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家抗疫”,最全法律“应援”清单来了

2020-02-27 劳动工伤,劳动合同收听量480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对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口罩(以及相关防护医疗用品和物资)成为稀缺品,部分口罩厂商、经销商、零售商开始哄抬物价,甚至发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假冒医用外科口罩、N95口罩等情形,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如,某些疑似感染病人由于担心被隔离,故意隐瞒自身病情,与人群进行密切接触。还有因为出入酒店、餐厅、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合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人员之间交叉感染等。诸如此类问题,反映了广大民众在疫情之下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以及履行民事义务的重要性。今天,我们分别从基础知识、出行、住宿、购物、工作几个方面,就疫情期间涉及的普遍问题,提供通俗易懂的操作指引,为大家答疑解惑,维护自身权益。  基础  01  新冠肺炎(COVID-19肺炎)的特点是什么?  了解新冠肺炎的特点,一方面有助于更好地保护自己,防止他人侵害自身的健康权,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更好地避免侵害他人健康权。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于2020年2月4日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新冠肺炎的流行病学特点包括:(1)传染源。目前所见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2)传播途径。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是主要的传播途径。气溶胶和消化道等传播途径尚待明确。(3)易感人群。人群普遍易感。  02  在疫情背景下,居民应履行哪些义务?  在疫情背景下,居民应履行下列义务:  (1)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义务。例如,拒绝非本小区人员随意进入本小区。  (2)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的义务。例如,在公告场所必须戴口罩,自我隔离,申报自己在疫情期间的出行安排。  (3)配合采取防控措施,配合调查、检查、卫生处理的义务。例如,配合对返乡车辆进行的规范的检疫、检查、隔离等工作。配合政府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采取的隔离、消毒措施等。  (4)自救与防止扩散义务。例如,自我做好居家隔离,少出门,拒绝聚会。  (5)疫情报告义务。例如,发现小区有疑似病人出现,应该及时上报。  (6)不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义务。例如,不在互联网上编造疫情更加严重或者医护措施不当等虚假言论。  (7)接受征用的义务。例如,公交车、出租车被征用用于病人看病需要。  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第9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11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57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03  在疫情背景下,居民可能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居民主要面临三大类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这三大类责任可以同时承担,也可以单独承担,需根据具体行为进行分析。就民事责任而言,因个人违反规定而造成传染病传播、疫情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7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4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04  作为感染新冠肺炎的患者,有哪些救济渠道可以选择?  对于患者来说,其感染的原因可能是复杂的,或者肉眼无法识别的,有些可能是由于其他侵权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或者故意隐瞒病情、疫情地的患者)对外不采取防护措施,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导致的,有些可能是其他患者在潜伏期内,因为防护措施不当导致的。在救济过程中,不同的患者选择的主要救济渠道为政府行政救济,商业保险,公益组织、国际援助;除此以外,结合患者及其家属的感染阶段、康复情况,还可以选择行政报告、刑事举报、民事诉讼等救济途径。目前我国主要采取政府行政救济为主的方式救治新冠肺炎患者。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7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05  在疫情期间,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履行哪些安全保障义务?  疫情期间,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除应提供基础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义务外,还应当尽到如下义务:  (1)公共场所的管理和组织者应密切关注国家及本地区发布的通知或指令,并按照国家或场所经营所在地的要求来决定营业或暂停营业。  (2)制定本单位的疫情应对方案及应急预案。  (3)公共场所在营业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于2020年1月30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开展卫生防护,包括消毒、通风、个人防护等措施。  (4)发现(疑似)发病人员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4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06  小植是中国居民,在疫情期间,小植不幸感染了新冠肺炎,请问,其医疗费由谁承担?  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费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根据各地的详细政策的不同,通过医保基金先垫付、医保向定点救治医院先预拨等方式先行支付,最后由财政给予补助的方式支付,不需要患者承担。  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62条: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二、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07  在疫情期间,小植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哪些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公共区域的消毒(尤其是电梯等封闭区域)、对小区内进出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及身份核实等排查措施、多渠道社区防疫宣传、加强物业人员自我防控、特殊时期为业主统一采购生活用品等。此外,物业管理公司应以合法合规的方式收集小区内的业主个人信息,谨慎发出小区内新冠肺炎患者的相关疫情信息。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37条: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8  小植在去年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其是否可以要求该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若小植产生个人负担费用,且其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相应的项目,则可以赔付。常见的人身保险分为寿险、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在此分情况讨论:因疾病导致的身故寿险可以赔付;传染病不属于意外,意外险一般不能赔付;某些重疾险会在约定疾病中加入传染病,故重疾险的赔付与否需要根据保险合同(保单)约定确定;医疗险可以赔付,但需要结合个人负担费用以及保险合同(保单)中的报销规定判断。  此外,疫情下,为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一些保险公司纷纷发布服务升级新举措,拓展旗下产品责任范围至新冠肺炎。以平安健康险的新冠肺炎病毒感染理赔服务升级为例,针对新冠肺炎,对旗下多款产品在保障范围内提供五项理赔服务:一是理赔无等待期,投保生效后不用再等30天;二是无免赔额,保障范围内花多少赔多少;三是无诊疗项目限制,所有诊疗、治疗费都能赔;四是无药品限制,所有药品使用费用都能赔;五是无医院限制。为此,小植也可以关注其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存在类似服务新举措。  以上讨论情况为一般人身保险合同(保单)的情形,具体赔付与否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判断。建议小植可以和保险公司进行联系。  依据  《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09  小植的父母感染了新冠肺炎,小植私下通过第三方渠道购买了一些防疫蛋白液体,提供给父母所在的医院进行输液,提高免疫力,这种费用由谁承担?  新冠肺炎患者的救治由收治的医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未经过医生确认的药品或其他物品(需要判断是否纳入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疑似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不得用于救治,其亦不属于救治所需要的药品和医用器材,故小植不能要求其他第三方进行承担。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51条第3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四、动态调整报销范围、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各地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及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做好与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保证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10  在疫情期间,小白有意隐瞒途经武汉返乡的事实,多次在外活动,密切接触群众达100余人。医生多次询问其是否有武汉等地居住和旅游史的情况下,其仍然否认,导致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请问,小白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的侵权行为?  小白的上述行为属于对他人的侵权行为,需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除此以外,在疫情期间,我们还注意到有其他类似的侵权案例。  案例1:在疫情期间,某市小李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乡后,拒不执行当地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的居家隔离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乡的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其还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乡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案例2:在疫情期间,确诊为新冠肺炎感染者的小王(长期居住在湖北省某市,现已隔离收治)驾驶湖北籍车辆来A地过年,来A地后,未按要求主动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告、登记。2020年1月29日,在其发现自己已发烧的前提下,仍对医生及社区疫情防护工作人员故意隐瞒从湖北来A地的实情,并与多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1  按照问题10,侵权人如承担侵权责任,具体需要赔偿受害人哪些损失?  问题10中的侵权人,因为其故意侵权行为,导致其他受害人感染新冠肺炎,需要结合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有些受害人可能因此死亡,有些受害人可能最终痊愈。需要结合具体受害人的损失来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范围。一般来说,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上述费用已经由国家承担,则受害人不能重复向侵权人主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2  一般的侵权责任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问题11中,被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侵权人)可能同时构成侵权责任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权责任一般是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刑罚最低为有期徒刑3年,最高可以达到死刑。  上述案例中隐瞒病情的患者,如同时因为自身行为违法,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不影响其依法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如果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受害人的损失的,应先承担侵权责任。  为此,在疫情期间,居民一方面要严格诚信地向主管部门、医院如实披露自身在疫情期间的行踪路线,尤其是是否经过湖北或者经过其他持续暴发疫情的地区;另一方面要对自己进行有效防护,避免去公众场合与人群进行密切接触,减少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概率,避免受到感染。  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3  小白患有新冠肺炎,受小白传染,小植感染了新冠肺炎,为此,小植如何举证主张小白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小植需要举证证明:  第一,小白存在过错(如明知自己的症状与新冠肺炎症状高度类似,或者已经被确诊为新冠肺炎);  第二,小白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如向其打喷嚏或者与其进行人身接触);  第三,小白的侵权行为和小植感染新冠肺炎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小植受到了损害(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精神上和身体上都受到了损害,包括相关的误工费、交通费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也会根据小植和小白分别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他们应当提供的证据。  实践中,因为新冠肺炎存在潜伏期,且小植受到损害的时间和小白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可能存在一定的间隔,小植要证明自身受到感染与小白的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可能存在难点。这取决于具体案情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证明责任的再分配。类似当年“三鹿奶粉事件”,可能需要借助流行病学等判断因果关系。  截至2020年2月5日,还没有看到法院公开审理与新冠肺炎有关的侵权诉讼案件。而且,一般这类侵权案件,可能伴随小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为此,小植应该注意尽量少出门,如果再出现类似情况,要注意及时收集证据。具体收集证据建议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  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7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出行  14  在疫情期间,小植乘坐了C火车3车厢,3日后,其看到发布在报纸和新闻媒体上的新闻,发现其车厢内有一名乘客小白是新冠肺炎感染者,新闻通知该车厢所有乘客马上上报个人信息。如果小植感染了新冠肺炎,可否要求小白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如果小白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感染者或者疑似感染者,仍然与人群故意密切接触,且小植的患病与小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可参见问题15),在小植因为治疗获得国家医疗费等费用报销后,仍然有损失的,可以向小白主张赔偿。但是,考虑到新冠肺炎具有潜伏期,具体小白的侵权行为是不是小植直接感染的原因,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5  小植在2020年1月21日乘坐B航空公司的飞机,从武汉飞往北京,其在14日内确诊感染了新冠肺炎。小植通过第三方数据公司查询到该航空公司的乘客小白存在同样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况,请问,小植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小植首先需要确认其是否是在乘坐这趟航班的过程中感染了新冠肺炎,因果关系的证明是最难的。如果下述情形都成立的话,在因果关系上,小植因为乘坐该航班感染新冠肺炎的概率会比较高:  (1)乘坐航班时小白已有新冠肺炎的前期症状,而非无感染的情况,或者小白明知自己属于新冠肺炎的密切接触者,未接受隔离即出行;  (2)小植和小白在飞机上均无任何防护,且小植与小白距离非常近;  (3)小植在下飞机后14日内均主要是居家隔离,未出门与潜在高危人群进行过密集接触;  (4)该航班还有其他乘客也同样因此受到感染。  但是,考虑到潜伏期中无症状的新冠肺炎病毒携带者也可能传播,在因果关系建立上可能也会受到挑战。  小植还可关注航空公司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是否履行了督促乘客戴口罩、测量体温、进行飞机消毒等措施。如果航空公司确实存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小植还可以向航空公司索赔。  即便如此,建议小植首先服从医院的治疗,早日康复,如果在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由政府承担后,小植还有其他损失,则可以考虑在康复后另行主张诉讼救济的手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6  小植住在A小区,其发现其邻居小王在疫情期间邀请了很多来自五湖四海的朋友打麻将,夜夜笙歌,小植担心自己可能感染新冠肺炎,请问,小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小植可以先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情况,请求当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面协调,做好人员的分散工作,并宣传有关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公告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而邻居依然组织人群聚集活动,可向相应防控部门举报或直接报警处理。如果邻居小王的聚集行为导致小植感染新冠肺炎,小植可以要求小王赔偿其损失。  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第7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0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17  小李是一家出租车公司的司机,疫情期间,一名外地乘客小植上车后,小李询问其户籍,小植说是武汉户籍,小李随即停车,要求小植下车,小李这样做对吗?  小李这样做是不对的。  在疫情期间,我们要注意防范的是疫情而不是武汉人,小李不得歧视来自武汉的乘客。出租车司机在自己佩戴合格口罩的情况下,是有义务接载乘客的。但是,如小植拒绝戴口罩,小李从保障公共安全和自身安全的角度考虑,是可以拒绝接载的。  如小植确实存在新冠肺炎的前期症状,建议小李立即拨打“120”,或者在医院的指导和防护下护送小植到医院进行治疗。  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40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交通运输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二、对正常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交通运输经营者,继续严格实施交通运输工具和场站消毒通风、客运服务一线人员防护、乘客体温检测、长途客运旅客实名登记等措施,并倡导乘客佩戴口罩乘车,持续做好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结合疫情形势变化情况,如确需新采取暂停交通运输服务举措的,应当坚持属地原则,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18  在上述问题17下,小植可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对于自身身体情况要进行判断,是否属于新冠肺炎前期或者严重的症状范围;其次,小植需要评估自己是否可以出门,是否存在应该进行自我隔离的情形(如因为当地防疫部门的要求,其所在小区内实施了封闭管理,不允许进出);再次,如果自我隔离完毕,出门也存在必要性,如上班,则需要履行佩戴口罩的义务;最后,小植最好减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  在上述情况下,且小植将相关真实情况进行了披露后,小李仍然因为小植是湖北人而任意拒载,小植可以记录车牌号和司机名字,及时通过出租车管理公司或者当地交通管理局、“市长热线”等渠道进行投诉。  依据同上问。  19  小白所在小区主管部门在知道其疑似患有新冠肺炎后,禁止其以及其接触的家人出门,要求必须进行分别居家隔离,小白是否可以向所在小区主管部门要求赔偿?  不能。  新冠肺炎是按照甲级传染病标准预防控制的,根据相关规定,相关机构有权对疑似患者采取合理的隔离观察和治疗等措施,故小白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0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住宿  在疫情期间,公民如入住酒店,应该如何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小植是A酒店的房客。另一房客小白是武汉籍,有新冠肺炎的症状,A酒店发现后拒绝让小白入住,但是小白以报警等手段威胁酒店要求必须入住,并称之前在网上已经预订了,现在无法退订。后A酒店同意小白入住,在入住期间,A酒店对小白进行了隔离处理,但是次日小白在未通知A酒店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了酒店,不知所踪。A酒店发现后马上报警,随后酒店对全体房客进行了体温检测。小植在被测量体温时,才知道A酒店有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入住并擅自离店,其在入住期间并不知情。  20  A酒店是否侵犯了小植的知情权?  A酒店侵犯了小植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小植接受酒店提供的住宿服务期间,酒店有义务为其提供住宿酒店的有关真实情况。当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小白入住酒店,而可能给小植的人身健康权利带来损害时,A酒店却未能及时如实告知,已侵犯小植的知情权。  酒店有义务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也需要注意不能随意对外公开披露疑似患者的具体个人信息,只能在确保酒店其他客人安全且上报防疫主管部门的前提下,告知酒店内有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客人正在隔离,以及其他无法识别到疑似患者具体个人信息的其他信息,如过往行踪、户籍,不可随意披露其姓名、房号等。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1  小植如果在14天内(自小白入住酒店之日起且不存在其他让小植感染新冠肺炎的因素),经确认因小白入住酒店而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要求小白承担侵权责任?  可以。  小白疑似患有新冠肺炎,应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而小白违反此义务导致传染病传播,给小植的人身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小植应先进行治疗,待医疗费等费用经国家报销后仍然有损失的,再考虑民事诉讼途径的救济方式。  此外,还需要注意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特别是注意问题15的分析。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7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2  小植如果在14天内(自小白入住酒店之日起且不存在其他让小植感染新冠肺炎的因素),经确认因小白入住酒店而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要求A酒店承担侵权责任?  可以。  小植在接受A酒店提供的住宿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A酒店因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使患有新冠肺炎的小白入住酒店而给小植的人身健康权利带来损害,小植可以向服务者A酒店要求损害赔偿。  但是,需要注意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特别是参考问题15的分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52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3  A酒店履行了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吗?  A酒店未能完全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疫情期间,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除应提供基础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义务外,营业期间还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于2020年1月30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开展卫生防护工作,包括消毒、通风、个人防护等措施,履行在发现(疑似)发病人员后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的义务。  A酒店在发现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小白后,未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故而未履行此报告义务。  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4  A酒店可以拒绝小白入住吗?  可以。  A酒店在发现要求入住酒店的小白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时,应拒绝其入住,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由相关的医疗机构对小白采取相应隔离或治疗措施,以免对其他房客造成健康权益的侵害,并防止疾病的传播。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购物  25  小植通过一家卖口罩的平台类电商公司上面的卖家下了100个口罩的订单,订单下完后,出现口罩供应商不送货的情况,小植该如何维权?  建议小植及时跟进口罩供应商的发货情况,如果出现口罩供应商超出约定时间发货的情况,可以与口罩供应商沟通发货问题。若口罩供应商没有反馈或者反馈需要延长发货时间,小植可根据自身需求,考虑申请退款。此外,也可查询该口罩供应商是否具备销售医疗器械或用品等资质,若该口罩供应商并无销售资质或者为新出现的店铺,建议考虑向电商平台举报该口罩供应商。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5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第10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第59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26  小植急需口罩,但是无法从公开渠道买到,其看到一家电商网站开设新店,并有口罩作为热门商品,设置了春节期间可以发货,随即小植下单并付款,但是收货后,发现收到的口罩是媒体上报道的假口罩,小植该如何维权?  小植可通过如下几种途径维权:  (1)在收到口罩后的第一时间申请退货退款;  (2)目前各大电商平台已经针对疫情期间开通相应的举报通道,小植可通过该电商平台的举报通道向电商平台举报该口罩供应商;  (3)针对目前疫情背景下假冒伪劣的防护产品层出不穷的问题,多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都开通了相应的举报通道,小植亦可在查询了该口罩供应商的工商信息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  此外,该口罩商家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小植还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如果小植是通过线下途径或者规则不够完善的电商平台购买口罩的,则小植可直接着重选择上述第三种途径保护自身权益,甚至也可考虑一同举报该电商平台,以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第56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27  问题26中,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商家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该商家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如果该商家只是销售口罩产品,其销售场景也无法体现其所销售的口罩需具备防护功能,也强调只是普通口罩,但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为不合格产品,销售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则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销售口罩使用假冒商标的,还可能涉嫌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工作  28  在疫情复工期间,小植在公司办公时被同事小白传染上新冠肺炎,小植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  我们认为,若小植从事的是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其感染将认定为工伤;若非从事上述工作,小植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还需要结合小植的工作地点、发病地点以及感染新冠肺炎与其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综合考虑判断。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9  企业如何做到杜绝企业内部员工交叉感染?  建议企业严格执行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关于企业复工时间、防控措施等有关规定,复工前要建立疫情防控内部责任机制和应急预案,提前购置口罩、测温仪、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并做好报告健康状况、测体温、戴口罩、设隔离留观室、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健康教育、强化人文关怀等相关工作。  依据《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指南(第一版)》特定场所防控指南之三——办公场所防控指南。  30  企业发现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应该如何报送相关政府部门?  企业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并按照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通知要求报告相关情况。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1  企业如果不及时报告员工感染新冠肺炎情况,会有什么后果?  若企业未及时报告员工感染新冠肺炎情况,导致新冠肺炎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若当地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了关于及时报告员工感染新冠肺炎情况的决定、命令,企业拒不执行的,将受到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若企业未及时报告员工感染新冠肺炎情况并协助员工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协助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并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且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将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帮助犯。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来源: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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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在司法实务中如何操作才能认定上述条款,笔者以其自己亲身办理一宗劳动案件为大家作介绍。 案情:五名工厂搬运组员工,因公司恶意压低搬运工价,并发放低工价工资。员工交涉未果,后申请劳动仲裁。因仲裁期间五名员工未请律师代理,仲裁结果:以员工未向公司履行正常请假手续为由,认定员工擅自旷工,未认定可以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事由。对于扣发的工资的事实也完全未认定。仲裁结果可以说是完败。拿到仲裁结果后,五名员工找到笔者,笔者经过分析和对比证据,重新组织证据材料,向法庭提交。经过一审法官的开庭审理,笔者完全向法庭展示了公司恶意压低工时单价的前因后果,最终法院采纳笔者观点,支持了未足额发放工资的支付和经济补偿的诉求。通过此案例,我们也可以清楚的看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非专业人员往往不能很好的向法庭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最终导致败诉的案例比比皆是。在此,笔者总结下列实务操作方法供广大劳动者参阅,希望对劳动者有所帮助。1、公司恶意扣减工资时,首先我们要保存相关的证据,可以向相关劳动调解部门申请调解,调解笔录可以作为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原因的一个依据。2、经调解未果,劳动者应及时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内容应注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结果并要求公司给予回复。公司的回复函件和解除通知书可以证明员工已向公司合法合理履行告知程序。3、保留相关工资发放或者工资计算的相关凭证,有过往工资计算依据的文件,妥善保存。这此都可以证明过往工资如何发放,以及工资计算的依据。4、向公司发送的任何文件用中国邮政的EMS发送,快递单上备注相应的文件名称和信息。5、与公司相关人员的录音录像,作为辅助证据,帮助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最后建议大家,在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后,与专业人员沟通咨询,一般专业律师不会在意普通劳动者的几百块的咨询费,但如果你想听对你有用的信息和意见,我建议大家还是主动付费,咨询效果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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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辉律师)|2018-10-28 |劳动工伤,劳动合同|2467人听过
2018版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

转自:法务之家(law114-com-cn)本文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大家介绍工伤1-10级的赔偿标准,第二部分着重分析工伤认定的实务要点。一工伤赔偿标准▌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参见以下)。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江苏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20万元;六级伤残:16万元;七级伤残:12万元;八级伤残:8万元;九级伤残:5万元;十级伤残:3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9.5万元;六级伤残:8.5万元;七级伤残:4.5万元;八级伤残:3.5万元;九级伤残:2.5万元;十级伤残:1.5万元。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五、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六、评残后的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八、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九、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十一、工伤复发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资为6054元,则丧葬补助金为6054元×6=36324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7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比上年实际增长6.5%。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注:以上标准均基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二工伤认定实务要点▌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注意: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认定要点】本项仅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认定要点】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李迎春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六、人社部关于达退休年龄工伤认定最新规定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对达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问题做了新规定,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认定工伤:(一)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七、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认定要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二)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要点】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砸、呼气洒精含量i词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这一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被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认定要点】“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刘盼盼律师)|2018-10-11 |劳动工伤,工伤赔偿|2371人听过
员工病假期间是否可以辞退

员工病假期间是否可以辞退作者:许威 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薛某与南京某工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止。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薛某继续在该企业工作。2008年9月,薛某因病请假在家休息,单位遂即停发了其工资,并于2009年4月向薛某寄发了劳动关系终止决定书。为维护自己权益,薛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撤销劳动关系终止决定书。薛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评析】争议焦点一: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请病假的员工?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在解除的条件、程序上都作出了严格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此可知,用人单位要与休病假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适用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下进行: 第一:区分劳动者是否属于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可见,属于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单方解除权。在此种情形下,即使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劳动者的伤残等级鉴定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劳动者不属于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情形,要区分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同样无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有责任依据劳动者实际情况安排其它的工作。如果劳动者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争议焦点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期间工资如何发放?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薛某请病假在家休息,用人单位遂即停发其工资的做法不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薛某医疗期内,应按不低于南京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薛某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按照薛某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最低3个月最高24个月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许威律师)|2018-09-06 |劳动工伤,劳动合同|2203人听过
企业不能随意调整员工岗位,否则违法

企业不能随意调整员工岗位,否则违法 企业调岗一般是基于企业的经营需要,但也不排除企业变相对员工实施惩戒权,甚至是打击报复,企业调岗给劳动者带来的是工作的不确定性,表现为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的改变,给劳动者带来了家庭生活,工作学习,甚至是精神上面带来诸多烦恼,个别企业为了达到解雇员工的目的,随意调岗,已达到逼着员工主动辞职,如果员工就是不辞职,单位就随意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进而导致大量劳动仲裁及诉讼的产生。 《劳动合同法》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同时为规范公司治理,《公司法》等已对公司的组织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等事项有专门规范。因此,如果调整对象为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所变动的工作岗位为公司的中高级管理岗位,应根据《公司法》等的相关规定进行。所以本文讨论的是公司的一般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整员工的岗位的理由 首先员工在应聘进入企业之前,对于其职业一般事由规划的,对于其从事的岗位、待遇等是有清晰的期待的,通过岗位积累经验、熟练技能、积累人脉为以后更好的职业打好基础,这对于员工至关重要,随意调整岗位,会导致员工上述利益受损,甚至影响家庭生活。 其次,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是对员工从事的岗位有一个清晰的描述,为该岗位上的员工提供了针对岗位的学习、培训,上升途径,这是单位自己的规划,同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岗位不会导致单位的不利益。 最后,劳动合同是单位与员工之间个别签订的合同,有一个协商的过程,而岗位的变更涉及到劳动合同中重要条款即劳动内容、地点、时间等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条款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因为劳动合同本质上是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自由契约,只是该种契约具有部分行政管理的色彩,也是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考虑。 用人单位具有有限的调岗权 《合同合同法》第40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有过单位直接调整岗位的直接表述外,没有任何关于单位直接调岗的表述,那么单位给予对员工的惩戒,是否可以直接调岗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更多的是由单位的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的制定。由于公司里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合同,劳动者并不全知,有的只是出于用人单位单方面的管理需要。关于调岗,用人单位还是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对调岗约定不明的处理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时和劳动者就岗位没有约定,或约定的不清楚,或干脆约定劳动者无条件的接受单位的调岗,否则视为违反单位的管理规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对该种情形,应结合劳动者实际的工作内容来确定岗位,一旦确定除非出现企业经营的迫切需要,否则不能单方轻易变更岗位,对于企业经营困难或重大技术革新可以采取经济性裁员错失。 对企业单方面调岗的限制 企业经营是自由的,企业虽有对劳动者管理的权利,但调整工作岗位设计劳动者重大权益,企业不能随意为之,是不是企业就没有错失了呢,不是企业的选择还是有很多,例如,经济性裁员,就是企业在不看成本压力做出的选择。但众多企业混淆了调岗权与惩戒权,认为企业基于惩戒权是可以随意调整员工的岗位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风险也是很大的。因为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保护还是全面的,例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如果单位认为员工犯错误了,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行使惩戒权,通知劳动者调岗,员工不愿意调岗,单位进而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不予以补偿,涉嫌违法解除,单位要对员工支付赔偿金,一般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单位调岗的选择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岗,不能随意以岗位不存在或调整,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如果达不成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从企业生产经营的角度,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是微乎其微的,而这经济补偿金对于劳动者而言是相当重要的,劳动者要拿这笔钱过度到新的工作,是必要的。也是对劳动者对于基于劳动技能、经验、人脉的丧失的补偿,毕竟建立新的劳动技能、经验、人脉需要劳动者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甚至是金钱。 总之,如果单位具有随意调岗的权利,对劳动者的权益是极大的损害,另外在劳动合同中或集体合同、规章制度中随意基于惩戒劳动者,赋予单位自身随意的调岗权、解除劳动关系的权益,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很可能导致违法进而引发仲裁、诉讼。劳动者可以选择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进而获得经济补偿金,单位也应重视劳动者的权益,重视劳动法律规定,避免产生高昂的违法成本。

(季伟律师)|2018-09-07 |劳动工伤,劳动合同|2185人听过
庞石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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