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人身伤害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规定,“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50px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50px以上”,“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75px2以上”,“头皮无毛发1000px2以上“,”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500px2以上“为X级(十级)伤残。 按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规定,”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50px2;“,”全身瘢痕面积<5%,但≥1%“,”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25px2以上)“,”手背植皮面积>1250px2,并有明显瘢痕“,”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足背植皮面积>l02“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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