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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丈夫负债,妻子名下房屋如何免遭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甲乙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甲负债40万元,生效判决中确认2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诉讼前,甲乙离婚,房屋过户至乙名下。后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止执行。乙如何保住自己的住房?近日,收到当事人乙的好消息,法院已经将乙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解封了乙的房产。案件执行前后历经一年多时间,终于有了完美结局。乙找到我时,其名下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并已经评估完毕,准备拍卖。经梳理,我们发现执行中几个关键问题:生效判决确认乙仅对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执行法院将乙的执行标的列为40万;评估程序存在严重瑕疵;甲乙已经离婚,虽然离婚的时间比较微妙,但是乙已经将房屋对价全部支付给甲方,房屋已经过户至乙个人名下,为其单独所有,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情形。看似一个简单的小案子,但过程颇为波折。法院几次驳回执行异议,乙为此执着地跟院领导沟通,要求个案公正。乙甚至向高院申请再审,但最终因时间过去太久,很多证据无法提供,被高院驳回。好在案件最终的结果尚可。在我的指导下,乙针对执行标的、评估程序、双方已离婚、乙支付房屋对价等事实多次提起执行异议,法院最终将执行标的从40万更正为20万,在乙履行完毕自己应承担20万元债务后,解封了乙的房产。这个案子的生效判决发生在最高院出台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之前,乙是比较吃亏的。如是放到现在,乙是否对甲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都不一定。共债有风险,结婚需谨慎。“有事儿,请找我的律师!”文/张康兄,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事、刑辩、房产、公司商事、合同、侵权纠纷。声明:本文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仅供转发分享,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更多精彩内容,关注我的公众号:张康兄律师团队。法律咨询加微信:18804280824(预约付费咨询)
2018-12-18|婚姻家庭,夫妻财产|723人听过
在职期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甲和乙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甲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工作,但未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补偿金,而约定甲在职期间由乙公司发放补偿金。甲乙之间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对于上述问题,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经查阅相关案例,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款是预先支付还是按照法律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都不影响此款属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性质。因此,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在劳动者就职期间已经发放了就业限制补偿款,劳动者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若无补偿,则劳动者无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在职期间或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均未支付任何竞业限制补偿款,或者虽然于劳动者在职期间发放了所谓的“经济补偿款”,但实际上,该补偿款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出勤率等因素挂钩,实质上是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巧立名目逃避支付补偿款的义务,却利用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故劳动者不必受竞业限制条款约束。无论用人单位是否补偿,都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劳动者应遵守限制义务,但是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补偿款的,劳动者可起诉/仲裁要求解除竞业限制义务。解除之前,竞业限制有效,双方有义务履行相应的义务。所以,很多案件,在看到证据之前,并没有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确切答案。尤其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发生纠纷时,更无法下定论。就算发生纠纷,还得根据双方的证据,综合权衡,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制定诉讼策略,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事儿,请找我的律师!”文/张康兄,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事、刑辩、房产、公司商事、合同、侵权纠纷。声明:本文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仅供转发分享,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更多精彩内容,关注我的公众号:张康兄律师团队。法律咨询加微信:18804280824(预约付费咨询)
2018-12-18|劳动工伤,劳动合同|866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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