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个人财产的情况主要有两大类。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适用没收财产的首要对象。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的一类犯罪,仅处以主刑,不足以体现它与普通犯罪在量刑上的差异。而附加没收财产刑,则可在量刑上反映出它比普通犯罪更为严厉的惩罚,同时也剥夺了其犯罪的物质条件。 第二,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比如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票证、伪造假币或运输假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抢劫、贪污等侵犯财产的犯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等。对这些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既是对贪财图利的犯罪处以应有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予以必要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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