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在相关的侦查活动里面发现的可以用来证明这个犯罪嫌疑人到底有没有犯罪的相关的各种各样的财物或者是文件,应该立即进行查封和扣押;与本起案件没有任何关系的相关财物或者是文件,不可以立即进行查封和扣押。对于需要查封或是扣押的资料、财务等这些,都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是不能拿来使用的,或者调换、损毁。 第一百四十条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相关的部门已经进行查封或者是扣押了的相关的文件与财务,应该在在场的相关见证人以及被查封或者是扣押了相关财物和文件的当事人的面前当面对于相关财物或者是文件查点清楚,在现场就列出相关的清单,清淡一共一式二份,在场的相关稽查人员、见证人员以及持有这一些财物或者是文件的当事人进行签名与盖章,其中的一份清单交给有这一些财物或者是文件的当事人,另一份清单应该随附卷进行备查。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在场的相关侦查人员认为需要对于有着犯罪嫌疑的当事人的邮件或者是电报等等这一类通讯文件进行扣押的时候,再经过相关的公安机关部门或者是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批准之后,就可以立即通知有关的部门这个将有着犯罪嫌疑的当事人的邮件以及电报等等进行检查并且扣押。不需要再对于犯罪当事人的邮件以及电报继续扣押的时候,也应该立即通知有关的邮电机关。
版权声明:法律部落对以上内容享有独家版权,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温馨提示:
1.律师助理免费回答时间为9:00-18:00;
2.您可根据问题紧急程度选择不同悬赏金额,至多有3位律师可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