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犯罪分子被叛处的有期徒刑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是享有政治权利的;如果犯罪分子被叛处有期徒刑,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是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的,且在刑满释放后还有可能持续几年不享有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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