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比较有该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据此,从重处罚应具有以下四层涵义: (一)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如果超出了法定刑范围,则是“加重”,而不是“从重”。 (二)从重处罚必须以“从重处罚情节”为依据。 (三)从重处罚的参照物是“不从重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 (四)从重处罚的“从重”,只能是适度从重。这里必须明确两点:一是从重未必就必须在罪刑单位的量刑幅度的中间线以上处罚。二是对从重处罚情节的社会危害性要作出正确估计,做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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