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俗说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时,利息约定有效,出借人可以依据双方约定主张利息。 二、当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但未超过36%时,如果借款人认可该利息并且依据该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则双方约定利息有效,归还后也不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但如果借款人提出该利息年利率超过24%,要求不予归还,则该约定利息超出24%部分无效,借款人按照年利率24%向出借人归还利息即可。 三、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36%,则法律对于该部分利息不予支持,即使借款人已经按照该利率归还了借款,仍可向法院主张该利息约定无效,并可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因此当双方约定的利息年利率超过36%时,为法律不予支持的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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