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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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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知名投资人疑“骗婚”,如何从法律角度认定骗婚?
据爆料,新版《红楼梦》中李纨扮演者周美毅遭知名投资人郑刚骗婚。此传闻,引发了网民们对骗婚这种现象的热议。究竟什么是骗婚?如何界定?骗婚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本期以案说法就跟大伙聊聊这件事儿。先看两则案例:案例一:大龄单身女青年郑某迫于家庭催婚的压力,通过相亲认识了一位男士王某。王某举止斯文、稳重成熟的气质吸引了郑某。王某对郑某也比较满意。双方在认识一个月后,经双方家长协助操办了婚礼。婚后两个月,郑某发现了王某是同性恋,郑某认为王某和自己结婚的行为属于骗婚,要求和王某离婚并向其索赔损失。那么,王某是否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郑某损失?案例二:农村小伙李强今年28岁了,身高不到160cm,为此一直找不到对象,周围同龄的男孩早都成家生子了,他的父母非常焦急。有一天,一名中年男子带着一个年轻女子来到了村里,男子声称是女子的父亲,因家破人亡不得已漂泊至此。经人撮合,李强与年轻女子成了亲,并给予中年男子8万元彩礼钱。中年男子遂想回老家重建家园,留下了年轻女子。不久,年轻女子突然消失,村人都寻觅不得,方才明白被骗了。请问,李强是被中年男子和他“女儿”骗婚了吗?他们是否会受到法律制裁?什么是骗婚?指依据国家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或以婚姻为诱饵的形式,来诈取他人的财物,俗称“放鸽子”。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不同,骗婚是披着合法的外衣:以真实的身份,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进行婚姻行骗。我国法律没有针对“合法”的婚姻行骗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这种形式很难认定和打击。骗婚形式都有哪些?实践中骗婚的形式多种多样。男性骗婚,大多数有两个目的:玩弄女性,诈骗女方财产。比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官二代、富二代,冒充企业高管或其他类型的社会精英。采用各种欺骗的手段获得女性的信任,通过合法缔结婚姻的方式,顺理成章玩弄女性或据女方财产为己有。女性骗婚,大多是为了骗取对方的财产,也有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骗婚的。比如女方以爱情的名义嫁给富豪,骗婚后得到一定财产就离婚或者直接消失的;以照顾年老多病的男人为由骗婚,其真实目的是为了获得对方的遗产;为了获得晋升、职称、上学等目的而骗婚的。等等。无论采用哪种形式的骗婚,行为人的共同点都是通过合法的形式以实现自己的私利。骗婚的认定是什么?以婚姻形式实施的诈骗罪是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从刑法条文本身的规定看,没有将婚姻关系规定为诈骗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骗婚罪,骗婚的行为适用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因此,笔者认为骗婚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以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判定,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以婚姻形式实施的诈骗罪的重要构成要件。2、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3、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4、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让我们依前述认定来分析文章开头的两则案例。案例一中,王某虽然隐瞒了事实,但是不具有诈骗对方钱财的目的,也不具有侵害对方的其它特定非法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诈骗罪。郑某可以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在该骗婚案件中,王某是同性恋,与被骗人郑某没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感情破裂。案例二中,中年男子和年轻女子合伙诈骗李强,以获得李强的彩礼钱为目的,达到目的后先后消失,是现实中常见的骗婚行为。对于为骗取彩礼而骗婚的行为,法律对此做了相关规定:如果被骗,被骗人要求返还财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因此,李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8万元的彩礼钱,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骗婚的特点:如何判断是否被骗婚?骗婚一般具有几个特点:1、想方设法索取对方财产;2、没有共同生活的意愿或者分居;3、拿到对方财产不久就提离婚。以上三点是骗婚的典型特征。如果已经被骗了该怎么办呢?1、及时止损。停止继续给予对方钱财。2、保留骗取财产的各种证据。凡是以身试法的,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切莫骗婚,同时也要提防被骗!
2019-07-05|刑法,刑法法律法规|494人听过
男子把邻居“笑”死,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据了解,周某和苟某系邻居,二人年纪相仿,某日,两人在小卖部门口偶遇,便开起了玩笑,并相互推搡。就在这嘻嘻哈哈相互推搡间,苟某突然脸色大变,扑通一声栽倒在地。刚刚还笑得前仰后合的大活人,突然就倒地一动不动,周某见状让苟某“不要装,不就开了个玩笑,至于吗。”直至蹲下看到苟某面色发紫,才察觉大事不妙,处在惊吓中的周某撒丫子就跑回家中,并未管倒地的邻居苟某。当小卖部老板赶紧叫来苟某家属,苟某已然断气。在家属得知情况与周某交涉无果后,便报了警。尸检结果显示:苟某因冠心病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随后,遵义警方以周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将之抓捕,认为周某除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最后检方却认为周某对此只承担民事责任。此案的关键点在于,周某的行为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警方认为:作为邻居,周某应该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在明知的情况下,周某还与之推搡戏耍,致其病发死亡,而且眼见苟某发病倒地,周某逃离,有见死不救之嫌,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应承担刑事责任。检方认为:周、苟二人虽为邻居,但周某并不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也不清楚此病的严重性,周某的戏耍推搡行为不足以导致苟某死亡,而受开玩笑刺激导致苟某死亡的诱因仅为5%~10%。故周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决定不予追究刑责,周某对此只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死者家属并不想打官司,经公、检两家多次调解,终于达成了由周某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的协议。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两者的共同点在于: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2019-07-05|刑法,刑法法律法规|658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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