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特种经营资格属于其他财产,法院可以要求核发资格的部门协助,采取措施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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