭倩律师)|2018-09-07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3318人听过
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拨打交警电话,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出具事故认定书,受害方可以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向肇事方以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一般来说,先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委托简单机构申请鉴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对于,伤残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郭倩律师)|2018-09-07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诉讼|3249人听过
何乃盈律师
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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