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物权法》规定,出让方式的土地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给予补偿。 因此,拆迁是考虑了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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