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被拆迁应该注意什么

2019-06-04征地拆迁,拆迁补偿收听量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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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拆迁人是否有拆迁人资格,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件》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未取得此许可证的,不具有拆迁人的资格,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能无效。如果拆迁人不具有拆迁人资格,容易导致不能意料的纠纷,使被拆迁人陷于风险之中。 二、明确约定拆迁安置补偿事宜,主要有两部分:(一)拆迁房屋补偿费。(二)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导致被拆迁人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还应当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对于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装修等设施,也应当照价补偿。因此,在本条关于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的约定中,应当明确拆迁补偿方式,补偿款数额或者差价数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区位、用途等、需要补偿的附属物及其价值、搬迁补助费数额、临时安置补助费数额、装修补偿费及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 三、协议履行及违约责任约定应明确:首先,对于补偿费的支付:(1)产权交换房屋的交付时间、交付内容须明确、详细约定。(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应详细约定。其次,违约责任约定应明确。其目的是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履行协议中权利义务,能够督促协议当事人善意的履行协议。避免由于没有确定的责权划分,导致的维权的过程变得漫长而艰难。同时,也使协议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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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是什么
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2020-05-31|征地拆迁,土地征收|3193人听过
陈君律师
江苏开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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