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中指出,经5月23日与海南省交警总队商议,下列购车事实(自然人一辆车,单位二辆车)应予认可: 一、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回海南居住,提交符合条件的购车凭证、通行证、身份证(护照)及居住地管辖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凭证的。 二、外省购买汽车(含二手车)与购车合同一致的发票。 三、法人(其他组织)购买汽车,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为付款的,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购买汽车,法人(其他组织)代为付款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证实。 四、个体工商户购买汽车,其经营者代为付款的,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购买汽车,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付款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证实。 五、申请人6月20日前提供有效居住证的。 六、以微信、支付宝等交易方式支付的付款(电子)凭证,能确认付款时间为16日零时前,且付款人为购买方收款人为汽车销售方的。 七、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代为付款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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