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进行了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要有证驾驶。其中,第十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30日内,持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车辆。对依法取得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可以为其安装防盗芯片。第十八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要年满16周岁;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办法》还指出,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上牌流程:(1)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车辆:(2)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本市道路上行驶。(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日予以登记,核发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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