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房能否索要已交定金情况不一定,得看合同是否约定“贷不到款或不足,必须自筹资金补足。”如果有,购房人必须履约合同。如果没有,则因楼市新政引发的房贷变更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也就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处理退定金。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即:“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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