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人民法院在判处死刑的,是需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对一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我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四种权利并仅限于这四种权利:1、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3、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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