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王其森律师代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基本胜诉

2022-09-07 合同法,合同纠纷收听量274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郭某某、被告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森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租金 28700 元; 三、诉讼费及其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李某某变更其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其他诉讼请求不变。 事实与理由:2020 年 9 月 10 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被告高某某将其经营的位于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X号的济宁某机械有限公司西南院南首平房的饭店转让给原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支付转让费100000元,以及 2020 年9月10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房租40000元,共计费用140000元。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在履行合同期间因房屋安全消防问题,房东郭某某于2021 年 3月24日起更换房顶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直至 2021年5月12 日被告郭某某清理完建筑垃圾后原告恢复营业,共计占有 50 余天,被告郭某某应向原告退还此期间房租。在原租赁合同快到期时,原告于 2021年5月23日又直接与房东郭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房屋,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 2021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年租金 56000元,产生争议时,任何一方有权向任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因被告郭某某更换房顶导致原告没能如期开业,经与被告郭某某协商,原告向被告郭某某先支付了 35000 元租金。2021年9月2日,在原告不欠房租的情况下,被告郭某某无故锁门,妨碍原告店面正常经营,原告所缴纳的租金尚未使用完毕,被告郭某某应退还剩余租金并赔偿原告损失。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郭某某辩称,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具体理由如下:一、对于房屋整改期间的租金返还主张。2021年3月25日,答辩人收到《XX街道彩钢板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告知书》,要求对答辩人所有的位于济宁某小区北门某饭店北门 500 平方米的彩钢板房因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该整改的部分包括租赁给原告的房屋。答辩人大约从 2021 年 3 月 31 日开始对租赁给原告的房屋进行整改工作,于 2021 年 4 月 8 日整改完成,并告知原告,故整改工作共计 9 天左右。原告在起诉状事实与理由中陈述的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3 月 24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12 日止,该期间不属实。另外,原告陈述在这以上期间无法经营而要求答辩人退还租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是临时收到该整改告知书, 并且整改告知部门并不只针对答辩人一家要求整改,而是对XX街道需要整改的社区统一下发整改通知。该情况是答辩人在出租房屋之前无法预料到的,不属于答辩人的违约事由。原告后期一直没有营业是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能归责于答辩人。即使退还该期间的租金,原告也应向与其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被告高某某主张,原告与答辩人郭某某不存在该合同关系,没有退还该期间租金的义务。故答辩人不应退还原告房屋整改期间的房屋租金。二、对于原告与答辩人郭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的部分租金返还的主张。在 2021 年4 月1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签订时间是 2021年5月23日)中,该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年缴纳,一次性付清,原告(乙方)如逾期未缴纳,答辩人(甲方)按每年租金的 5%加收滞纳金,逾期一个月未缴纳的,除追缴租金、滞纳金外,另承担年租金 10%的违约金,并无偿收回租赁房屋。原告分别于 2021年 4 月 4 日、2021 年 5 月 3 日、2021 年 8 月 1 日、2021 年 8 月 2日向答辩人支付房屋租金 1 万元、1 万元、1 万元、5000 元,共计 35000 元,后经答辩人多次催收剩余租金,原告一直拖欠未支付,该事实情况显然属于原告违约。并不存在原告在起诉状事实与理由中陈述的“合同签订后,因被告更换房顶导致原告没能如期开业,经与被告协商,原告向被告郭某某先支付了 35000 元租金,9 月 2 日,在原告不欠房租的情况下,无故锁门,妨碍原告正常经营”的事实,答辩人从未与原告协商过该事宜,并且答辩人也从未无故锁门。故原告要求答辩人返还该期间的部分租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原告要求答辩人返还租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该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以下反诉请求:一、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向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支付房屋租赁费的逾期滞纳金及违约金共计 8400 元(以年租金 56000 元为基数,滞纳金按年租金5%计算,即 2800 元;违约金按年租金 10%计算,即5600 元);二、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向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支付因租赁该房屋拖欠的水电费 3497.90 元;三、本案诉讼费、反诉费均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日,反诉被告(本诉原告)与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签订时间是2021 年 5 月 23 日),租赁期间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止,租金每年 56000 元,该合同第三条约定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年缴纳,一次性付清;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如逾期未缴纳,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按每年租金的 5%加收滞纳金,逾期一个月未缴纳的,除追缴租金、滞纳金外,另承担年租金 10%的违约金,并无偿收回租赁房屋。反诉被告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4 日、2021 年 5 月 3 日、2021 年 8 月 1 日、2021 年 8 月 2 日向反诉原告支付房屋租金 1 万元、1 万元、1 万元、5000 元,共计 35000元。后经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多次催收剩余租金,反诉被告(本诉原告)一直拖欠未支付。另外,反诉被告(本诉原告)还拖欠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在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共计 3497.90 元。反诉被告(本诉原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因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考虑到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已无能力再继续经营下去,故放弃主张剩余的房屋租金 21000 元,所以以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已交纳的 35000 租金计算租赁期限,即 2022 年 1 月 15 日房屋租赁合同自动解除。并且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在租赁期间对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的房屋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实际损失约 2 万元左右,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反诉被告(本诉原告)赔偿该损失,现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也放弃对该损失金额的主张。但是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应向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及支付欠付的水电费,即支付房屋租金的逾期滞纳金、违约金、水电费共计 11897.9 元。为了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李某某辩称,在XX号一案中,本诉的被告郭某某对本诉的原告李某某提起反诉,李某某不同意反诉原告郭某某的反诉请求,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由于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的规定,反诉原告与答辩人李某某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因此反诉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滞纳金和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不具有法律依据。 二、即便《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由于反诉原告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要求答辩人搬出房屋,那么该《房屋租赁合同》已于 2021年9月13日解除。虽然该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年缴纳,一次性付清。答辩人付清租赁费后,反诉原告将房屋交付答辩人使用”,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反诉原告已经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改变了该合同约定,即在答辩人只缴纳了3.5万元的前提下反诉原告仍然将房屋实际交付给答辩人使用。因此答辩人虽然未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但是该合同条款对答辩人已经不再具有约束力。因此,在答辩人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反诉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滞纳金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即便《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有效,但由于答辩人已经缴纳了 35000 元,这35000 元的部分不构成违约,该 35000 元的部分无需承担滞纳金和违约金;且既然反诉原告在反诉状中明确表示放弃主张剩余的房租 21000 元,那么反诉原告关于该 21000 元部分对应的滞纳金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该合同第三条既约定了逾期缴纳房租的滞纳金,同时又约定了违约金,即便答辩人构成违约,但计算方式存在重复,且二者加一块后达到了年租金的 15%,明显过高,答辩人请求法院对滞纳金和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和比例一并调整减少。答辩人认为应当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而且答辩人在 2021 年 9 月 23 日实际搬出了涉案房屋,实际承租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 日-2021 年 9 月 13 日,承租时间较短。因此,对于反诉原告主张的过高部分,不应获得法院的支持。 五、答辩人不拖欠反诉原告水电费。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反诉原告郭某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被告高某某未答辩。 本院依法组织原被告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由于本网站对字数有限制,对于各方的举证和质证意见不再列出。)上述证据均以收集在案,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0 年 1 月 20 日,被告郭某某(甲方,出租方)与被告高某某(乙方、承租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一、租赁财产、名称、数量与用途。甲方同意将位于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 X号的济宁XX机械有限公司西南院南首平房(东至灶台、西至门内平房及原小吃街内东面东第一、二间及西面南数第一、二间,院落共用)分租给乙方经营使用。第二条、租赁期限一年,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止。第三条、每年租金为人民 币 56000 元,本着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年缴纳,一次性付清。乙方付清租赁费后,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应在下一年开始 60 日前缴纳下一年的全部租金。乙方如逾期未缴纳,甲方按每年租金的 5%加收滞纳金(逾期 1 个月未缴纳的,除追缴租金、滞纳金外,另行承担年租金的 10%的违约金)并无偿收回租赁房屋,乙方不得损毁和改变房屋等装修设施的现状,甲方不作任何补偿,并重新租赁。等等。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郭某某(甲方,分租房)向被告高某某(乙方、承租方)交付了租赁房屋,被告高某某(乙方、承租方)亦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约定租金的义务。 被告高某某在履行与被告郭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间,又以甲方的名义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与原告李某某(乙方)就店铺转让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将位于红星东路 X号的济宁XX机械有限公司西南院南首平房(东至灶台、西至门内平房及原小吃街内东面东第一、二间及西面南数第一、二间,院落共用)一次性转让给乙方经营。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一年,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21 日,年租金 56000 元,因疫情原因见面补贴房租两个月,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止。第三条、饭店装修、空调、冰箱及店内物品,乙方付清所有款项后,自动归乙方所有。第四条、乙方在2021年9月10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100000元,2021 年 9 月 10 日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房租 40000 元,合计140000 元。第五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该转让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某、被告高某某均按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各自应履行的义务。 在原告李某某在履行其与被告高某某就店铺转让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期间,济宁市XX街道应急办公室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告郭某某发出了《XX街道彩钢板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告知书》,内容为位于济宁某小区北门XX饭店北门存在500平方的彩钢板房(泡沫夹芯,包括原告李某某、被告高某某店铺转让所涉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限被告郭某某于2021年5月30日前拆除或更换完毕。从原告与被告郭某某丈夫的聊天记录来看,2021年4月8日房顶级换好了,且催促原告抓紧开业,但因房顶更换期间院落中垃圾未清理、饭店中油烟机及净化设备被拉走、烧烤师傅未就位、食品药品部门的原因等致使原告至2021年5月12日尚未能开业;双方2021年3月23日的聊天记录亦显示“这几天去换房顶,到时候多帮忙招呼一下”。 2021年4月1日,被告郭某某(甲方,出租方)与原告李某某(乙方、承租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一、 租赁财产、名称、数量与用途。甲方同意将位于红星东路XX号的济宁XX机械有限公司西南院南首平房(东至灶台、西至门内平方及原小吃街内东面东第一、二间及西面南数第一、二间,院落共用)分租给乙方经营使用。第二条、租赁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第三条、每年租金为人民币56000元,本着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年缴纳,一次性付清。乙方付清租赁费后,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应在下一年开始 60 日缴纳下一年的全部租金。乙方如逾期未缴纳,甲方按每年租金的 5%加收滞纳金(逾期 1 个月未缴纳的,除追缴租金、滞纳金外,另行承担年租金的 10%的违约金)并无偿收回租赁房屋,乙方不得损毁和改变房屋等装修设施的现状,甲方不作任何补偿,并重新租赁。等等。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21年4月4日、2021年5月3日、2021年8月1日、2021年8月2日向被告郭某某支付房屋租金1万元、1万元、1万元、5000 元,合计35000 元。后被告郭某某一再催促原告李某某缴纳房租。从被告郭某某和原告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原告李某某在2021年 9月13日确有“这段时间真没钱交房租了,你先往外租这也行,到时候再把东西卖了也行”;原告李某某在2021年9月20日确有“哥,这门一直锁着,东西没办法往外拉,我找人把门打开把东西拉走了”。 原告李某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 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其合法的诉讼请求。诉讼中,被告郭某某在答辩期间,针对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提起了反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1、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以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在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以及高某某在上述两合同的履行期间,被告郭某某对案涉租赁房屋房顶维修或者处理的具体时间?是否应当因此而扣减或者返还原告李某某相应的租金?扣减或返还的数额,谁来承担?3、在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间,原告(反诉被告)是否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是否构成违约? 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反诉被告)何时搬离的案涉租赁房屋?原告实际使用案涉租赁房屋的时间所产生的租金是否已达 35000 元?是否存在返还的问题?4、原告(反诉被告)在案涉房屋租赁期间是否拖欠被告(反诉原告)的水电费?欠多少? 关于焦点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认定有效。该解释的内容系根据 2020 年 12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3 次会议修正,且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但案涉租赁房屋为历史遗留下的老建筑物,且在该解释发布之前所形成,目前是否有新的规划及如何处理这些建筑物尚需等待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情况下,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涉设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被告高某某与原告李某某就店铺转让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郭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 关于焦点问题 2,根据济宁市XX街道应急办公室向被告郭某某发出了《XX街道彩钢板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告知书》的时间,结合原告与被告郭某某丈夫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原告经营停业的时间为 2021年 3 月 26 日至 2021年 5 月 12 日,期间为 48 天,停业期间的租金应为 7364.38 元。但停业后未能如期开业的原因系房顶更换期间为院落中垃圾未清理、饭店中油烟机及净化设备被拉走、烧烤师傅未就位、食品药品部门的原因;故未能如期开业既有原告李某某方面的原因,又有被告郭某某方面的原因,故本院酌情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为 50%。鉴于该期间为原告李某某在履行被告高某某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但鉴于被告高某某在该期间并无过错,且由被告郭某某方面的原因所致,可由被告郭某某直接支付原告李某某停业期间的租金损失 3862.19 元(7364.38 元×50%),其余租金损失由原告李某某自行负担。 关于焦点问题 3,根据被告郭某某(甲方,分租房)与原告李某某(乙方、承租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的约定,原告李某某应在 2021 年 6 月 1 日付清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期间的租金,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 2021年 4 月 4 日、2021 年 5 月 3 日、2021 年 8 月 1 日、2021 年 8 月 2 日向被告郭某某支付房屋租金 1 万元、1 万元、1 万元、5000 元, 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郭某某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为 5600 元(56000 元×10%);原被告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滞纳金;而滞纳金是民事主体逾期履行国家行政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形式,属于行政法的概念,故被告郭某某主张原告李某某支付滞纳金的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郭某某交付租金,致使被告郭某某通过租赁房屋获取租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郭某某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鉴于被告郭某某没有行使合同解除权,且允许原告李某某经营至 2021 年 9 月 13 日,事实上被告郭某某已允许原告经营已缴纳租金的租赁期限,且原告李某某已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拉走了其物品,至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事实上已经解除,但合同解除后,并不影响结算条款的效力;被告郭某某应予返还原告多缴纳的租金18890.41元(合同履行截止到 2021年9月13日,35000元-56000 元÷365 天×105 天)。 关于焦点问题4,被告(反诉原告)郭某某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支付案涉房屋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应向本院提交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案涉房屋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单据或其已为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垫付水电费的证据,被告(反诉原告)陈园园未提供上述证据,且双方的微信亦未体现其向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追索水电费、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亦认可拖欠该水电费金额的表述,故被告(反诉原告)郭某某的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李某某、反诉原告郭某某的合法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高某某与原告李某某就店铺转让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以及原告李某某、被告郭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确认原告李某某、被告郭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解除; 二、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租金 18890.41 元、 三、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更换房顶租金损失 3862.19 元; 四、反诉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郭某某违约金损失 5600 元; 五、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郭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18 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149 元,被告郭某某负担 369 元;反诉费元 98 元,由反诉原告郭某某负担 48 元,反诉被告李某某负担 5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服务热线:15563765225(微信同号);地址:济宁市区火炬路与金宇路交叉口向东50米英特力孵化器院内5楼51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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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证人证言是否具有可采性六则裁判理由

01单位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在无法核实来源及真实性的情况下,对其证明力不应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本院再审期间,山西焦煤公司提供了肇庆公司 2014年5月7日出具给山西高院的《关于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及肇庆市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760万元煤炭合作纠纷的情况说明》,以及山西焦煤公司代理律师乔利刚向肇庆公司煤炭部门经理梁少锋进行询问形成的《调查笔录》,以证明肇庆公司已经按山西焦煤公司的指示归还了日照港运销部1760万元预付款。上述两份证据均属于证人证言,肇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名或盖章,在与本案同时审理的另一关联案件中,肇庆公司作为当事人一方,自一审时起就没有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亦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相关诉讼文书均采用公告送达,对于另一证人梁少锋,山西焦煤公司表示现已无法取得联系,因此,上述证据的来源及真实性无法核实,且证据内容与肇庆公司交易时的财务凭证及款项往来凭证不符,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与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6期。02通过对证人身份、证言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系等方面对不同证人证言证明效力进行判断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狄平自诉争房屋出卖前至本案诉讼发生时一直与上诉人丁齐元、管耘共同居住,应当认定三人系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狄平将诉争房屋钥匙、产权证书均交由丁齐元持有,并事实上交付给被上诉人万学全、万兵,且在房屋转让后至诉讼发生时约12年的时间内从未对诉争房屋买卖、房款交付提出过异议,足见其对诉争房屋买卖是事前知悉且同意的;证人夏元庆、邹凤香与诉争房屋相邻而居,出庭证实狄平在房屋出卖后,去过万学全、万兵居住的诉争房屋做过客,进一步佐证了狄平知晓房屋买卖一事;三上诉人提供的中共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工作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目的是证明狄平不可能单独去过江都,法院认为该份《证明》系对狄平参与党组织活动的情况说明,且从其内容看,亦不能排除狄平曾从镇江返回过江都的可能,该份《证明》相较于两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明显较弱,证人证言的内容具有证明效力,应予采信。——万学全、万兵诉狄平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8年第2期。03法院依职权调查形成的证人证言,即使被调查人未出庭,但所作的陈述作为补强证据与案件其他的相关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对阜康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明成所做《调查笔录》、二审法院到达州银监局调查的《咨询笔录》。关于在沈明成未到庭的情形下形成的《调查笔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二审法院并未将沈明成的证言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是作为补强证据与阜康公司的工商登记、中国农业银行达州市分行文件、华西药业在诉讼中的陈述、涉案资金流转的相关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确认本案事实并无不当。因本案争议涉及到银行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二审法院到达州银监局进行调查咨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从《咨询笔录》的内容看被咨询人的陈述前后并不矛盾,被咨询人亦在笔录上签字确认,法院的调查咨询程序合法。——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4期。04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据与其提交的其他证据不一致时,证人证言证据不应采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肯考帝亚公司在涉案提单何时由富虹公司交付给其的前后陈述以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内容并不一致:原审法院2009年5月21日的谈话笔录中,肯考帝亚公司称涉案提单是于质押合同签订时由富虹公司交付给其,再由其在富虹公司协助下交给承运人;《情况说明》和袁伟锋证人证言则又称提单是由元亨公司和富虹公司一起交给承运人;原审法院2009年9月25日庭审时,肯考帝亚公司则又称元亨公司于2008年9月5日代其收取提单。本院认为,肯考帝亚公司的陈述以及《情况说明》、袁伟锋的证人证言不足采信。——肯考帝亚农产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东富虹油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1期。05 知晓案件事实的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没有就争议的待证事实出庭,其所出具的书面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三木公司提供的申达公司出具的《说明》是否具有证明力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申达公司作为知晓案件事实的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作为《协议书》签约一方亦应当出具《协议书》原件,以证实三木公司持有的《协议书》复印件与原件无异,但申达公司没有就三木公司与煌星公司争议的待证事实出庭或提供《协议书》原件,因此,申达公司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力,不予采纳。——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5期。06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但其出具的不利于提举该证据一方的证言可信度较高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证人宗芹出具证言称,在收取保险费时误以为刘继是农民而未询问其职业,涉案保险卡系保险代理公司根据业务员对被保险人职业状况的陈述代为激活,后又交付给刘继的内容,鉴于宗芹作为向刘继销售被告阳光人保保险业务的经办人,与阳光人保有利害关系,其出具的不利于阳光人保的证言可信度较高,且阳光人保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保险卡由刘继自己激活,亦未能举证证明在收取保险费时对刘继的职业提出了书面询问,故可以认定阳光人保未能全面履行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5期。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崔小攀律师)|2018-09-26 |合同法,合同纠纷|12583人听过
员工要求不缴社保后又告公司要补偿,法院:不诚信,驳回!

胡某系江苏某公司员工,公司未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月8日,胡某出具承诺书一份,上面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2014年9月28日,胡某以公司“长期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工资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随后,胡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281元,仲裁委于2015年9月9日裁决不予支持胡某的仲裁请求。胡某不服,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员工自己不愿缴社保,不能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未缴纳,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本案中胡某承诺因个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现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员工上诉:一审法院故意曲解法律,不服!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故意曲解法律,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并未规定“因主观恶意而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二审判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无锡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公司是否应支付胡某经济补偿金。2014年1月8日,胡某出具承诺书,载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虽然其在二审中陈述当时签署承诺书是因事假结束回单位上班应单位要求而签订的,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胡某应该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该承诺书真实有效。胡某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现在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胡某还是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承诺放弃社保后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江苏高院经审查认为,胡某于2014年1月8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胡某,身份证号码:×××。公司自2007年1月起就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本人自身原因,至今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特此承诺。”胡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承诺书表明其真实意愿。胡某因自身原因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胡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胡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条件。高院裁定如下:驳回胡某的再审申请。案号:江苏高院(2018)苏民申339号

(张雪梅律师)|2018-09-07 |合同法,合同订立|10988人听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有哪些?一、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为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因此需注意,当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3.《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1.《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因此,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失去其效力。2.《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仅规定为承包人请求的应予支持,如果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否支持,法律并未规定。在一次实际案例中,北京仲裁委员会某仲裁员认为只有承包人请求时才予以支持。3.《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甚至是竣工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

(郭倩律师)|2018-12-03 |合同法,合同效力|5399人听过
公司破产,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即: 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郭倩律师)|2018-10-15 |合同法,合同订立|4567人听过
超详细!离婚攻略:离婚五步走。

婚姻对于有一部分人来说注定是不成功的,而离婚也许就是最好解脱。可是,离婚并不是想象的那样简单,或多或少都要有些纠纷,本文由郭川生律师总结,全面且详细阐述了离婚的那些事儿,希望能给需要的朋友带来一些帮助。来源:@易辩-转载于网络,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第一步、离前沟通不要轻易做离婚决定,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在做出要离婚决定前,先要好好地和对方沟通一次。经过沟通后,不管最终决定离还是不离,对自己对家人都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同时也可能避免多走弯路。不要认为无法与对方沟通,或者认为沟通根本没用,你不尝试怎么知道能不能沟通、有没有用呢?只要你能心平气和地和对方坐在一起,双方不要吵不要闹,我们想沟通还是没有问题的。沟通的目的是要交换双方的想法,找到你们婚姻问题的症结,而不是指责对方,列举对方的种种不是。你要相信,婚姻出现问题决不会是单方的错误,肯定是双方都出现了问题,不过是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同而已。想想你们当年为了能走到一起,彼此付出了那么多,为什么不能在结束这一切之前再坦诚地沟通一次呢?在我们处理过的案例中,很多人就是在婚姻出现问题时,还死死地护住所谓的面子,不肯低头承认自己的错误,也不肯主动找对方去沟通,才导致事情愈演愈烈,最终本可以好好解决的问题,非得闹到法庭,最终通过律师和法官的努力,双方还是坐下来通过沟通解决了问题的所在。所以,我们必须要明白,在婚姻大事中没有面子,更没有必要来顾及面子。真诚地沟通后,我们也许会发现,我们婚姻出现的问题绝大部分不过是些小问题。只要双方稍作调整,这些小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婚姻最大的杀手在于我们这些年都被日常生活的忙碌所淹没,并没有好好地考虑到对方的感受和寻求如何去解决。如若你当初为了和对方走到一起,改变了自己一样,为什么今天不能再稍稍改变一下自己来挽救婚姻呢?要知道,一个人,能够为另一个人而改变自己,是一件多么伟大的事情。你已经伟大过一次,再伟大一次又何妨?如果你还不能决定和对方好好沟通一次,那么,我们换个角度来思考一下。离婚之后你打算怎么办?要一个人终老么?我想,绝大部分人还是想重新开始。如果你想重新开始,那么你必需要先认识一个对象,然后再了解他(她),最后再决定和他(她)结婚。对于一个和你同床共枕多年的人,你都忽然发现他(她)有很多缺点,你无法承受而与之离婚。那么,你凭什么来认定,用短短时间来认识的另一个值得你改变自己与之成家呢。婚姻中的双方需要不断相互改变,不断彼此适应。你用了这么多年来改变自己适应了一个人,还要再走一次这个过程么?所以,在你做出决定之前,还是要和对方好好再沟通一次,不要轻言放弃。第二步、离前考虑离婚前必须考虑的五个问题离婚容易也简单,但离婚毕竟是拆散了一个幸福的家庭,对孩子、对个人伤害极大,离婚后双方很难在短时间内再组建起和谐幸福的家庭,而且很多男女在离婚之后都有反悔的表现,但是,事情已经发生,人生不能重来,因离婚造成的伤害已成现实。所以,面对离婚,无论男女,都应该慎重,在决定离婚前必须想清楚,是否到了非离婚不可的程度,对此有离婚想法的朋友必须慎重考虑以下五个问题。第一,必须考虑清楚让你离婚的原因。很多时候现在的夫妻离婚往往就因为一句话、一次吵架、一时斗气等鸡毛蒜皮的事导致的,甚至有的夫妻在离婚时都忘记了为什么而离婚,但离婚之后双方反思,才明白当时离婚确实无厘头,不值得。婚姻不是儿戏,离婚当然得有原因,静下心来好好思考,不要事后却后悔。即使是冲动也是有理由的,夫妻感情淡了、厌倦了、夫妻性格不合、婚外情第三者插足、一方或双方有无法忍受的不良嗜好或暴力倾向、与家人和亲属感情不合、性生活问题、生育问题、子儿教育问题、经济问题等等,这些均可能是你提出离婚的理由。离婚原因一定要想具体,不能仅凭感觉、毫无理由想离婚或提出离婚,只要你考虑了,而你又认为这确实是很充分的理由,至少以后你不会为自已的选择后悔,也许在你真的想清楚了离婚的理由后,你可能会觉得有的所谓离婚的理由其实并不能作为你离婚的理由,因为不是所有的理由都能成立,你也许就此放弃离婚的想法。第二,必须考虑离婚成本,我背负得起吗?在结婚相互攀比,硬件要求原来越多的今天,很多人为了结婚花光全家的积蓄,甚至举债结婚。婚姻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离婚意味着亲情撕裂、财产减少、社会好评度降低,特别是那些从商、从政的,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离婚前想不到的。有的人甚至为此一无所有,名声扫地,多年的努力付诸东流,生活质量严重下降。我们本来就生活在一个充满焦虑,严重缺乏安全感的时代,生活已经非常不容易了,再放纵自己的欲望人为制造离婚毁掉多年辛苦得来的成果,得与失一定要认真掂量。现在很多人结婚后就步入有房有车族,离婚又回到了婚前无房无车甚至背负债务的时光,其心里的愁苦是离婚前想不到的。离婚前一定要想清楚这些问题,离婚成本,我背负得起吗?第三,必须考虑离婚可能会殃及哪些无辜?婚姻是夫妻两个人的事,但牵涉到人可不少,双方的家庭以及子女,也要恰当考虑身边的人,他们都是无辜的,特别是子女,离婚可能对他们的人生产生极其重要的负面影响,任何想要离婚的夫妻都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在离婚之前最好对此应有个清醒的认识,这样至少可以让你设法减少离婚对无辜亲人造成的伤害,从而减少离婚的代价。第四,必须考虑清楚未来的婚姻是否一定更幸福。现在,夫妻离婚最主要的原因多是出轨,从现在离婚的原因归纳来看,夫妻因为一方或双方都出轨而离婚的原因占了大多数,而且当前的男女双方没有谁比谁更忠诚,从2015年的中国婚恋报告来看,男女出轨的比例相当。可见,忠于婚姻仍然是当代婚姻必须要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对于婚姻来说,其实没有谁比谁更适合你,所有的婚姻最终都要面对柴米油盐和锅碗瓢盆的平淡,最终都需要双方小心翼翼的经营,所以,离婚前如果是因为出轨,一定要考虑清楚你未来的婚姻是否就一定能够幸福,何况,许多夫妻在离婚之后,一直就处于情感的漂泊,让自己陷入各种绯闻之中。第五,对方的缺点真的是不可饶恕吗?换个看法又会怎样?恋爱容易,在于恋爱会放大对方的优点无视对方的缺点,恨不得早点结婚厮守在一起。婚姻不易,在于婚姻会放大对方的缺点无视对方的优点,缺点由少到多,从小到大,慢慢积累成“不可饶恕”。婚姻遭遇瓶颈时,不要只盯着对方的不足,要学着把对方的优点抽离出来,好好看看对方身上还存在那些值得珍惜的地方。对那些缺点或不足,要多想想真的是不可饶恕吗?换个看法又会怎样?我有个女咨客,老公能挣钱,对她对孩子对老人都好,就是无法接受老公出过轨,坚持要离婚。出轨固然可恨,但已经成为过去,和那些虽然不出轨,但对家庭毫无担当的男人相比,一个对家庭有担当、对自己对孩子对老人都好、但曾经出过轨的男人是不是更值得珍惜?再说,离婚后再找的男人就能保证不会出轨吗?不会出轨你就能满意吗?所以,夫妻不要轻易提离婚,更不要轻易就离婚,即使徘徊在离婚的边缘,双方都要冷静下来,认真思考,对方的缺点、错误我是否真的不能原谅和接受,自己是否在哪些方面伤害了对方,换位思考,我这样做对不对,我是否错了,该不该请求对方原谅,退一步海阔天空。如果真离婚,我的未来能否更美好,我的孩子能否更幸福,我能否真能找到比现在更好的归属。只有考虑清楚再选择是否离婚,这样,夫妻才会更加珍惜眼前的婚姻,离婚的可能才会下降,而且夫妻包括你们共同的孩子才有可能更幸福,你们的婚姻才会经得起风雨。毕竟,每个人都不容易,世上也不可能有十全十美的人在等着你。第三步、离婚准备如果经历了上述两个步骤,你已经决定放弃这段婚姻,现在该是为离婚作最后的准备了。一、孩子的抚养孩子的抚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是简单的感情问题。很多人在离婚时,可能会认为自己对孩子的付出比较多,无论如何也要把孩子留在身边。从情感上来说,我很能理解这个想法,这也是任何一个人尤其是母亲的正常想法。但是,我想说的是:抚养孩子不仅仅是把他养大,更为重要的是培养,你是否已经做好了这方面的规划与准备?当然,这个问题在听取孩子想法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做出理性的思考与判断:孩子到底和谁在一起更有利于他的成长?当你决定孩子由对方抚养时,请确保自己与孩子之间的联络与交流。二、好好理一理你们的共同财产也许你掌握着家里的财政大权,但你却并不一定了解你们的共同财产到底有多少。现在,我们来清理一下:1、房产。所有登记于你们共同名下的房产,以及你们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都是你们的婚姻共同财产。2、股票、基金与债券。你们是否有股票和债券,不论是在谁的名下。3、股份。你们共同经营的生意,或者你们任何一方对其他企业所进行的投入而形成的股份。4、住房公积金。这是人们常常所忽视的部分。5、商业保险。婚后你们购买的商业保险,以及婚前购买婚后仍在缴费的保险。6、汽车。7、现金与存款。8、债权。即别人是否还欠你们的钱,以及你们委托别人经理的信托产品或民间贷款。9、债务。一定要搞清你们婚后一起借的钱,这个要从你们的共同财产中来支出。10、未分配的继承遗产。如果你们任何一方存在已经确定的继承遗产份额,但只是未分配的话,这也是你们的共同财产。11、另一方婚前财产,但在婚后你们对之进行了经营或改造。因为你们的作为而导另一方婚前财产增值的话,增值部分将构成你们的共同财产。12、养老金。如果你们之中有一人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了,那么领取一方的养老金个人帐户的资金将构成可分割的共同财产。13、其他财产。三、收集证据1、产权证:房产证、车辆登记证、股票帐户卡、股权凭证、借据、贷款合同等。2、其他证书:结婚证、对方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或领取养老金证明、住房公积金帐号、银行存折、银行卡等。3、对方过错证明:1)家庭暴力:可在发生时报警(最好三次以上),警方的报案记录将形成有力证据。2)婚外情:录音会是最好的证据。包括你与对方的谈话录音,以及和第三者谈话的录音。当然你能捉奸在床并能拍下照片那就算你狠。3)吸毒或赌博:最好的方法是报警,由警察来处理。4)犯罪:判决书或公安局出具的证明。第四步、协议离婚在你做完了第三步之后,现在找个时间你们可以坐下来谈一谈协议离婚的事了。双方都对离婚没有意义并同意协议离婚的,双方可先就离婚的具体问题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最好先签署一个离婚协议书。为了减少隐患,防止出现差错,最好还是请专业律师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书》为宜,否则日后易引起纠纷。其实任何人都不愿意将争议诉诸法院,除非万不得已。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但对于双方户口远在外省(市)、而在本地工作生活的当事人来说,可通过法院调解离婚,也比较方便省时。一、协议离婚的条件一般来讲,协议离婚是最省时、最经济的离婚方式。但协议离婚须有以下五个前提条件:(一)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二)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三)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五)夫妻双方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以上几点,如果有任何一点不符合,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二、协议离婚的程序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出示证件 →当事人填写《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三、离婚登记提交的证件材料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双方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四、离婚协议中应该注意的问题1、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清楚。一般婚姻登记机关只要看双方写上财产分割无异议、或财产已分割完毕就给双方办理手续了,其实这样简单的写隐患很大的。财产分割不明确,容易造成以后的争议,因此,必须明确才好。2,孩子的抚养费问题特别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由于《离婚协议书》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一方反悔,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则只能诉诸法院解决。第五步、诉讼离婚第四步协议离婚没搞定那就只能诉讼离婚了。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适用于不同的案件。协议离婚仅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情形,而诉讼离婚则适用于一切离婚关系。如果双方要解除的是事实婚姻,则仅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不能通过协议进行离婚。一、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1、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双方都是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此规定,仍适用一般法定离婚事由加以处理。如果由于军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又屡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准予离婚。2、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依据婚姻法第34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指下述两种情况:(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二、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国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8)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9)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三、诉讼离婚的程序:1、起草起诉状;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四、在诉讼离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 管辖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调解。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3、诉讼中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这些证据包括:(1) 能够证明自己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2) 如果对方有过错的话,能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3) 证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证据;(4) 如果要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时,则需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的证据;4、判决与上诉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一审判决不予离婚的,一般不建议上诉,可等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五、如何写好离婚起诉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因此,就一份好的离婚起诉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1、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2、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读书或工作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3、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注:须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没有结婚证的由单位或街道出证明),以及上述事实的有关证据材料。

(郭倩律师)|2018-10-15 |合同法,合同订立|4556人听过
王其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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