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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省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全省月最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910元,1730元,15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1元,17。3元,15。5元。其中山东省青岛市执行前两档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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