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即肇事者以暴力、贿买、威胁等方式,指使他人做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客观方面为实施了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使犯罪分子不被发现、追诉的行为;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包庇的对象是犯罪分子,为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予以包庇;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顶包”行为发生在交通肇事行为之后,肇事者往往要与“顶包”人进行顶罪行为的事前预谋,“顶包”人对肇事者的犯罪行为、后果,及其包庇肇事者将导致交管部门无法查明事实真相的后果都是明知,因此,“顶包”人的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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