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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爱不再 如何申请离婚
首先、离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一种是协议离婚,双方可以就离婚达成一致的协议,写好一份离婚协议书,然后去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就可以了。另外一种是诉讼离婚,只要写一份离婚起诉状就可以了。  第二、如果是协议离婚,具体的程序应该是:根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  1.申请  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和《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3.登记  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诉讼离婚的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第四、根据最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离婚诉讼费的缴纳规定如下: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去法院起诉离婚,也许你会遇到不知道去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其实这就是管辖权的问题,一般来说是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起诉的,也就是说你可以像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往往不是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引起的,感情的淡化需要时间,那往往感情出现问题以后双方都不在同一个地方,这样的情况下去哪里起诉离婚呢?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8-09-20|合同法,合同订立|410人听过
房产纠纷:开发商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法律责任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根据该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的是一种协助义务,即房地产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有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分户平面图等。  如因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等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订入合同中并不等于当然有效,对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上有种种限制。它除应符合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一些特殊规定。对免责条款的法律限制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民事活动的干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法院应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在实务中法院审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  (一)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制的法律依据。因此,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上述内容的免责条款无效。应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违反法律,是指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只有违反强行性规范的免责条款才为无效。  (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条款,则无异于鼓励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负责任地履行合同,这就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我国合同法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目前有些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因售房方的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购房方不得要求赔偿”,这一免责条款中的“过失行为”应视为不包括重大过失行为在内。  (三)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就是说,免责条款的免责以合同的基本义务得到履行为前提。如果允许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就背弃了合同的本来目的,且与法律的原则相违背。例如:商品房销售商有将质量合格的、权属明确合法的房屋交付给购房者的义务,如果在合同中订立“销售方不对房屋质量承担责任”或“与出售房屋有关的所有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本公司不负责解决”等条款,即属免除基本义务,当然无效。此外,如果违约行为严重到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即严重违约或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也不得援用免责条款,因为这种情况同属于不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  (四)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要求之一就是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如果商品房销售商凭借自己的优势,订立对购房人显失公平的免责条款,购房人就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或变更。例如在合同中订立“对由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售房方不承担责任”,即属显失公平的条款。因为在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等第三人过错造成售房方违约的情况下,售房方可以依据与第三人的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获得赔偿。而买房人与第三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能向第三人索赔,如果再免除了售房者的违约责任,则购房人的损失得不到任何补偿,不公平性显而易见。  (五)免责条款不得免除人身伤害责任。免责条款一般是对违约责任的限制或免除,目前随着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的增多,一般认为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是被严格禁止的。我国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与法律基本原则及社会公共道德标准相违背。因此,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售房方不得订立免除给购房人造成人身伤害所应承担的责任的免责条款。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金如何计算?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主要表现在:一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交或不收货;二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适当履行。对于这两种违约,如何计算索赔,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索赔上,往往各说各的理。 在经济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有两种表现:  一、卖方不履行。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如果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在不断下跌,那么买方就不存在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当然,如果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其他损失或合同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仍可要求赔偿或要求支付违约金。  2、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  3、在计算损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因为违约发生以后受害人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就应自行承担这一部分损失,从而应将不合理扩大的损失从损失总额中扣除。  4、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这是因为,既然买方又与第三者订立了转售合同,那么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就是他应该得到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高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也可能低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在违约发生以后,买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实际遭受的主观损失,便应该允许买方依此主观计算的方法来相应赔偿。 二、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  在违约合同中,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包括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  一般瑕疵履行有两种表现:  一、卖方交付时的货物有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标的物能够修理,那么损失赔偿额原则上应按照修理该标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费来确定。所谓合理,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修理该有瑕疵的货物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即使修理结果并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违约方也应当支付已经花费的修理费。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间,因标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二、卖方迟延履行。在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买方收到了货物,要根据货物应该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交付的市场价的差额来计算。因为在迟延履行情况下,买方的实际损失是从履行期到实际交付货物期间所遭受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迟延履行期间,货物价格不断波动,在某一时间达到高峰,既高于合同价又高于履行时的价格,买方如能证明这一点,就可以以这一最高价格为基点计算损失额。
2018-09-20|合同法,合同订立|595人听过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七种情形
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种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  1 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 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 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 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 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6 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7 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2018-09-20|合同法,合同订立|628人听过
房产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几点注意事项
随着二手房交易的逐年增长,伴随而来交易风险也有年增加,为此本文就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注意那些方面提出以下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业务实践,一份有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当事人填写的具体情况应确保真实准确,双方对此均应进行必要的调查。  二、标的: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在合同中应明确写到:房屋的位置、产权归属、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质量及附属设施等;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和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  三、价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在合同中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双方还要明确按国家规定缴交各自应当缴交的税费和杂费;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这一约定。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合同中应写明合同签订的期限、支付价款的期限、交付房屋的期限等。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亦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支付价款的方式,应明确以现金还是支票支付,付款是一次付清或分期交付以及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和数额等。  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双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时,所需承担的责任。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是采用仲裁还是诉讼。  六、合同生效、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或失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  七、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八、附件: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以及还需签订有关的补充协议的约定。
2018-09-20|合同法,合同订立|516人听过
我不是药神,但我想拯救世界——谈谈走私罪
最近有一部大火的电影,相信很多网友都有所耳闻或者已经看过,那就是徐峥主演的电影《我不是药神》,豆瓣评分8.9,上映短短九天票房已经突破20亿,甚至被誉为“中国近年来最好的华语电影”。 电影讲述的是一个碌碌无为的保健品店老板在经历了人生的失意后,无意中接触了一群慢粒白血病患者,逐渐被他们打动,从想通过代购仿制治疗慢粒白血病的印度药挣钱,到自己贴钱为患者进口仿制药只为了使更多慢粒白血病患者能够活下去的故事。 看完电影,很多人在感动唏嘘的同时,也不免有了抱怨。程勇(电影中主人公)明明代购的药品是确实可以救人的救命药,没有造成百姓的伤亡,甚至救了数千名的患者。而且他也没有通过这件事大赚一笔,甚至还为患者们贴上路费,以进货价将药品卖给需要帮助的慢粒白血病患者。到底为什么还要给他定罪处罚,为什么还要让他坐牢呢? 要解决这个问题,不免要看到我们国家法律对程勇触犯的罪名的规定了。在电影中,程勇的行为构成了走私罪和销售假药罪。走私罪 电影中程勇所走私的为药品,不属于法律所特别规定的物品,因此在走私数额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数额或者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情节时,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由于电影中案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之前,因此应该适用修正前的刑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在五万元以上就将构成本罪。由于本案中程勇明显走私数额较大,因此构成本罪是没有疑问的。销售假药罪销售假药罪是指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许多人有疑问,那么不是一定要危害人体健康才构成犯罪吗?电影中程勇的行为不是还拯救了很多人的生命吗?怎么还构成犯罪吗? 其实啊,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属于假药。也就是说,程勇走私来的印度格列宁属于没有经批准而进口的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属于假药的。 可能有人不能理解这样的规定。但其实,这样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是有存在的必要的。毕竟药品是关系到人体生命健康大事的东西,国家对于其管理采用了较为严格的方法,对于生产、进口的各种药品都有严格的检验方法,实际上是保护公民生命健康的举措。这样的规定可能确实是存在着例外情况会造成不合理的地方,比如说这部电影中所呈现的这种情况,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样的规定在大多数时候都是合理且必要的。 解释完程勇构成的两个罪名,相信网友们都能明白,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程勇构成犯罪是没有问题的。法院也根据他的主观恶性很小、社会危害性很小给予了他轻判以及减刑,最终在监狱度过三年以后得以释放。 很多人也说,法不外乎人情,像程勇这样的情况,真的不能不做犯罪处理吗?其实法律还是有人情味的,在现实生活中,程勇的原型陆勇是被检察院做了不起诉决定,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这样写道:如果认定陆勇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 还好这样的令人唏嘘的事情只发生在电影里,还好这件事情在现实中有了尚算圆满的结局,还好现在医学渐渐发达、越来越多病人得到治愈……但这部电影也不禁引起了法律人的思考,像这样的法律规定我们能不能通过日益完善的立法技术使其更加合理呢?让我们的法律越来越公证又符合人情,让这样的悲剧无论在哪里都不再发生呢?
2018-08-28|合同法,合同订立|344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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