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没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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