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的条件如下: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人符合以上收养条件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经民政部门审查登记的,收养关系成立,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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