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

2019-09-10刑法,犯罪收听量5360

《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第一条,本条例所称预防犯罪工作,是指军队各级党委、机关和基层单位,运用思想教育、管理控制、政治审查、技术预防等方法和措施,防止犯罪行为发生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预防犯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为本、教管并举,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五条,预防犯罪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防止敌对势力渗透,防止腐朽思想文化侵蚀,防止内部矛盾激化,消除诱发犯罪的各种因素,遏制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预防犯罪工作应当以预防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重大职务犯罪为重点,突出抓好重要时机、首脑机关、要害部位、配备重要武器装备的单位、小散远直和问题较多的单位、个别人员的预防犯罪工作和海空防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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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有错时如何处理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是它的职责,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向同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但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无权直接提起抗诉,只能向它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请抗诉报告书》,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020-03-30|刑法,犯罪|74084人听过
关孟斌律师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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