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坤律师||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你可以这样撤销!

2021-08-25 公司法,公司类型收听量348

赵长坤律师||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你可以这样撤销!律师简介:赵长坤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为5年。本文首次发表于赵长坤个人公众号“坤言法语”,有问题咨询,请致电:18117248695。本律师此前曾代理了一起撤销冒名登记的行政诉讼,我方委托人在重庆读大学期间丢失身份证,丢失后即挂失补办新的身份证件。 大学毕业后,委托人离开重庆回外地老家工作,因为工作原因需要购买飞机票,购票平台竟然提示我方委托人是法院限制高消费人员,不能乘坐飞机等高消费。我方委托人知道上述情况后,即向作出限制高消费的人民法院了解情况,法院告知,我方委托人是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该公司未履行法院判决义务,该公司已经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我方委托人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依法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跟法院了解情况后,我方委托人即向公司登记机关举报自己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并申请撤销该冒名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多次尝试跟公司联系,并实地走访调查,但是因为公司备案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公司登记地点无实际经营机构等客观原因,又加之遇到疫情,调查工作持续近8个月仍没有结果。我方委托人对行政程序彻底丧失信心,委托本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冒名登记。经过法院审理,最终,案件以登记机关撤销冒名登记,我方委托人撤诉而告结。近年,因为公司登记条件相对宽松,冒名登记引起的纠纷多发。为帮助被冒名登记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正确行使权利,本律师对自己代理案件进行整理,并拟定下文。一、撤销冒名登记的受理机关撤销冒名登记原则按照“谁登记、谁撤销”的原则,由实施该次冒名登记的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六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一、积极应对群众诉求  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人民群众(以下简称被冒用人)撤销冒名登记的反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负责。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二、被冒名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冒名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被冒用人本人向登记机关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的,登记机关及时做好记录。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场反映的,登记机关应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  登记机关要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在上述指导意见的基础之上,部分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出具了相应的地方规定,对申请撤销冒名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列明,举例如下:《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六条 【提交材料】申请撤销冒名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由本人亲笔签字的《承诺书》。  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其它文件材料。《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 反映冒名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  2.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3.由本人亲笔签字的《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  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除上述地方规定之外,还有部分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内容大致相同,现将地方规定名称截图如下: 三、公司登记机关未依申请撤销冒名登记的行政诉讼救济被冒名人因为被限制高消费、收到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知道自己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后,一般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冒名登记,但是公司在进行冒名登记时,通常不会留存真实的联系方式,甚至一些公司根本就不存在实际的经营场所,只是注册一个空壳公司,以便实施违法行为。此种情况,即使被冒名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因为调查难度大,登记机关难以核实被冒名人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再加上撤销之后会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权益,公司登记机关在处理撤销冒名登记上会尤为谨慎。通常情况,被冒名人在申请撤销后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都等不到处理结果。如果行政程序难以实现撤销冒名登记的目的,当事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行政诉讼就难以避免。本律师对行政诉讼中通常出现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梳理,兹介绍如下:(一)撤销冒名登记的起诉期限在本律师代理的上述行政诉讼中,让本律师意外的是,行政机关在迟迟未作出行政结果的情况下,竟在法庭中抗辩我方委托人起诉已经超出期限,法院不应当进行受理。如果行政机关的抗辩成立,那么委托人将面临在行政程序中等不到撤销决定,在诉讼上又得不到法院保护的结果,此时,起诉期限就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争议焦点。涉及撤销被冒名登记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通过对比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所规定起诉期限并不一致,司法解释所规定起诉期限较长,除此之外,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内部对不同情形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本律师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委托人被冒名登记的时间是2018年9月,知道被冒名登记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的时间是2019年9月,向法院起诉的时间是2020年5月。在法庭中,公司登记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抗辩,认为委托人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到起诉已经超出六个月,法院不应当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本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反驳,认为公司登记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委托人,委托人不知道自己被冒名登记事实,也不知道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应当从2019年9月委托人知道被冒名登记时起算,委托人从知道被冒名登记到起诉时间间隔并未超过一年的起诉期限。最终,法庭采纳本律师意见,没有驳回委托人的起诉。(二)被冒名登记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材料撤销冒名登记的案件,最大争议焦点当属冒名登记事实的存在与否。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存在被冒名登记事实,法院一般会向公司登记机关释明,建议登记机关在诉讼中对冒名登记进行更正,如果公司登记机关拒不更正,法院会判决撤销公司登记行为。根据《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62号):“一、以虚假材料获取公司登记的问题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对错误登记无过错的,应当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根据上述会议纪要,被冒名人需要证明“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公司登记机关在被冒名人能够证明申请材料不是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下,仍认为不应当撤销公司登记的,需要证明被冒名人在起诉前已经明知被冒名,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公司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上述会议纪要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律师以上述会议纪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为基础,并检索相关行政判例,列举被冒名人需要举示的一般证据材料如下:1.《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2.《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3.《身份证件遗失公告》;4.《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5.《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6.《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7.《董事、监事、经理信息》;8.《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9.《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10.《公司基本情况》;11.《笔迹鉴定报告》。

版权声明:法律部落对以上内容享有独家版权,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有法律问题,就上法律部落立即提问

相关律师说法更多>>

也谈律师要有激情

本文发表于2017.3月份的《中国律师》杂志

(李永波律师)|2018-11-02 |公司法,公司类型|2034人听过
​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者:许威 律师  【案由】清算责任纠纷该案一审判决以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并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二审程序,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最终南京市中院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案件事实】2009年,南京Y公司因X公司合同货款168822元未清偿,将X公司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南京X公司支付Y公司货款、诉讼费、保全费总计159708.28元。2010年8月X公司向秦淮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X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执行。2012年南京Y公司经工商登记查询,发现该公司进入吊销状态,但公司却未对其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处。Y公司认为,因公司停产歇业,工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而该公司对其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未进行清算的,可向该公司股东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故Y公司遂又将X公司股东之一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余某支付Y公司货款、诉讼费以及保全费,共计159708.28元。余某未到庭答辩,法院审理后判决余某向南京Y公司支付赔偿款159708.28元。余某收到判决书后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并委托本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案件分析】争议焦点: 余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是否造成Y公司的损失?受理了余某的委托后,我方律师在二审中提出,南京Y公司于2010年8月26日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时,已发现X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审法院因而在2010年11月9日裁定终结执行。此后X公司的营业执照于2012年3月29日被吊销,据此公司法定解散,股东的清算义务因此产生。显然,在股东的清算义务产生以前,X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Y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余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其财产损失。因此,Y公司主张余某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对我方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认为原审判决实体处理结果不当,予以改判。撤消了原判决,驳回了Y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的受理费由Y公司负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许威律师)|2018-09-06 |公司法,公司类型|1575人听过
股东出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一)

对于一个正常经营的公司来说,得到投资者的投资无疑是扩大再生产的重要途径。但是,欲投资入股的股东以什么方式出资,出资后履行哪些手续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继续运行,稍有操作不慎,将为公司带来一系列纠纷。本人以曾承办的诉讼案件及为企业做法律顾问的相关经验,整理相关文章。本人会从“出资方式、出资的相关法律要件、因股东出资义务未缴足引起的相关法律纠纷、抽逃出资的认定及相关法律责任”来全面解析有关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问题。 [股东的出资方式、法律要件及出资纠纷的解决与适用]一般来说,股东出资方式有如下三种,货币财产、非货币财产或者两者混合。货币出资比较简单,一般都是直接向公司账户注入资本,不需要评估,争议不大。非货币出资是实务中出现纠纷最多的领域,有很多情况在当下我国法律中,还属于立法的空白处,所以,当纠纷出现,需要引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因为一旦某些纠纷无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极大,根据法条、法理得出说理,将足以影响案件的走向。下面主要讲解有关非货币财产出资引发的各类纠纷及法律适用。一、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满足的法律要件第一,非货币财产需要评估作价;第二,非货币财产可以转让;第三,应当依法办理转移手续。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易引发的纠纷、解决及法律适用(一)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或者被高估,是否可以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讲一个我曾经承办过的案例吧。A公司有三名股东,其中一位股东甲,以公司经营所需的生产制造家具的大型设备若干台入股,作价(经评估)300万元,甲股东占股比例为20%。公司经营过程中,A公司的另外一名股东乙发现,前述设备并非某知名设备,且设备存在较长的使用年限,市价根本不值300万。这个时候,乙和另外一名股东要怎样做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呢?首先,是否能将甲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为甲的机器出资,经过评估作价,所以要想将甲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求甲依法全面履行出资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等等。其次,谁可以向法院提起该诉讼呢?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公司的债权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不同,相应的诉讼请求也不一样。公司作为原告,可以请求甲依法全面履行出资;公司的其他股东作为原告,可以在请求甲依法全面履行出资的同时,要求甲承担因其未全面履行出资而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甲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再次,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会怎样处理呢?换句话说,怎样认定甲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前述机器进行评估作价,如果评估出的价格显著高于甲入股时所定的价额,那么法院将认定甲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股东的诉求在甲被认定未全面履行出资后,就比较好判断。但是债权人如果起诉请求甲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会怎样审理呢?一般来说,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他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还要证明公司对该笔债务不能清偿,另外需要申请对上述设备进行评估作价,在以上证据均得以认定的情况下,才能让甲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非货币财产未转移占有,能否将股东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我国《公司法》之所以允许股东可以以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其目的在于保障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以此财产开展经营和承担风险,亦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所有权以转移占有为实际交付标准,如果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将该财产实际交付给公司,如果未未转移占有,那么应认定为该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没有实际到位。(三)出资人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与交付财产的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的处理。有些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比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等,出资人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与交付财产的时间不一致时要怎样处理呢?我国公司法坚持的是权属变更与财产实际交付的双重标准。如果办理权属登记,但是没有交付,那么该股东在交付财产前是不享有股东的相关权利的;如果财产已经交付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法院会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股东办理后,他的股东权利自交付财产占有之日起享有。(四)有关于贷款出资、 劳务出资及债权出资的相关问题。相信看过《闯关东》的人对朱开山与日本人(名字我忘记了)抢煤矿的经营权的剧情都有比较深刻的印象,该剧中,我国的法官及朱家上下不畏强权,最终以一郎投资山河煤矿的全部款项非自有为由,判决山河煤矿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最终山河煤矿大股东仍为朱开山。那么我国现行法律,是否限定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出资呢?我国《公司法》并没有作出此限定。对于劳务出资,公司法是明令禁止的,因为劳务出资无法保障债权人利益。试想一下,如果可以以劳务出资,那么公司为了圈钱,股东先以劳务出资,然后借债权人一大笔钱,最后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怎样主张权利?要求股东为其提供劳务来偿债?很显然实务中无法做到。关于债权出资,目前可以是将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债转股),也可以是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但是目前为止,公司登记机关仅仅接受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债转股)。(五)如果股东未足额缴付出资,如何分享权益承担义务?新《公司法》出台后,股东无需实际缴纳所有认缴出资,只要章程中有记载认缴出资及实际缴付的时间即可。所以,很多公司存在实缴资本未缴足的情况,那么此种情况下,怎样确定股东的利益分享和义务承担呢?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按认缴的出资额分担亏损,按照实缴出资分享利润。

(林佳楠律师)|2018-10-31 |公司法,公司类型|1567人听过
国务院决定:取消分公司备案、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银行开户核准拟改为备案

北大法宝 8月18日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经度川管理研究部整理,11项取消事项中,涉及建筑业主要有四条。1.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取消审批后,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尽快修订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取消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取消地方初审后,由商务部直接受理审批。商务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重点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管。3.取消设立分公司备案。取消该事项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监管。4.取消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取消该事项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全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8/03/content_5311485.htm2018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度川管理研究部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其中可能涉及建筑企业的事项进行了归纳,仅供大家参考。【相关事项一】: 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减并工商、税务、刻章、社保等流程,将银行开户核准改为备案,明年上半年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8.5个工作日以内,五年内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主要措施:(1)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压缩申领发票时间,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单独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2018年底前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一半以上至8.5个工作日以内,其他地方也要积极压减企业开办时间,2019年上半年在全国实现上述目标,五年内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大力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2)优化企业银行开户服务,2018年底前完成取消企业银行开户行政许可试点,2019年修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将银行开户核准改为备案。【相关事项二】:推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改革。主要措施:(1)2018年底前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增加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等企业类型,试点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时间。(2)2018年底前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3)简化优化注销业务流程,对没有拖欠社会保险费用且不存在职工参保关系的企业,社保部门及时反馈“注销无异议”意见,同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注销。(4)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简易注销业务协同,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前,设置企业清税提示;对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应在公告期届满次日提出异议。【相关事项三】: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便利化改革,五年内将商标注册审查时间压缩到4个月以内,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三分之一,其中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一半。主要措施:(1)大幅缩短商标注册周期,2018年底前向社会公开商标数据库,将商标注册审查周期压缩至6个月,2019年底前进一步压缩至5个月,五年内压缩至4个月以内。(2)2018年底前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10%以上,2019年底前消减发明专利审查积压10万件,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30%以上,五年内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三分之一,其中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一半。【相关事项四】:优化项目报建审批流程。五年内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推行联合审批、多图联审等方式。解决审批前评估耗时长问题,及时动态修订评估技术导则,合理简化报告编制要求。积极推广“区域评估”。主要措施:(1)优化项目报建审批流程。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实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试点地区实现对接。大力推广并联审批,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以及区域评估。(2)压缩项目报建审批时间。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2018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2019年在全国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将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202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五年内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相关事项五】:大力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保障不同所有制主体在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科技项目、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公平待遇,破除地方保护;对于具有垄断性的行业,根据不同行业特点放开竞争性业务。今后制定政策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出台优惠政策也要以普惠性政策为主。主要措施:(1)2018年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完成对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的自查;2019年修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健全相关制度。(2)2018年清理废除现有政策措施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的内容。持续查处并公布行政垄断案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3)在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制定中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评估相关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相关事项六】:深化税制改革,继续推进结构性减税,研究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推动扩大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等减税降费政策落地。主要措施:(1)落实好已出台的扩大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等减税降费政策,研究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2)开展优化税收环境专项行动,2018年底前在全国实现部分行业企业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最大限度压减企业办理纳税时间。【相关事项七】:加强依法治税,减少征税自由裁量权、增加透明度。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坚决查处偷逃税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对大案要案要一抓到底、公开曝光。主要措施:(1)开展多轮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并研究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的长效机制。(2)2018年修订《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并指导省级税务机关抓好落实。来源:国务院官网 本文系转载,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

(韦娟律师)|2018-10-30 |公司法,公司类型|1562人听过
法人是否应当承担公司债务?

一般由公司个人财产承担,一般法人不承担。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变更后的法人是要承担原公司债务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单位犯罪而追究法定代表人刑责的举不胜举。

(郭倩律师)|2018-10-12 |公司法,公司类型|1510人听过
赵长坤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刑事辩护
  • 合同纠纷
  • 财产纠纷
  • 人身伤害
  • 公司事务
相关咨询问答更多>>
    暂无信息

扫码关注公众号

体验更加便捷的法律帮助

在线咨询
提交咨询

温馨提示:

1.律师助理免费回答时间为9:00-18:00;

2.您可根据问题紧急程度选择不同悬赏金额,至多有3位律师可为您解答

选择悬赏金额

免费问题将由律师助理解答,建议支付少量悬赏金以获得更多专业律师服务!

提交

温馨提示:

1.律师助理免费回答时间为9:00-18:00;

2.您可根据问题紧急程度选择不同悬赏金额,至多有3位律师可为您解答

电话咨询
本地区有0位律师可为您服务

温馨提示:

1.提交订单后,律师会在15分钟内与为您提供服务。

2.如您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客服电话:010-56109646,或添加客服微信:boolaw6690

咨询费用:¥ 0 确认提交
付费阅读
费用:1元
去支付
在线咨询
咨询费用:30元




提交咨询
电话咨询




温馨提示:

1.提交订单后,律师会在15分钟内与为您提供服务。

2.如您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客服电话:010-56109646,或添加客服微信:boolaw6690

咨询费用: 确认提交

法律问题多,找法律部落网服务有保障!

免费咨询热线:010-86374081

电话咨询

扫一扫,直接通过微信"问律师"

打开微信,选择"扫一扫"功能,
对准下方二维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