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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文谦律师
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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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就是夫妻双方去领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而诉讼离婚就是夫妻一方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例,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而诉讼离婚,一方起诉到法院后,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根据相关的证据,并结合庭审的实际情况,确定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并最终是否作出离婚的判决。而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则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一般属于下列16种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16、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认定该情况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故此只要符合以上十六种情形的,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经审查符合的,且经调解不成的,都会判决离婚。
2018-10-15|婚姻家庭,离婚|1189人听过
借条、欠条和收条的法律效力是否相同
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有时候会出具借条,有时候出具欠条,有时候出具收条,那么到底借条、欠条、收条之间的法律效力是否相同?到底应当是出具借条还是出具欠条或收条?下面进行详细分析。  “借条”实际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事实,其法律后果是直接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欠条”虽然可以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欠钱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无法证明借贷的事实。也就是说欠钱可能因为借贷原因形成,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形成。  “收条”只能证明对方当事人收取了款项,却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也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原因,也不是债权债务的必然凭证。如收条也可以是收到货款的凭证,这种收条反而是消灭债权债务的凭证。  因此,单纯的“借条”、“欠条”和“收条”在诉讼上的法律效果不同:  (1)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就能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对方当事人要想否认一般十分困难。而且借条持有人不需要再举证证明借贷事实,且只要向法院再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者其他的转账记录,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决。并且若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时,一般诉讼时效是20年,若约定了还款时间,诉讼时效为还款到期日后三年。  (2)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原因,也就是必须证明存在借贷事实;如果对方否认借贷事实,欠条持有人还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事实。法院往往不能在未查清“欠条”背后的事实原因情况下直接判决。同时欠条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3)当收条持有人凭“收条”向法院起诉时,收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证明收条背后存在的借贷事实;如果收条持有人无法证明借贷事实,法院一般将不会支持。也就是说,仅仅凭收条是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欠钱的借贷关系。  “借条”、“欠条”、“收条”俗称借贷的“三条”,但是三者的法律效力并不完全相同,当事人要把好“条”关。借条效力最高,可以直接证明借贷关系;欠条法律效力其次,可以证明“欠钱”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无法证明“借钱”的借贷关系;收条效力最低,甚至连债权债务都证明不了,更无法证明借贷关系。  但是,如果“欠条”、“收条”的内容表明了是借贷关系,那么“欠条”、“收条”也具有“借条” 的法律效力。
2018-10-15|债的主体,债的主体|787人听过
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和期限的规定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往往会遇到很多时间限制,这就是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相关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交通事故处理,当事人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超过了处理期限,相关部门将不予处理,当事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一、扣押车辆时间期限:道交法第72条第2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二、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间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三、检验、鉴定的时限: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四、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间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书面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5、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五、复核时间期限: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六、事后报警的时间期限: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七、尸体处理时间期限:1、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2、对经核查无法确认尸体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认尸启示,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八、伤残评定时间期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九、赔偿调解时间期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于8日内制作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十、处罚时间期限: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则应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当事人若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一、交通事故诉讼时效: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的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从评残之日起开始计算。十二、交通事故审理时间期限:1、一审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分普通程序审理和简易程序审理,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一般的交通事故,法院均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法院处理交通事故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2、二审审理期限: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十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期限: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执行期限: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2018-10-15|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1244人听过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时候,一般都会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何对财产进行分割,都是双方争论的焦点,关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先弄清楚以下问题: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哪些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一方婚前支付首付的且产权登记在其名下的,而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了几年后离婚的,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4、双方父母或一方父母在婚前支付首付,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故此,夫妻双方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最好能够就财产的分割达成相应的分割意向或者意见,这样法官在开庭审理时,就会好判决。
2018-10-15|合同法,合同订立|2114人听过
房产证上如何加名、减名
在现实中,常常房子买好了,产证也办好了,有时候会遇到要在产证上增加亲属的名字,也就是在现实中,常常房子买好了,产证也办好了,有时候会遇到要在产证上增加亲属的名字,也就是在房产证上加上别人的名字,增加这个房子的共有权人,一般有三种方式:析产登记、买卖或赠与,同时也会遇到减名,就是将房产证上一方的名字从产证上取掉。一、关于析产登记: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一般是指原本为一个人所有的房产,后平均分割变为两人或多人所有,就需要进行析产登记。较多适用于夫妻配偶的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的方式。二、房产证加名分哪些情况?1、夫妻加名,婚前婚后各不同(1)婚前加名:按赠与、买卖方式依据双方申请办理。(一)赠与,夫妻双方需先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书,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一半产权,之后双方携带房产证、身份证、公证书到中心办理加名手续;(二)买卖,双方需签订买卖合同,然后携带房产证、身份证、不动产完税凭证到中心申请办理。(2)婚后加名:这种情况属于变更登记,夫妻双方只需提供身份证明、《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房屋登记部门进行面签后,即可办理相关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免征契税、个税和营业税,仅收取房屋登记费和印花税等。因此婚后加名相对简单!【注意】如果是之前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写上两人的名字,之后办理两证的时候不能加名,需要在办理两证后,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购房合同的名字和房产证的名字是一致的。2、父母子女加名,选择赠与最合适:如果是父母、子女等这种关系间的房产要办理变更手续,就可以考虑二手房买卖或者是赠与。(1)赠与流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按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办理公证。根据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和契税收据。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直系亲属间赠与是不限购的,不需要做购房资格审查。(2)赠予手续:(一)赠予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予的书面合同,即赠予书。(一)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予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办理公证。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予书及公证书和契税收据。赠予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3、兄弟姐妹加名,多数考虑买卖:虽然非直系亲属间房产加名也可以考虑赠与过户方式,但是由于税费比较高,同时限购未取消之前也要考虑购房资格,所以买卖方式比较合适。买卖流程:比较简单,双方或三方(中介)协商清楚后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在网上进行网签备案,去房管局办理购房资格审查,通过后,打印购房合同,办理过户手续;需携带双方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房屋两证等资料。4、按揭中房产加名字:按揭房屋要加名,必须是房子贷款已经还清,否则需要先去银行还清贷款,注销掉之后,再拿着房产证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业务。(注意提醒)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加名变为夫妻共有财产,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由于房屋存在抵押贷款,借款人将由一人变成两人。《物权法》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按揭贷款的房子加名,银行担心什么?1、签订按揭贷款合同时,一般银行都会声明不能随意更改借款人;2、签合同时抵押人是一人,银行只对这一个人的征信等进行调查。如果产权人变成两个,银行就得对另一个人进行重新调查,如果此人的征信有污点,还会影响到贷款合同;3、房贷合同涉及贷款利率等问题,目前一套房和二套房的利率是不同的,原来银行只调查一个人的购房情况,现在加了一个人,如果这个人已经有多套房产,那么房贷利率还得重新计。三、关于房产证减名字:类似于份额转让,流程和正常的房屋买卖类似,需要缴纳所占份额的契税。(1)父母子女之间减名字,同样视为买卖交易,要收取契税。而且,如果房产证办理时间不满2年的,还需要缴纳全额营业税;(2)夫妻如果离婚,离婚前房屋登记在两个人的名下,离婚法院判决后者双方协商房屋归一方,得房屋的一方,可以凭法院的文书或者民政局登记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去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取名减名登记手续。
2018-10-15|合同法,合同订立|2173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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