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你申请更改姓名的问题。有以下几条。 姓名原则上不轻易更改,但有下列情况经批准的可以更改: (1)因父母离异更名; (2)再婚子女更名; (3)被收养人更名; (4)同一单位或同学校、同班级有重名重姓; (5)名字冷僻、怪异使用不便; (6)确因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 (7)其它有充分理由的; 16周岁以下公民更改姓名,没有充分理由的不应轻易给予更改;符合上述可以更改规定的,在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由所在地派出所所长审批更正。16周岁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原刚上不予更改,符合上述可以更改规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后,交户政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 被收养或被认领的,须征得本人同意后,才可给予变更。 再婚子女自愿随继父姓的, 须经其生父同意。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变更意见的,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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