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可以解除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满十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遗弃、虐待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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