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话录音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声音等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形式。根据载体的性质可以将视听资料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两大类,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录音资料。录制的内容并未涉及到他人的隐私,被录制者的表达是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没有受到任何的欺诈、威胁、利诱等,录制的谈话录音应为法院所采信。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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