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倍工资请求权的仲裁时效问题|律师视点 140

2018-10-30 合同法,合同订立收听量1116

原创: 赵长坤 审判研究 2017-05-02一、一则案例邹本新诉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件信息仲裁案号:莱城劳人仲裁字(2013)第85号;一审案号:(2013)莱城民初字第1851号二审案号:(2014)莱中民四终字第26号再审案号:(2015)鲁民提字第521号案情回顾2011年11月16日,邹本新到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奔速公司)上班,但是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6月27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11月16日至2012年11月15日邹本新的工资分别为:1000元、1200元、1200元、1500元、1500元、1462元、1442元、1482元、1569元、1952元、2439元、2109元。后,奔速公司与邹本新发生劳动争议。邹本新于2013年6月27日向莱芜市莱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奔速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审裁判要旨:奔速公司与邹本新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奔速公司向邹本新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间为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11月15日,共十一个月。鉴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一倍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罚。因此邹本新主张的二倍工资不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而应适用第27条第1款的,关于仲裁时效的一般规定,即仲裁时效为一年,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邹本新于2013年6月27日提起劳动仲裁,因此邹本新要求奔速公司支付自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6月27日期间内的二倍工资的请求已超过法定时效,不予支持。奔速公司应当向邹本新支付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12年11月15日止这一期间的二倍工资。二审裁判要旨: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问题,邹本新2011年11月16日与奔速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邹本新可享有二倍工资的期间为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11月15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邹本新自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11月15日期间应当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故邹本新诉请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为2012年12月16日至2013年11月15日。现邹本新于2013年6月27日向莱芜市莱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故奔速公司应向邹本新支付2012年6月28日至2012年11月15日期间的二倍工资8985.20元。对邹本新主张的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6月27日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是正确的。再审裁判要旨:关于邹本新请求奔速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首先,邹本新在奔速公司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奔速公司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邹本新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其次,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仲裁时效为1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本案中,奔速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12年11月15日,从该日开始计算邹本新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邹本新于2013年6月27日申请仲裁未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原审分段计算仲裁时效不当,应予纠正。 二、问题引出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遇到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者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情形,因劳动合同法第8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对于二倍工资请求权的存在,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一般不会出现异议。然而,现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未规定,二倍工资请求权的仲裁时效到底从何时开始起算?对于该问题的理解,实践中不论是劳动者、用人单位还是法律工作者龃龉颇多。另外,经常出现劳动争议仲裁委主动适用仲裁时效驳回劳动者二倍工资申请的情形,对此,劳动争议仲裁委是否有权主动适用仲裁时效也值得研究。本文以上述判例为基础,重点讨论仲裁时效在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三、二倍工资请求权仲裁时效分析(一)二倍工资请求权仲裁时效是否适用调解仲裁法第27条特别规定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基于对上述条款的理解,如果认定二倍工资应属于劳动报酬,二倍工资请求权仲裁时效就应当受上述条款调整,也即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期间为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那么二倍工资的性质到底是否为劳动报酬呢?对此,实践中通常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即二倍工资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法律解释的位阶,首选为文义解释,然后为体系解释,再后为目的解释。也即当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均无法确认立法原意的情形下,才可以结合目的解释来确定立法原意。同时,不可否认,劳动合同法第82条隐含着国家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但从条文用词看,立法工作者明确将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规定为“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倍工资,其核心意思即为工资,二倍是对工资数额的限定,因此,从文义解释来讲,二倍工资也是工资。二倍工资的性质应属劳动报酬。[1]与之相对应,另一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并非劳动报酬,而是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其原因有三。其一,二倍工资与劳动报酬来源不同。与劳动者通过正常劳动而获取的劳动报酬不同,二倍工资是来源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其二,二倍工资与劳动报酬性质不同。与作为劳动力价值反映的具有对价性的劳动报酬不同,二倍工资被视为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具有惩罚性。其三,二倍工资与劳动报酬目的不同。与作为保障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获取相应的对价的劳动报酬不同,二倍工资的目的在于催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而,二倍工资虽名曰为“工资”,但实质并不是“劳动报酬”。[2]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首先,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应拘泥于条文本身的字面含义,而应当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以及比较解释等多种方法探究立法者真实的立法意图。结合本条文,可知立法原意并非是让劳动者获得双份劳动报酬,而是用惩罚的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劳动报酬是劳动力价值的反映,劳动者只有付出相应劳动才能获得相应对价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能说明劳动者劳动量存在客观上的增加,因此不宜将二倍工资解释为劳动报酬。综上所述,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劳动报酬,二倍工资请求权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不应当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特别规定,而是应按一般仲裁时效期间起算,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二倍工资请求权仲裁时效的起算点通过对二倍工资性质的分析,可知二倍工资并非劳动报酬,二倍工资请求权仲裁时效起算点并不适用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特别规定,而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那么,“权利被侵害之日”应当如何理解呢,从何时起算呢?对于上述问题,没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予以明文规定,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都争议较大,各个地方裁判标准也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不鲜。据笔者观察,主要观点大致上集中在以下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当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即处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双倍工资请求权被侵害的认知状态,故双倍工资请求权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3]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4]应当看到,二倍工资请求权应作为定期给付之债。理由如下:首先,二倍工资请求权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有偿提供劳动力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具有继续性的特点。其次,每个月的二倍工资请求权是相对独立的。用人单位一旦在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没有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每个月都会产生二倍工资请求权直至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或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再次,每个月的二倍工资请求权是相互独立的。二倍工资请求权并不是在劳动合同的一开始就确定下来,而是在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存续期间每个月二倍工资请求权不断产生的,后续二倍工资请求权不以前面的二倍工资请求权为基础,二者之间没有联系。最后,“第二倍工资”与“第一倍工资”具有一定的依附性,这体现在二倍工资的计算往往要以“第一倍工资”为计算基准,如果当月不存在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第一倍工资”也即是劳动报酬的情况,那么“第二倍工资”就无法产生,二倍工资请求权更无从谈起。劳动报酬请求权属于定期给付之债应是毋庸置疑的,由于二者的密切联系,也应当将二倍工资请求权作为定期给付之债。[5]综上,在认定二倍工资请求权属于定期给付之债的情形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未规定二倍工资请求权的仲裁时效起算点,然而却规定了定期给付之债的诉讼时效起算点。[6]另外,无论是仲裁法第74条,还是刚出台的民法总则第198条均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在将二倍工资请求权视为定期给付之债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具有整体性与关联系,其仲裁时效期间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主动适用仲裁时效劳动争议案件中,通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仲裁申请受理后,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未提及仲裁时效的情形下,仲裁委员会主动适用仲裁时效规则驳回劳动者仲裁申请。此时,劳动者不能再通过仲裁前置程序解决纠纷,只能在法定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因仲裁委员会释明并主动适用仲裁时效,在后续诉讼中,用人单位均会以仲裁申请或者诉讼请求已经超出时效提起抗辩。结果便是,劳动者原本可以获得的权益,因为仲裁委员会主动适用时效规则或者用人单位在仲裁委员会释明的情形下提起时效抗辩而导致劳动者该部分权益丧失。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未提及仲裁时效的情形下,是否有权主动适用仲裁时效驳回劳动者超出仲裁时效的仲裁申请呢?笔者通过检索法条,并未发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对该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部门规章有一处涉及到超出仲裁时效的案件受理问题。具体规定如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的事实理由;(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基于对上述规则的文意理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实具有对仲裁时效的主动审查权。然而,对于在立案时,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主动适用审查权,以及受理之后,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时效的情形下主动释明并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司法实践争议颇大。有观点认为,既然法律赋予了仲裁机构对仲裁时效的主动审查权,就应当行使,如不主动审查时效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滥申请,既浪费仲裁资源又造成当事人讼累。也有观点认为,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原理相通,裁判机关在双方当事人未提及时效抗辩的情形下均不应当主动适用时效规则。仲裁机构立案时也不应对案件的时效进行审查。[7]笔者亦认为,仲裁机构立案时也不应对案件的时效进行审查,理由是:1 . 仲裁机构在未经审理和被申请人质证的情况下,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有违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则,也丧失了居中裁决的立场。2 . 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权并未丧失。《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仅丧失了胜诉权,但仍享有诉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当事人超过仲裁时效,仅仅是丧失了请求国家(准)司法机关依据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并没有丧失申请仲裁权。3 . 主张超过时效属于抗辩权。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裁判机关不应过多干预,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本要求,当事人根据实体法上的时效抗辩权在诉讼或者仲裁中提起抗辩,是对实体权利的抗辩,是需由当事人主张的抗辩,当事人是否主张,属于其自由处分范畴,裁判机关不应过多干涉。另外,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如仲裁机构主动适用时效制度,就偏离了公断机构的中立性。评析案例本案中,再审法院对邹本新二倍工资请求权的性质认定,应当得到肯定。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仲裁时效为1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奔速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12年11月15日,从该日开始计算邹本新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邹本新于2013年6月27日申请仲裁未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1]李鑫超:“谈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载《中国劳动》2013年第10期。[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王保林:“双倍工资请求权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6月15日。[3]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 [ 2010 ] 34号。[4]2011年山东省关于劳动争议的会议纪要。[5]丁雅洁:“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责任的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6]参见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7]卢晓雨:“实务问答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时效是否可以主动审查?”,转引自:壹加叁HR法律风险管理知识库2015年1月30日。核校:焦文 璐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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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梅律师)|2018-09-07 |合同法,合同订立|8449人听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有哪些?一、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为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因此需注意,当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3.《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1.《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因此,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失去其效力。2.《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仅规定为承包人请求的应予支持,如果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否支持,法律并未规定。在一次实际案例中,北京仲裁委员会某仲裁员认为只有承包人请求时才予以支持。3.《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甚至是竣工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

(郭倩律师)|2018-12-03 |合同法,合同效力|4234人听过
公司破产,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即: 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郭倩律师)|2018-10-15 |合同法,合同订立|4122人听过
超详细!离婚攻略:离婚五步走。

婚姻对于有一部分人来说注定是不成功的,而离婚也许就是最好解脱。可是,离婚并不是想象的那样简单,或多或少都要有些纠纷,本文由郭川生律师总结,全面且详细阐述了离婚的那些事儿,希望能给需要的朋友带来一些帮助。来源:@易辩-转载于网络,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第一步、离前沟通不要轻易做离婚决定,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在做出要离婚决定前,先要好好地和对方沟通一次。经过沟通后,不管最终决定离还是不离,对自己对家人都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同时也可能避免多走弯路。不要认为无法与对方沟通,或者认为沟通根本没用,你不尝试怎么知道能不能沟通、有没有用呢?只要你能心平气和地和对方坐在一起,双方不要吵不要闹,我们想沟通还是没有问题的。沟通的目的是要交换双方的想法,找到你们婚姻问题的症结,而不是指责对方,列举对方的种种不是。你要相信,婚姻出现问题决不会是单方的错误,肯定是双方都出现了问题,不过是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同而已。想想你们当年为了能走到一起,彼此付出了那么多,为什么不能在结束这一切之前再坦诚地沟通一次呢?在我们处理过的案例中,很多人就是在婚姻出现问题时,还死死地护住所谓的面子,不肯低头承认自己的错误,也不肯主动找对方去沟通,才导致事情愈演愈烈,最终本可以好好解决的问题,非得闹到法庭,最终通过律师和法官的努力,双方还是坐下来通过沟通解决了问题的所在。所以,我们必须要明白,在婚姻大事中没有面子,更没有必要来顾及面子。真诚地沟通后,我们也许会发现,我们婚姻出现的问题绝大部分不过是些小问题。只要双方稍作调整,这些小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婚姻最大的杀手在于我们这些年都被日常生活的忙碌所淹没,并没有好好地考虑到对方的感受和寻求如何去解决。如若你当初为了和对方走到一起,改变了自己一样,为什么今天不能再稍稍改变一下自己来挽救婚姻呢?要知道,一个人,能够为另一个人而改变自己,是一件多么伟大的事情。你已经伟大过一次,再伟大一次又何妨?如果你还不能决定和对方好好沟通一次,那么,我们换个角度来思考一下。离婚之后你打算怎么办?要一个人终老么?我想,绝大部分人还是想重新开始。如果你想重新开始,那么你必需要先认识一个对象,然后再了解他(她),最后再决定和他(她)结婚。对于一个和你同床共枕多年的人,你都忽然发现他(她)有很多缺点,你无法承受而与之离婚。那么,你凭什么来认定,用短短时间来认识的另一个值得你改变自己与之成家呢。婚姻中的双方需要不断相互改变,不断彼此适应。你用了这么多年来改变自己适应了一个人,还要再走一次这个过程么?所以,在你做出决定之前,还是要和对方好好再沟通一次,不要轻言放弃。第二步、离前考虑离婚前必须考虑的五个问题离婚容易也简单,但离婚毕竟是拆散了一个幸福的家庭,对孩子、对个人伤害极大,离婚后双方很难在短时间内再组建起和谐幸福的家庭,而且很多男女在离婚之后都有反悔的表现,但是,事情已经发生,人生不能重来,因离婚造成的伤害已成现实。所以,面对离婚,无论男女,都应该慎重,在决定离婚前必须想清楚,是否到了非离婚不可的程度,对此有离婚想法的朋友必须慎重考虑以下五个问题。第一,必须考虑清楚让你离婚的原因。很多时候现在的夫妻离婚往往就因为一句话、一次吵架、一时斗气等鸡毛蒜皮的事导致的,甚至有的夫妻在离婚时都忘记了为什么而离婚,但离婚之后双方反思,才明白当时离婚确实无厘头,不值得。婚姻不是儿戏,离婚当然得有原因,静下心来好好思考,不要事后却后悔。即使是冲动也是有理由的,夫妻感情淡了、厌倦了、夫妻性格不合、婚外情第三者插足、一方或双方有无法忍受的不良嗜好或暴力倾向、与家人和亲属感情不合、性生活问题、生育问题、子儿教育问题、经济问题等等,这些均可能是你提出离婚的理由。离婚原因一定要想具体,不能仅凭感觉、毫无理由想离婚或提出离婚,只要你考虑了,而你又认为这确实是很充分的理由,至少以后你不会为自已的选择后悔,也许在你真的想清楚了离婚的理由后,你可能会觉得有的所谓离婚的理由其实并不能作为你离婚的理由,因为不是所有的理由都能成立,你也许就此放弃离婚的想法。第二,必须考虑离婚成本,我背负得起吗?在结婚相互攀比,硬件要求原来越多的今天,很多人为了结婚花光全家的积蓄,甚至举债结婚。婚姻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离婚意味着亲情撕裂、财产减少、社会好评度降低,特别是那些从商、从政的,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离婚前想不到的。有的人甚至为此一无所有,名声扫地,多年的努力付诸东流,生活质量严重下降。我们本来就生活在一个充满焦虑,严重缺乏安全感的时代,生活已经非常不容易了,再放纵自己的欲望人为制造离婚毁掉多年辛苦得来的成果,得与失一定要认真掂量。现在很多人结婚后就步入有房有车族,离婚又回到了婚前无房无车甚至背负债务的时光,其心里的愁苦是离婚前想不到的。离婚前一定要想清楚这些问题,离婚成本,我背负得起吗?第三,必须考虑离婚可能会殃及哪些无辜?婚姻是夫妻两个人的事,但牵涉到人可不少,双方的家庭以及子女,也要恰当考虑身边的人,他们都是无辜的,特别是子女,离婚可能对他们的人生产生极其重要的负面影响,任何想要离婚的夫妻都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在离婚之前最好对此应有个清醒的认识,这样至少可以让你设法减少离婚对无辜亲人造成的伤害,从而减少离婚的代价。第四,必须考虑清楚未来的婚姻是否一定更幸福。现在,夫妻离婚最主要的原因多是出轨,从现在离婚的原因归纳来看,夫妻因为一方或双方都出轨而离婚的原因占了大多数,而且当前的男女双方没有谁比谁更忠诚,从2015年的中国婚恋报告来看,男女出轨的比例相当。可见,忠于婚姻仍然是当代婚姻必须要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对于婚姻来说,其实没有谁比谁更适合你,所有的婚姻最终都要面对柴米油盐和锅碗瓢盆的平淡,最终都需要双方小心翼翼的经营,所以,离婚前如果是因为出轨,一定要考虑清楚你未来的婚姻是否就一定能够幸福,何况,许多夫妻在离婚之后,一直就处于情感的漂泊,让自己陷入各种绯闻之中。第五,对方的缺点真的是不可饶恕吗?换个看法又会怎样?恋爱容易,在于恋爱会放大对方的优点无视对方的缺点,恨不得早点结婚厮守在一起。婚姻不易,在于婚姻会放大对方的缺点无视对方的优点,缺点由少到多,从小到大,慢慢积累成“不可饶恕”。婚姻遭遇瓶颈时,不要只盯着对方的不足,要学着把对方的优点抽离出来,好好看看对方身上还存在那些值得珍惜的地方。对那些缺点或不足,要多想想真的是不可饶恕吗?换个看法又会怎样?我有个女咨客,老公能挣钱,对她对孩子对老人都好,就是无法接受老公出过轨,坚持要离婚。出轨固然可恨,但已经成为过去,和那些虽然不出轨,但对家庭毫无担当的男人相比,一个对家庭有担当、对自己对孩子对老人都好、但曾经出过轨的男人是不是更值得珍惜?再说,离婚后再找的男人就能保证不会出轨吗?不会出轨你就能满意吗?所以,夫妻不要轻易提离婚,更不要轻易就离婚,即使徘徊在离婚的边缘,双方都要冷静下来,认真思考,对方的缺点、错误我是否真的不能原谅和接受,自己是否在哪些方面伤害了对方,换位思考,我这样做对不对,我是否错了,该不该请求对方原谅,退一步海阔天空。如果真离婚,我的未来能否更美好,我的孩子能否更幸福,我能否真能找到比现在更好的归属。只有考虑清楚再选择是否离婚,这样,夫妻才会更加珍惜眼前的婚姻,离婚的可能才会下降,而且夫妻包括你们共同的孩子才有可能更幸福,你们的婚姻才会经得起风雨。毕竟,每个人都不容易,世上也不可能有十全十美的人在等着你。第三步、离婚准备如果经历了上述两个步骤,你已经决定放弃这段婚姻,现在该是为离婚作最后的准备了。一、孩子的抚养孩子的抚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是简单的感情问题。很多人在离婚时,可能会认为自己对孩子的付出比较多,无论如何也要把孩子留在身边。从情感上来说,我很能理解这个想法,这也是任何一个人尤其是母亲的正常想法。但是,我想说的是:抚养孩子不仅仅是把他养大,更为重要的是培养,你是否已经做好了这方面的规划与准备?当然,这个问题在听取孩子想法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做出理性的思考与判断:孩子到底和谁在一起更有利于他的成长?当你决定孩子由对方抚养时,请确保自己与孩子之间的联络与交流。二、好好理一理你们的共同财产也许你掌握着家里的财政大权,但你却并不一定了解你们的共同财产到底有多少。现在,我们来清理一下:1、房产。所有登记于你们共同名下的房产,以及你们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都是你们的婚姻共同财产。2、股票、基金与债券。你们是否有股票和债券,不论是在谁的名下。3、股份。你们共同经营的生意,或者你们任何一方对其他企业所进行的投入而形成的股份。4、住房公积金。这是人们常常所忽视的部分。5、商业保险。婚后你们购买的商业保险,以及婚前购买婚后仍在缴费的保险。6、汽车。7、现金与存款。8、债权。即别人是否还欠你们的钱,以及你们委托别人经理的信托产品或民间贷款。9、债务。一定要搞清你们婚后一起借的钱,这个要从你们的共同财产中来支出。10、未分配的继承遗产。如果你们任何一方存在已经确定的继承遗产份额,但只是未分配的话,这也是你们的共同财产。11、另一方婚前财产,但在婚后你们对之进行了经营或改造。因为你们的作为而导另一方婚前财产增值的话,增值部分将构成你们的共同财产。12、养老金。如果你们之中有一人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了,那么领取一方的养老金个人帐户的资金将构成可分割的共同财产。13、其他财产。三、收集证据1、产权证:房产证、车辆登记证、股票帐户卡、股权凭证、借据、贷款合同等。2、其他证书:结婚证、对方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或领取养老金证明、住房公积金帐号、银行存折、银行卡等。3、对方过错证明:1)家庭暴力:可在发生时报警(最好三次以上),警方的报案记录将形成有力证据。2)婚外情:录音会是最好的证据。包括你与对方的谈话录音,以及和第三者谈话的录音。当然你能捉奸在床并能拍下照片那就算你狠。3)吸毒或赌博:最好的方法是报警,由警察来处理。4)犯罪:判决书或公安局出具的证明。第四步、协议离婚在你做完了第三步之后,现在找个时间你们可以坐下来谈一谈协议离婚的事了。双方都对离婚没有意义并同意协议离婚的,双方可先就离婚的具体问题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最好先签署一个离婚协议书。为了减少隐患,防止出现差错,最好还是请专业律师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书》为宜,否则日后易引起纠纷。其实任何人都不愿意将争议诉诸法院,除非万不得已。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但对于双方户口远在外省(市)、而在本地工作生活的当事人来说,可通过法院调解离婚,也比较方便省时。一、协议离婚的条件一般来讲,协议离婚是最省时、最经济的离婚方式。但协议离婚须有以下五个前提条件:(一)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二)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三)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五)夫妻双方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以上几点,如果有任何一点不符合,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二、协议离婚的程序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出示证件 →当事人填写《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三、离婚登记提交的证件材料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双方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四、离婚协议中应该注意的问题1、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清楚。一般婚姻登记机关只要看双方写上财产分割无异议、或财产已分割完毕就给双方办理手续了,其实这样简单的写隐患很大的。财产分割不明确,容易造成以后的争议,因此,必须明确才好。2,孩子的抚养费问题特别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由于《离婚协议书》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一方反悔,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则只能诉诸法院解决。第五步、诉讼离婚第四步协议离婚没搞定那就只能诉讼离婚了。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适用于不同的案件。协议离婚仅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情形,而诉讼离婚则适用于一切离婚关系。如果双方要解除的是事实婚姻,则仅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不能通过协议进行离婚。一、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1、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双方都是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此规定,仍适用一般法定离婚事由加以处理。如果由于军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又屡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准予离婚。2、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依据婚姻法第34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指下述两种情况:(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二、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国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8)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9)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三、诉讼离婚的程序:1、起草起诉状;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四、在诉讼离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 管辖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调解。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3、诉讼中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这些证据包括:(1) 能够证明自己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2) 如果对方有过错的话,能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3) 证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证据;(4) 如果要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时,则需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的证据;4、判决与上诉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一审判决不予离婚的,一般不建议上诉,可等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五、如何写好离婚起诉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因此,就一份好的离婚起诉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1、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2、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读书或工作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3、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注:须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没有结婚证的由单位或街道出证明),以及上述事实的有关证据材料。

(郭倩律师)|2018-10-15 |合同法,合同订立|4116人听过
赵长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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