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首付款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仍然属于个人财产,而对于婚后夫妻双方还贷部分以及该部分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案件当中,法院会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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