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指取得财产的原因发生在婚姻期间。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指取得财产的原因发生在婚姻期间。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如不动产涨价)。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活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该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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