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职工在企业及其他组织就业务工的,职工与所在公司或有关组织存在劳动关系。其中所谓“雇主”有可能就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有组织的负责人或合伙人,当职工因工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待遇,如所谓的“雇主”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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