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开设赌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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