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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夫妻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理解与现实法院审判中,该条款应用的前提是一方父母全资出资购买房产,房产的本来属于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但是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日益升温,房产已经变成生活中的必需品。购买房屋的资金对于普通人而言只能变成首付+按揭。 一方父母仅部分出资,但是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在夫妻离婚时房产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在父母只支付不动产部分价款且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形下,则根据本条立法原意,该部分出资亦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既然父母的该部分出资属于其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其子女以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时,根据本司法解释第十条关于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的规定,亦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不过在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下,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是购房款全部由一方父母支付,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房屋不存在争议,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是如果父母仅支付部分款项,登记在一方名下时,不动产产权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但是需要给与另一方一定的补偿。至于如何判断房产的增值,如何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请看下回分解。
2019-03-21|婚姻家庭,夫妻财产|557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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