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第七项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因此双方未办理登记结婚但确实共同生活的,法院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因素酌情判决返还部分彩礼或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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