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明显情节如何认定

2019-07-15刑法,犯罪收听量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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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节的界定需要根据特定案件中的具体案情进行判断。任何法条都不可能对这种情节的界定做一个客观具体的规定。 比如,互相徒手打斗的情况下,其中一方是争斗的挑衅方或者主要进攻方,而另一方是受攻击方或者被害方,在整个打斗的过程中被害方一直处于攻势上的被动,身体受到一定的伤害,但在某个关键时刻上被害人突然取得了攻势上的主动,比如挨打的过程中突然获得了刀具或其他器械的帮助,而挑衅方仍然继续对其进行殴打。此时被害人可用刀具背面或器械将挑衅方推开,或对被害人进行程度较为轻微的伤害并迅速逃离,但如果被害人使用刀具或器械捅伤挑衅方或断其手脚的话,就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因为通常徒手打斗中挑衅方只能对被害人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而不会造成致命伤或取其性命。当然,也有可能存在例外,这都取决于具体案件情节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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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有错时如何处理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是它的职责,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向同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但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无权直接提起抗诉,只能向它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请抗诉报告书》,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020-03-30|刑法,犯罪|74118人听过
杨波律师
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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