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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争取降低赌资的认定 判决8个月有期徒刑
一、 基本案情2018年7月,被告王某某以香港六合彩作为赌博方式,通过赌博网站开设代理账号,并在该账号下下设5个下级代理账号,招募被告叶某某等人作为下级代理接受投注。从2018年7月至12月,被告叶某某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六合彩投注,该账号投注总额为15万元,被告王某某总代理总额收取赌资为80万。(文中所用均为化名)【法定量刑】【开设赌场罪】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决定:叶某某 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二、代理过程我所在接受叶某某家属委托后,迅速进行了会见,和犯罪嫌疑人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和量刑情况,经过仔细分析阅卷材料,开庭前和叶某某确定最终辩护方案,认为陆*在其中只是从犯,收取赌资较少,认罪态度良好且有立功行为。办案律师在庭审上据理力争,最终为叶某某争取到轻判,令当事人家属十分满意。三、争议焦点1、叶某某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2、能否争取为从犯?四、律师点评刑事案件中,及时会见和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律师建议,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以便专业律师能尽早找到案情的关键点,进而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结果。
2024-02-20|刑法,犯罪|71人听过
湖北邢某某涉嫌诈骗 成功辩护改变罪名
邢某某原是湖北省某某县烟草公司经营部的客户经理,后因挪用公款78万被公司停职调查,公司却并未及时对外公布。在此期间,邢某某虚构了与其在职期间举办的同样的促销活动,向30余名商店经营者收取了69万预付款,但既没有将预付款上交公司,也未向商店供烟。本案首先由检察机关侦查挪用款一案,在案件进入一审程序过程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邢某某诈骗案,辩护人接到案件后,仔细阅读案卷,并向相关的单位人员了解情况,辩护人认为邢某某公诉机关指控挪用公款70余万元的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成立,但收取69万元预付款涉嫌诈骗的指控应该不成立,邢某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挪用公款,辩护人向法院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首先、邢某某谎称的促销活动之前曾经举办过,商店经营者只是按照以往的经验进行购买,他们在该案中并没有过错,而邢某某长期代表公司向商店经营者销售香烟,停职处理公司并未对外公布。综合来看,邢某某在此期间的行为符合《民法》中的“表见代理”,邢某某收取的预付款应为公司公款,而其利用职务之便将该部分款项挪作他用,符合挪用公款罪特征,所以此部分也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其次、如果预付款被认定为诈骗,邢某某将面临十年以上的刑期,32名商店经营者也将无权要求公司支付欠款,这样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法院认定,邢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公款100余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相比较诈骗罪少判了7年,而32名商店经营者也已分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中24起案件已审结并履行到位。这样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再向邢某某追偿,可以说该案中几方权益在某种程度上都得到了保障。
2024-02-20|合同法,合同订立|84人听过
罗某某开设赌场律师成功辩护 当事人获判轻刑
2019年1月底,罗某某经人介绍进入位于武汉市蔡甸区一家游戏机厅工作,岗位为普通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为上午10时到晚上22时,每天上班12小时,工作内容包括给交收赌资、给赌客上下分、完成交接班工作。该游戏机厅安装有3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可同时容纳20人赌博,一般该游戏机厅每天参赌人数为10-20人左右,赌资金额为4千--1万元左右。经群众举报分局查获该涉嫌开设赌场的场所,现场抓捕了包括游戏机厅老板、组织赌客过来参赌的游戏机厅股东、现场工作人员及赌客等人员,查获三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并现场缴获赌资及手机等其他作案工具。法定量刑:《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六个月。二、代理过程我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多次前往区看守所会见罗某某,为其提供法律指导、帮助,前往区人民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研究案情,为罗某某向侦查机关、检察院递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提出了专业分析意见。该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出庭为罗某某进行辩护,并于庭后递交了书面《辩护词》。三、律师点评刑事案件,是控辩双方的对抗,在定性、定量上存在疑点的案件,如无辩护人从专业的角度为被告人据理力争 ,则被告人的权益无形中可能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刑事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人是至关重要的。本案中,辩护人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向法庭强调了被告人罗某某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明显轻微,其具有多项可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适用缓刑的意见,强化了法官的心证,最终为被告人争取从处罚。
2024-02-20|合同法,合同订立|40人听过
万某某涉嫌诈骗罪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一、案件情况:家住武汉市新洲区万某某在原单位结识了个体的同年龄段的单身女性李某,李某将万某某挖到自己店里工作。不久,李某与万某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李某不时为万某某买东西,并给万某某几十万元钱财,并多次怂恿万某某离婚。后万某某禁不住妻子的阻拦,打算与李某断绝关系并提出辞职,不甘心的李某多次作闹后诬告到公安机关,说万某某骗取其钱财几十万元并骗色,公安机关以诈骗罪讲万某某刑事拘留。二、律师办案:代理该案后,肖律师经过会见详细从万某某及家人处了解案件事实,判断本案不应属于刑事案件,应当撤销案件,鉴于家属委托时即将到批捕阶段,正好是辩护的黄金期,魏律师立即组织材料展开辩护。后检察院不予批捕,万某某被取保候审,案件最终不了了之。三、辩护结果:万某某被取保候审,案件不了了之。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案总结】侦查阶段如遇不应当属于刑事案件的案件,一定要立刻及时委托律师辩护,不至于错误越来越深。
2024-02-20|刑法,犯罪|48人听过
吴某某贩卖冰毒巨大且累犯判无期徒刑成功保命
案情简介:家住湖北省麻城市的被告人吴某某,2018年11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云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陈某、吴某某经密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后,由被告人陈某从境外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到湖北省武汉市,过境云南省某某市时与被告人吴某某会合。至当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吴某某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到某处,欲以每克120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500克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交易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净重500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78.4%)检方观点:被告人陈某、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辩护策略及结果:肖小勇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吴某某,详细了解案情。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就可以判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本案吴某某涉嫌贩卖甲基苯丙胺多达5007克,同时,其又是累犯,吴某某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为了争取让被告人吴某某保命,本律师团队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多方寻找对被告人吴某某有利的证据,并为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最终,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吴某某仅判处无期徒刑。
2024-02-20|刑法,犯罪|58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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