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累犯,“一般累犯”的对称。又称“同种累犯”。是指前罪与后罪在性质上相同或触犯同一罪名的累犯。主要特征是:(1)前后两罪是故意犯罪,并且在性质上相同或触犯同一罪名。(2)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间。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的构成特征为: (一)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三)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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